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贸贴息政策解读终审稿)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第五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
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区)级财政.(一)省(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测算编制年度贴息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预算申请。
2022年国家贴息贷款政策解读

2022年国家贴息贷款政策解读
2022年国家贴息贷款政策旨在通过贴息贷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1、贴息贷款范围:主要面向民营企业,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务、新服务等。
2、贴息贷款标准:政府将提供贴息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的50%,最高支持利率为基准利率的75%。
3、贴息贷款条件:贷款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投资项目具有经济效益,投资资金用于正当用途。
4、贴息贷款申请:企业需要提出贷款申请,通过银行审核,并根据政府规定的贴息贷款标准,由银行发放贴息贷款。
5、贴息贷款还款:贴息贷款期限为3-5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前还款或分期还款。
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 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
市财政视情可以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支持我市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实施期限届满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普惠,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天津市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部门协调机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二)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根据市民族宗教委的资金申请及时履行拨付手续,并抄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财政部天津监管局;(三)组织指导市民族宗教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认定我市民贸民品企业,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我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并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二)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评审原则和方法等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三)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贴息资金绩效目标,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核确认的分配结果,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总结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甘肃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甘肃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财政部相关通知精神,“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给予引导性补助,支持各地区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
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21〕68号);
3.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
(兰银发〔2019〕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165号)。
三、办法条款说明
本办法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我省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支持对象,分配原则、依据和职责划分,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资金来源用途和分配原则。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引导支持资金的分配依据和支持对象,以及审核拨付使用和职责划分等。
(三)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引导支持资金绩效考核、监督管理和总结报告等事项。
(四)第九条明确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事项。
(五)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限、执行日期和解释权限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金融〔2019〕712号附件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许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上述文件以下简称为文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银行按照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所需要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北京市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北京市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地方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同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总结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贴息资金计算、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承贷银行执行利率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商定下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年初预算规模。
对促进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展的思考

01
02
0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对民贸民品贴息贷款项目 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 安全。
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 时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 滥用。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民贸 民品贴息贷款的进展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 况等信息。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
对促进民贸• 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现状分析 • 促进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展的
策略建议 • 保障措施与政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的发展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民族地区 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民贸 民品贴息贷款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 认知度和理解度。
组织专题活动
组织各类专题活动,如政 策宣讲会、座谈会等,让 更多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 内容和申请流程。
加强与媒体合作
与主流媒体合作,通过新 闻报道、专题访谈等形式 ,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 影响力。
05
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可以针对民贸民品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 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需要提升服务水平,包括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 务流程、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为民贸民品企业提供更加 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金融机构可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民贸民品 贴息贷款的发展,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在促进民族 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 用。
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
一、具备民贸贴息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的范围:
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承代银行发放民品贷款利率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
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不足一年期仍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下浮
2.88个百分点执行。
人民银行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品贷款给予年利率
2.88%的利差补贴。
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上浮或下浮。
四、申请民品贷款贴息备案资料: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台账、银行借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计算传票。
五、对已形成逾期的民品贷款,自形成逾期之日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要确保其利率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用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否则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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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和金融支持面临的现实困境与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和金融支持面临的现实困境与优化策略作者:谌争勇来源:《中国内部审计》2020年第11期[摘要]本文调查了益阳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和金融支持情况,掌握了相关政策在基层实施的现状、效应、困境和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优化策略。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政策金融支持现实困境优化策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贴息政策(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是党和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特殊商品生产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
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调整了贴息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管理政策,由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并将贴息执行权力下放。
为了解新形势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在基层执行的基本情况和政策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普惠性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国家惠民惠企政策落地生根、促进民族关系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4—8月,在综合运用集中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现场查看、非现场分析、数据比对等多种“组合拳”后,笔者深入湖南省益阳市8家民贸民品、12家商业银行和省市县三级民委(民宗局)、财政、人民银行及财政部湖南省监管局等15家相关部门,对益阳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和金融支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及政策效应益阳市地处湖南省中北部,背靠雪峰山,怀抱洞庭湖,人口480万,是全国著名的黑茶之乡和全国最大的茯茶生产基地,也是全国边销茶生产的主要集中区之一。
