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践经验和问题。
二、案例分析1. 高温津贴未发放案例某电子厂工人在炎热夏季在高温车间进行生产作业,但公司没有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在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企业补发以及整改措施。
2. 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例某餐饮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在录用过程中拒绝雇佣女性,并违规辞退已婚女职工。
监察部门受理了相关举报并展开调查。
最终,在劳动法保护下,该企业被判处罚款并要求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3. 加班费计算不规范案例某制造企业在计算加班费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部分员工的工时加班费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监察部门要求企业重新核算加班费,并制定合理的工时管理政策,以确保员工权益。
三、问题分析1. 执法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劳动保障问题,但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执行。
此外,由于产能等方面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对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企业采取宽松态度。
2. 宣传教育不到位许多员工对劳动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了侵犯。
同时,一些雇主也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因此,在宣传教育方面仍然有待提高。
3. 监管机制亟待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需要建立起完善和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目前尚存在多个部门之间职责分散和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四、改进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在政府部门层面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提升宣传教育水平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
福建十大典型劳动案例 2021

福建十大典型劳动案例 2021一、引言近年来,福建省持续推进劳动监察工作,大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中,一些典型的劳动案例不仅显示了福建省对违法用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树立了良好的案例。
本文将就福建十大典型劳动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通过这些案例,探讨劳动法律的具体执行情况,并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个案分析1. 重大劳动纠纷案例:福建某公司因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被法院判处支付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
2. 恶劣工作环境案例:一家加工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责令企业整改,并为受害劳动者赔偿医疗费用。
3. 非法用工案例:某建筑公司涉嫌使用童工,被查处后,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 恶意拖欠工资案例:一些小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协助劳动者讨回了应有的薪酬。
5. 职业病赔偿案例:某化工企业因职业病问题被曝光,相关劳动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并得到医治。
6. 性别歧视案例:有企业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一名女性员工被拒绝晋升,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7. 用工合同纠纷案例:某企业解除用工合同引发纠纷,经过调解后,劳动者得到了合理补偿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8. 违法裁员案例:某企业非法裁员,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经过调查后,企业被要求重新招工并进行赔偿。
9. 补充医疗保险案例:一家企业未按时为员工缴纳医保,经过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企业主动补缴了医保款并支付了滞纳金。
10. 劳动权益救济案例:一名劳动者因工伤引发身体残疾,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其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补偿金。
三、总结回顾通过对以上十大典型劳动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福建省政府对于劳动法的执行呈现出严格、公正、高效的特点。
这些案例也再次向社会传递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明确信号。
在未来,我们期待福建省在劳动监察领域继续加强力度,不断提升执法能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一、案例背景介绍劳动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展开分析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劳动监察执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欠薪问题1. 案例描述:某中小企业A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存在拖欠工资现象。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金额,并作出相应罚款。
4. 案件结果:A公司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案例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B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一名工人受伤。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而B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制定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4. 案件结果:B公司在监察部门的督促下进行了整改,并对受伤工人进行了医疗费用赔付。
四、案例三:违反用人性别平等原则1. 案例描述:某酒店C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只招收女性员工,违反了用人性别平等原则。
2. 问题分析: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雇主不得因被招聘者的性别而影响其就业机会和待遇。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并要求C酒店公开道歉、撤销歧视性招聘要求,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4. 案件结果:C酒店最终公开道歉,并改正了招聘政策,不再以性别为条件限制人才的招聘。
五、案例四:违反劳动法定工时1. 案例描述:某外资企业D公司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并未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不超过8小时之后,超出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案例范文

劳动监察案例范文
一、案例背景
王某,男,35岁,于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2022年5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王某作为公司资历较浅的员工之一,被公司无故单方面辞退。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非经济性裁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在辞退王某时,未提前告知,也未支付任何补偿。
王某认为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决定申请劳动监察。
二、劳动监察申请过程
王某向本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了事件背景和公司存在的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组首先约谈了王某,了解其诉求和具体情况。
之后,调查组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提供裁员决策过程的文件资料,核实辞退王某的合理性。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公司确实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告知和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裁员决策存在程序不合理的情况,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三、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限期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并公开承诺切实履行劳动合同责任,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司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
驳回了公司的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通过这起案例的劳动监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劳动法律责任,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
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
一、拖欠工资
在某家私企业,员工们发现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
最终,该企业被罚款并要求立即支付员工的欠薪。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家公司突然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们感到不满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违法加班
在某家工厂,员工们被迫加班,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工厂存在违法加班的情况,并要求该工厂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四、违法开除孕妇
某家公司开除了一名孕妇,孕妇感到不满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
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违法雇佣童工
在某家工厂,童工被迫从事危险的工作,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工厂存在违法雇佣童工的情况,并要
求该工厂停止雇佣童工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六、违法拒绝劳动者休假
某家公司拒绝员工休假,员工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劳
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
付员工的加班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是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些企业
在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案问: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案由】韦某在一家手套厂上班,在合同中,厂方承诺给韦某的工资是600元每月,可韦某听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这一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20元每个月。
韦某向公司经理反映这一情况后,得到的答复是,韦某每个月都有两三百元的加班工资,加起来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工资是不是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分析】问题涉及到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都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当得到的工资。
而加班工资,是由于劳动者比平时付出了额外的特别劳动所应当得到的,不应当包括在正常工资范围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该规定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上述规定可见,即使劳动者每个月的总收入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后仍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这一做法仍然属于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业务迅速扩张,员工人数不断增加。
然而,公司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加班费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作为市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该公司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二、案件调查情况1. 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公司自2018年起,拖欠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拖欠2018年1月至3月的工资15万元,拖欠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20万元,拖欠2018年7月至9月的工资15万元。
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如资金紧张、订单减少等。
2. 加班费未支付问题公司员工普遍反映,公司存在加班费未支付的情况。
经调查,公司自2018年起,累计拖欠员工加班费人民币30万元。
公司以“加班记录不完整”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3. 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公司自2018年起,未与部分新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调查,共有10名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涉及金额人民币10万元。
4.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公司自2018年起,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共有50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金额人民币50万元。
三、监督意见1. 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公司应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0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4.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5.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权益意识。
6.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建议措施1. 建议公司成立劳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劳动法律事务,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建议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权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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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案由】2008年8月2日,正值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
蒲县某砖厂25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称:所在企业拖欠其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负责人讨要工资,但该负责人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一直推托,不予发放工资。
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拖欠29名农民工5-8份月工资共计9.4万元,农民工反映情况属实。
但是,该企业确实是因为售砖款未能及时收回,且欠款单位多是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作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该砖厂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理】在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蒲县太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4万元和相应的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后,该砖厂负责人认识到了欠薪后果的严重性,同意了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补偿金。
从而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
案例2: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案由】2010年6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在对煤炭企业日常巡查中发现郭家山煤矿提供的劳动合同都是两份,据此怀疑该煤矿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本人。
经调查,该煤矿于2010年3月份与六十名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但是该煤矿认为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放入劳动者的档案资料中,不需要交到劳动者本人手中,并且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
一直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同样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在现实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的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
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指出该煤矿的错误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七日之内将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本人。
案例2:
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案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在对浙江中宇公司蒲县常兴煤业项目部进行检查时,要求其出示工伤保险缴纳凭证,但该公司办理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申报办理工伤保险。
该公司负责人称:“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职工有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
【分析】在本案中,该公司为职工所办理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区别。
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保险待遇较统一,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要求用人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所以该公司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