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2020)
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公示

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公示尊敬的各位用户:
感谢您关注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外经贸企业奖旨在表彰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
在此,我们将公示以下事项:
1.奖项设立: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设立,旨在鼓励和表彰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企业。
2.奖项评选范围:本次奖项评选范围包括涉及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领域的企业,不限于特定行业或规模。
申报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业绩。
3.奖项评选标准:评选将考虑企业在以下方面的表现: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业务范围和规模、社会责任履行等。
4.申报程序:申报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简介、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和成果展示等。
5.评选程序:评选将由评委会进行,评委会由相关专家和机构代表组成。
评选程序将包括初步评审和面试环节。
6.公示结果:最终评选结果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并颁发相应的奖项和荣誉证书给获奖企业。
以上为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公示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申报细则和申报表格可以在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办公地点获取。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相关主办方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2•【文号】[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357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357号2000年7月12日)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4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贴息项目范围凡列入国经贸改〔1998〕194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00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113号、〔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即98年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文件中,和〔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315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46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69号文件中(即99年的新开工项目计划),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贴息。
二、贴息金额计算方法及贴息率贴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贴息额=实际贷款额×贴息率×1年。
三、申报时间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度各有关单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贴息项目的期限为8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一)有关单位依据本年度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贴息工作安排,按企业所在地(包括地方隶属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请贴息。
由各有关部门机电办组织安排并验收合格的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请各有关部门机电办与各地方机电办做好衔接工作,并配合各地方机电办和财政厅(局)做好贴息申报工作。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企[2002]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地财政、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晋商服〔2023〕176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机构、企业: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业务发展,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和《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函﹝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方向(一)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二)鼓励开展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
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法律支撑、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开展统计直报。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来源: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首发子站:境外投资管理处首发栏目:通知公告日期:2006.03.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 (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为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和《关于印发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用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周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几年来,这两项贴息政策对于促进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发展、引导企业"走出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对上述两个贴息管理办法中有关贴息范围、贴息比例等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贴息范围。
在现行贴息范围限于境内国有银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不包括各种优惠政策贷款)的基础上,将贴息范围扩大为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境内银行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二、提高贴息比例。
在现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的50%、周转外汇贷款贴息为年贴息2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将所有银行贷款贴息比例提高到实际支付利息的100%,但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或《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追溯。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所规定的内容外,其他事项仍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雅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琼财建〔2022〕5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制定了《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2022年7月21日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1996.01.16•【文号】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施行日期】1996.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2月14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各部、室:《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服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
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第六条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原则。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
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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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2020)
一、项目名称
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
二、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0万元整。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除按内审一般要求外,中介机构需对项目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予以评定。
(二)需根据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市商务委要求,审核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相关的合同、放款、付款相关凭据、发票、保单、报关单等,确认申报项目实际发生支出金额及补贴金额,须对评审项目提出评审建议。
(三)所有评审项目在指出存在问题时,均应明确指出其违反何种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某条款的何种规定。
需提出评审建议。
(四)评审完成后,中介机构应组织整理有关资料移交市商务委归档。
(五)市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评审应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并提交经市商务委认可的审计报告。
(七)其他事项:本次共约43家企业申报本项目,评审机构需对项目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予以评定,认真查验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到相关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延伸审计。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评审标准
六、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 2020 年3月25日—2020 年3月30日18:00。
七、报名资料
报名资料须采用信封包装并密封(一式五份)。
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字样。
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报名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人简介、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
(二)投标项目及价格(包括所有费用的全包价)。
(三)类似项目审计经验证明。
(四)项目人员配置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
包括评审标准中需评审的内容材料。
(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七)书面声明,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九)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材料。
(十)市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报名方式
本项目仅接受现场登记,请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21楼2123号房间。
九、其他需要公告内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三)违约责任。
若投标人无故弃标或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诚信行为的,将列入我委采购黑名单,不予接受任何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四)我委享有最终解释权。
(五)电话(略)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21楼2123号房间。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