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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标准标准合同

2023最新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标准标准合同

最新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标准合同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相关部门近期颁布了《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并制定了民间借贷标准合同。

本文将对最新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标准合同进行介绍和解读。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是我国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制定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维护借贷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借贷行为、借贷利率、借贷期限、借贷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是该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这意味着不仅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借贷主体参与其中。

2. 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借贷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3. 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违反规定的将被视为高利贷。

同时,也鼓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由约定利率,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利率标准。

4. 民间借贷期限民间借贷期限是指借款人约定的归还借款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期限应当合理,并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5.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借贷合同是双方协议的产物,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贷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同时,借贷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出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我国制定了民间借贷标准合同。

民间借贷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立案标准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直接融资活动,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满足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等群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特殊性,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因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间借贷立案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立案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

这一举措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提高借贷双方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立案的标准。

1. 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和出借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身份。

2. 借贷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资金来源证明,出借人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资金的合法来源,防止洗钱等非法活动。

4. 利息标准,借贷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定高额利息,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5. 风险提示,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风险提示,提醒借款人注意借贷风险,增强借款人的风险意识。

6. 还款保障,借贷双方应明确还款方式和保障措施,确保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减少逾期风险。

三、民间借贷立案的意义。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提高借贷双方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建议。

1. 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2. 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

3.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民间借贷立案制度,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总之,民间借贷立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3篇)

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将针对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借贷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其中对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其中对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对借贷合同中的担保问题作出规定:(1)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协议。

(2)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和方式等条款。

(4)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担保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法条

民间借贷法条

民间借贷法条
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双方无关联,通常非公司或者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商业性借贷和私人性借贷。

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一直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法条”可以帮助双方尽可能安全、有效地完成贷款。

一、贷款双方协定
贷款双方应当就借贷资金的事宜达成协议,包括:贷款本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就协议约定的条款签定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应当严格执行。

二、关于借款本金
借款双方应当根据借贷规则确定贷款的本金数额。

债权人应当按时向债务人支付指定的贷款本金,债务人应当按时向债权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三、关于还款期限
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确定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如果贷款期限未尽,债务人未能按规定及时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其还款,且应当支付相应的罚息和违约金。

四、关于还款方式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制定还款方式。

一般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还款等方式。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还款时间提供该笔贷款的还款凭证。

五、关于借款利率
借款双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一般由借款双方协商决定,不得违反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也不得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

六、关于违约责任
若贷款双方未能按时还款,或者债务人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与未履行合同相关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法条”是双方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保护的基础,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团结一致,共同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规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私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不涉及金融机构。

在日常生活中,私人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容易出现纠纷和风险。

因此,了解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私人借贷合同的要素私人借贷合同是私人借贷活动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私人借贷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1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2 借款金额和利率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金额和利率,以确保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和利率的认知一致,并避免后续争议。

1.3 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和还款方式,以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偿还借款。

1.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2. 私人借贷的法律风险私人借贷活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无效风险如果私人借贷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素进行订立,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2 利率过高风险私人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往往会收取较高的利率。

然而,如果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出借人可能面临违法行为的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违约风险私人借贷合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可能面临违约金、利息增加、信用记录受损等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私人借贷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3.1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私人借贷活动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该法律,私人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素,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法民间借贷利息2023标准

合法民间借贷利息2023标准

合法民间借贷利息2023标准一、民间借贷简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行为。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合法民间借贷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合法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为:1. 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

2. 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

3. 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三、具体标准1. 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属于法律强制保护的范畴,这一部分的利息是合法的。

2. 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为自然债务区,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也即,当事人可以放弃追究这部分利息,但如果提起诉讼主张这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3. 年利率在36%以上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国家不予保护。

四、注意事项1.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且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

例如,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有争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再如,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息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了避免后期产生相关的纠纷,借贷双方最好签订相应的借贷合同,并约定好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果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机构来获得相应的帮助。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延伸阅读】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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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

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模式主要攀附在亲缘与地缘之上,但各类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这一传统的借贷纽带。

从此以后,典当行激增,寄售行旺发,在这背后,温州几近进入全城借贷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简称温州人行)就温州民间借贷的一项调查显示,2010年贷款规模收紧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涨至14.37%,与六个月以内央行贷款利率有近10%的利差,这吸引了不少民资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等成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主体。

调查还发现,温州民间借贷容量达到560亿元人民币,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今,我国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比较零散,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民间借贷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发展的小企业主更难以适从。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缺乏规范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无法获得来自国家财政安排的正规渠道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法院在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企业之间借款是不认可的。

