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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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存在许多问题,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具有利弊共存的特性,本文在详细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一)没有手续。

1、不写手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回手续,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常出现纠纷和风险。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引言部分介绍民间借贷的概念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正文部分则着重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的建议,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升借贷双方权益保护。

结论部分强调加强法律保护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完善监管机制构建和谐借贷环境,重视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与支持。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法律现状、问题、挑战、建议、纠纷解决、权益保护、发展、监管机制、和谐环境、法律意识、规范行为。

1. 引言1.1 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它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展开,借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达成协议,灵活地制定借贷方式和利率等条件。

这种借贷方式较为灵活,能够满足特定群体或特定场景下的融资需求,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方式相比,民间借贷往往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

许多小微企业、个体户、农民等群体往往依赖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

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和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也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多样性和法律监管的不完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关法律保护和规范是必要的,有助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借贷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可以规范和约束民间借贷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欺诈和非法牟利。

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减少借贷双方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借贷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法律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和权益不均衡的情况,加强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诉讼纠纷和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在我国,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户、农民等特定群体的融资需求无法完全满足,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不少小微企业家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农村居民需要资金购买耕种作物,这些都需要民间借贷来支持。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和催收手段对借款人进行不正当的威胁和压迫。

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取准确的融资信息,导致了一些不良借款互动的发生。

由于缺乏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些民间借贷平台存在着风险违约等问题,借款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从而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对策如下: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还不够完备,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明确的民间借贷合同模板,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行为。

2. 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监督,推动平台将借贷信息公开透明化,让借款人能够真实掌握借款人的信息,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的风险。

3. 加强风险管理。

借款人应当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审慎借款,不盲目融资。

民间借贷平台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等进行科学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借款人违约后,民间借贷平台应当及时催收,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 推动行业自律。

民间借贷行业应该自觉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联盟,制定共同的行业规范,规范行业发展。

5. 开展普及金融教育。

对于一些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他们对借贷的风险认识有限,需要开展金融教育,帮助他们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关于当下民间借贷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几点立法建议

关于当下民间借贷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几点立法建议

关于当下民间借贷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几点立法建议摘要:资本是商事主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样也是维持商事活动正常运转的保障。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民间经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从规模到数量与日扩大与增长,民间资本异常活跃。

为了满足目前“微主体”对资金的“大需求”,同时解决面临的偿还能力的“高风险”问题,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问题应运而生。

文章主要分析如何以法律为手段解决和规范民间借贷这一问题。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一方面满足民间借贷的迫切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另一方面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规避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从而进一步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资金配置趋于合理化与高效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监管吴英案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7-03面对银行的“惜贷”、金融市场的“疲软”等直接与间接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

”民间借贷,尽管有诸多潜在风险及危险,其存在当然有其合理性。

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发展终归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间借贷的优势就能够得以发挥。

一、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

《合同法》第12章只对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规定,第210条和211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进行规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列举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式及表现。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共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摘要: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

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i我国法理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之间,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公民,;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民间借贷行为的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则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由于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予以特别分析。

第一,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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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的完善及立法建议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

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

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言(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

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

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

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

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

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

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

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

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

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

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

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

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

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

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

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

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

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

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

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

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

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

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

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

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

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

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

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

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

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

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

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

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

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

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

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

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

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

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

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

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

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

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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