民贸民品主要有边销茶、回式家具(含细木工板)和清真食品。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以来,益阳市民贸民品企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满足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对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受惠企业数量增多,民贸民品贷款平稳投放截至2019年末,益阳市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审定认可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共有15家(包括益阳市本级1家、桃江县7家、安化县7家),分别是边销茶类11家、民族家具3家、清真食品1家,比“十二五”期间新增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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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贴息政策解读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解读2014-12-16 00:00一、民贸民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通常称为民贸民品工作。
它既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贸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批准。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企业。
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
二、政策的历史沿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
为了减轻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生产相关商品或从事相关商品贸易需要的贷款利息负担,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定了优惠政策。
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就确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
1952年的全国民贸工作会议又确定,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暂不规定上缴利润,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资金来源,确定80%由国家投资,不计利息,20%由银行贷款解决。
1962年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1963年,为了明确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区域范围,国家先后确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县级行政区,简称为民族贸易县(目前428个)。
同时,“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概念正式提出,即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价格补贴。
“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
三、贯彻落实民贸民品政策的意义1、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由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民族地区商品供应基本平衡,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
?2、增强了民贸民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通过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极大地缓解了民贸民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3、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活跃了流通,扩大了内需,加快了民族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
四、“十二五”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确定工作1、调整依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43号)2、工作流程国家民委有关会议精神、三部委申报通知→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调查→省局进行专题考察、论证→各地市挑选企业联合行文→省局初审、分类、整理→与财政、人行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民委→国家民委专家评审→部委会审→会签、发文3、民品企业申报条件A、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B、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要求。
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
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不低于该企业总生产、销售量的10%。
C、民族成药类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取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D、清真食品类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
E、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只能上报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
F、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
4、我省民品企业情况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确定我省民品企业由“十一五”的11家增加至“十二五”的13家。
其中:调整出去3家,保留8家,新增5家。
五、十二五政策(一)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规模大幅度增长。
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品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一五”期间的每年5亿元增加到每年10亿元,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民族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等技改、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三)继续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不封顶。
目前,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明确了民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工作职能。
(四)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特点,在行业管理和税收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适当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范围。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研究确定。
(五)新增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
同时明确了由农村信用社及其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作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
(六)省级政府也要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要出发,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本地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解决民贸、民品企业生产供应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七)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民族工作部门在民贸民品工作中的职能。
1.上报文件由十一五期间的七家减为四家。
主动权,减少协调。
2.明确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定点企业确定,边销茶企业的并轨享受政策。
(原来有七个部门确定“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3.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确定。
4.生产补助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建议由国家民委提出,省级财政、民委共同安排项目。
5.享受流动资金优惠贷款及贴息由民委首先审核,书面意见。
信息(执行情况)的共享。
6.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民委作用,并留了很大政策争取空间。
六、优惠政策解读(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一直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1、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优惠利率贷款的适用范围及内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903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优惠利率均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现行为6%)上减2.88个百分点,现行利率为3.12%,并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3、承贷金融机构范围“十五”期间:将享受优惠利率的承贷银行由农业银行1家扩大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
“十一五”期间,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后)为承贷机构。
“十二五”初期(2012年9月1日)增加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为承贷机构。
4、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贷款由企业经当地民族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
对于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5、利息补贴程序民品企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报当地中国人行设区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行设区市中心支行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
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并出具终审意见,送省财政厅,抄送省民宗局。
省财政厅在收到终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
(二)技改贷款财政贴息1、财政贴息政策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已废)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4号)2、贴息对象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3、贴息资金用途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改造、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4、贴息方式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利息支付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贴息资金。
5、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
贴息时间为上年3月21日至本年3月20日。
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6、贴息资金的申报与下达国家民委提出贷款贴息规模建议分配方案,中央财政审核后将贷款贴息规模对应的贴息资金直接下达到省。
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及民族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申报。
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资料。
省民宗局会同省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省财政下达技改贷款贴息项目资金。
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的技改贷款。
(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1、补助资金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2、补助资金用途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民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3、补助资金下达财政部年初根据各省民品生产布局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商国家民委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商本级民族部门落实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4、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财政会同民族部门每年底将本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省级财政会民族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