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有中国的人民银行的批准违规贷款是非法金融活动。

然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该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中小企业为主要民间借贷主体。

由此看来,在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适应融资的概念和实践的主体概念。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事实上,由于强大的市场需求、民间资本的逐利要求以及灵活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不仅没有被堵住,反而越来越壮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与此相悖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却缺乏有效的监管。

2005年,国务院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银行业管理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权利是不明确的,由于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无力的银行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条件作适当的控制,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己经按超出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干涉。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一)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法制现状,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经营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经营性民间借贷。

对于一般性的民事性民间借贷,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其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即可,无需引入过多的国家干预。

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融资的优势和灵活性所在。

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因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资本金、监管要求等不同,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由相关主体法进行规范更为适当。

按照上述分类规制的方式,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1)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性民间借贷行为;(2)相关主体法,用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行为;(3)专门立法,用以规制那些除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经营性民间借贷行为。

而第三部分应是当前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之一。

规制经营性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重点对放贷主体的准入、资金来源、借贷利率等进行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交地方政府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目前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

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潜在危险,且涉及面广,从借贷主体到借贷行为,管理的交叉面复杂,单个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多部门监管则可能政出多门,协调不力,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或畸形发展或萎靡不振。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在此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其就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框架性安排。

根据该《办法》,民间借贷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由全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

但该监管架构是否可行,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政出多门、各部门协调不畅的情况,还有具体成效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总体来说,落实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职责,也是未来民间借贷立法的重点。

(三)放松民间借贷的限制目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从事借贷活动。

一般而言,作为放贷人的企业并不是专门从事放贷经营业务的主体,一般只是因与借款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等而发生借贷,借贷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经营性质的民间借贷。

针对这一特征,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应当采取特别规范的方式,既不应像对待民事性民间借贷那样完全放开,也不应像对待经营性民间借贷那样设立准入门槛,而应分类定性,区别对待。

2010年5月,浙江省高院发布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可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行为有效。

上述规定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出了分类定性,并区别对待,值得借鉴。

因此,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非金融企业之间部分借贷的同时,仍然应当保留立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一般管制,对于以放贷为营生的企业借贷则应由前文所述的经营性借贷的专门立法来规制。

(四)有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要清楚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也即要进一步明确何谓存款、何谓公众。

只有界定清楚存款和公众的内涵,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一般意义上,存款属于银行存款的范畴,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发放贷款,存款应该是从经营货币的意义上去理解。

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源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

我国现行立法将公众界定为不特定对象。

对于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吸取资金的方式才能恰当确定。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处募集资金,这些人是否属于公众范畴,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肯定了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的效力。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温州中院出台的《意见》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是一种有益的改革尝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见》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立法相距甚远,这影响了文件的适用范围。

四、结语民间借贷立法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解除金融抑制无疑是民间借贷立法的方向,但确定适当的法律限制仍然应当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在坚持此方向的前提下,针对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来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工作。

首先,民间借贷立法的要点是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认可和规范,主要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制那些除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经营性借贷行为,并重点对放贷主体的准入、资金来源、借贷利率等进行规范。

其次,应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则。

再次,应及时修订现行立法中己不适应当前民间借贷发展形势的规定。

我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及其规范化路径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着重于正规金融,不能给与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间金融产生制度性因素的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前言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一直被国家视为地下金融,不能客观地评价其利弊,历史上民间金融屡遭禁止。

事实证明,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据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民营经济对GDP总量的贡献超过60%,在出口疲软的环境下民营经济仍以12.4%的速度增长,远高于国有工业企业的6.9%。

而正规金融渠道对民营企业不畅通,正是民间金融的大力支持才会有如此成果。

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草根性质,存在着融资主体的信用、借贷手续的不规范等大量不规范操作,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经济纠纷问题,例如:浙江的吴英案、温州眼镜大王跑路事件、鄂尔多斯借贷危机因此,深入了解民间金融的原因是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途径。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界和官方对民间金融研究的比较多,但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葛立新、张新光等(2012)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国家所有的、由民间经营的、未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不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内生金融形式。

尹锦霞、江翰(2013)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游离于政府所监管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其融资活动发生在各个非金融实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之间的融资交易活动。

耿军会、李淑颖(2014)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是指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以及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工商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从目前已有的观点是从所有权、经营权、法律角度、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定义。

本文认为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

从宏观方面来看,民间金融主要指非官方性质的发生在个人或者中小企业之间的金融行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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