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本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一)目的:科研项目管理是指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到结题验收等全程管理。
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1.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选题根据各类计划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
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2.1 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
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的依据;(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听取项目申报人介绍后,根据企业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院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院内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和厅局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等部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项目。
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视具体情况确定。
利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同院内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等作为技术服务类项目纳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中心)统一管理,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三)院内科研项目是指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各类院内科技基金项目、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项目等。
院内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按照《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院长统筹领导学院科技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年╳╳╳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快公司新产品的研发速度,加大新产品的销售力度,密切技术研发与新产品市场的联系,加强公司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与科研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开发公司新的利益增长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科研项目的内容:围绕╳╳╳产品所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技术难题攻关,质量难题攻关;可给公司带来效益的、技术含量高的其它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对项目的人员、进度、质量、费用和期限等负全部责任。
四、实行项目开发、项目推广与个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对参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实行奖励,同时对没能完成任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章项目管理程序五、科研项目产生。
每年年末,╳╳╳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无论任何人均可提出科研项目。
六、╳╳╳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项目组,组织调研并提出立项申请。
七、项目的立项申请由╳╳╳主任、主管技术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对于重大的科研项目由╳╳╳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科研中心形成评审报告,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项目成果属公司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无权转让。
对于私自泄漏技术秘密的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项目实施九、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要认真执行设计和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评审、设计和开发验证、设计和开发确认、设计和开发更改等控制过程。
十、各个控制过程由╳╳╳负责组织,并对项目各阶段进行考核。
设计和开发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成。
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组织立会评审。
十一、在项目组完成新产品的图纸和试制工艺后,由项目组成员根据新产品的特点、性能等具体情况,进行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和必要的设计和开发验证工作。
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1页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牵头单位包括单独承担项目的单位和联合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加大对我院科技力量扶持、培养,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的不断提升,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包括:1、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3、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4、院级科研基金专项;5、横向项目。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第三条科学研究以国家及省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指南为重点,着重研究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的和临床第一线亟待解决的防病治病的关键问题,适当安排一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参加申报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项目的主持人,普通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2、旨在解决当前医药卫生工作中的关键、疑难问题,应用前景广泛,或者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卫生事业的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3、水平较高,是国内研究较少或者国外正在研究的课题,成果鉴定须有由湖北省科技情报所检索中心提供的项目查新报告;4、科学性强,勇于创新,具有科学、严谨的课题设计方案、技术思路和可行性;5、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报要求:1、重点(省市级)专科每周期(2 年)内申报 1 项省级以上课题,其它专科申报 1 项市级以上课题,课题申报与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具体参照科教部科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博士要求每周期(2 年)内至少申报一项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申报可获得省医学级领军人材经费支撑,并可作为省医学领军人才后备梯队培养。
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评审程序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原则。
具体参照《XX市中心医院同济XX科研立项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1、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医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市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医学关键性问题,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科技项目指南,及本科工作特点,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和委托单位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和签订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认真核实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承担横向项目都必须签订服务合同。
所有服务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合同范本可在科研处网页上下载。
第十一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一律以“XX 学院”的名义,加盖“XX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凡无“XX 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科技服务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教学科研项目是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引领科研前沿的有效途径。
然而,由于项目众多、管理方式不统一等原因,项目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明确项目管理责任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
该部门应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确保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三、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程序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学校可以设置不同的项目立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备案等环节。
学校还应建立项目立项审批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确保所有项目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筛选。
四、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对于项目的实施至关重要。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预算规定,包括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预算的编制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
同时,预算的执行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经费的透明和有效使用。
五、项目执行与监督项目的执行和监督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学校应建立科研项目执行团队,负责具体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
科研项目执行团队应具备专业的科研背景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监督机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项目成果的评价与奖励项目的评价与奖励是激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关键。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奖励办法,对于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项目经验与成果的推广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
因此,学校应建立项目经验与成果的推广机制,定期举办项目交流会议、经验分享等活动,鼓励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
八、加强与外部合作学校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机构和企业的科研合作,拓宽项目的参与和合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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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
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指南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一般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
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论证和审批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批。
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
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
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结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委。
(五)批复。
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
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主要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年度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一)部署编制。
国防科工局每年9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
(二)建议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年度科研计执行情况及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
(三)综合平衡。
国防科工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经与有部门和单位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稿。
(四)审批下达。
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落实预算后,分批下达科研项目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三)接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
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
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累计完成经巨度科研计划审批调整: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1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