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的《徐汇区应急避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1•【字号】沪府办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一日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1.总则1-1 编制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促进本市形成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操作性,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相适应的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管理体系,为实现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条件。
1-2 编制目的根据灾害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
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努力使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 编制原则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管理水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9]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5【实施日期】2009.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09〕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己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五日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规范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全区地下空间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提高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地下空间是指位于设计相对标高±0.000米以下,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所有建(构)筑物。
本区域内地下轨道交通和站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市轨道交通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区发生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灾种、影响程度等情况,一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徐府任〔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徐府任〔202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集团)公司:任命沈琪同志为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任命董明同志为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任命许谷声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汪澜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任命戴文蔚同志为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傅荣军同志为徐汇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王蔚同志为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颖华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马松林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万原同志为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曹青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朱明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宋伟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陈洁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鲍煦勇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顾庆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杨蓉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谭华同志为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周毅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易春涛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范同欣同志为徐汇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滋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顾丽花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宏观同志为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任命沈海蓉同志为徐汇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海涛同志为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映材同志为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强同志为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宋云龙同志为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王峰同志为徐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黄俊艺同志的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慧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继威同志的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燕同志的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志球同志的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政治委员、副大队长职务;免去曹磊同志的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王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丁子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黄根选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王纯慧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周臻奕同志的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朱坚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免去汤永官同志的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职务;免去魏兰同志的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封萍同志的徐汇区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杜俭同志的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职务;免去赵伟同志的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洪涛同志的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免去管启文同志的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徐府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徐府发规〔20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3月31日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关于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结合徐汇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推动税收减免落地1.大规模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
对小微企业以及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2.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办、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办、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徐府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办、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民防办、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提高城市人民防空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3号文)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现就加强本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战时保护人民,平时造福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和民众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推进民防工作向社区拓展,向基层延伸,夯实民防工作基础,推动社区民防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积极组织、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做到社区民防组织落实、工作机制健全、防护预案完善、防护设施齐全、教育培训扎实、民防服务优质。
2008年3月份前在若干街道先行试点,2008年底本区基本建成有效的社区民防体系。
三、基本原则1.社区民防建设遵循“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宗旨,立足于居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动员和依靠居民群众共同参与,使社区民防建设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沪应急应对〔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22〕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指导思想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灾害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和职责2.1领导机构2.2应急机构2.3区应急机构3.风险防控3.1风险识别3.2 风险提示3.3 风险管控4.监测和预警4.1监测4.2预警5.应急处置和救援5.1信息报告5.2先期处置5.3应急响应行动5.4应急处置措施5.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6.恢复与重建6.1善后处置6.2调查评估6.3恢复重建7.应急保障7.1队伍保障7.2经费保障7.3物资装备保障7.4指挥平台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制定8.2预案更新8.3宣传、培训与演练8.4责任与奖惩9.附则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9.2预案解释与实施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己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五日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规范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全区地下空间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提高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地下空间是指位于设计相对标高±0.000米以下,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所有建(构)筑物。
本区域内地下轨道交通和站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市轨道交通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区发生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灾种、影响程度等情况,一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4分类分级1.4.1根据《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4.2本预案所称的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空间的坍塌、倒灌、火灾、生产安全等事故和灾害,危及国家利益、城市安全、社会秩序、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紧急事件或事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徐府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7〕3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
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等级划分)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 级(特急状态)、II级(紧急状态)、III级(紧张状态)和IV级(波动状态)。
(一)I级(特急状态)。
全区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二)II级(紧急状态)。
全区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III级(紧张状态)。
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四)IV级(波动状态)。
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以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3〕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8日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徐府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1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和《上海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沪府办〔2007〕15号文)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为建设“和谐徐汇”、“平安徐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和谐徐汇”、“平安徐汇”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高本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任务目标坚持科学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区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到2010年,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基本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区建设同步实施,做到基本还清“旧账”、确保不欠“新账”;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区防控火灾能力全面提高,切实达到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工作“三提高”、“三降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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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
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9〕22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华泾镇:
区民防办制定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的通知》(沪府办〔2009〕63号)和《上海市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沪民防〔2009〕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本区组织开展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以下简称“场所普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梳理本区现有并可用于平时防灾与战时防空的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建立涵盖场所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可安置人数的数据库,为徐汇区紧急避难场所建设、人员疏散撤离防护应急预案和战时人口疏散方案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本区场所普查工作由区政府领导,区民防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共同推进,各街道、华泾镇具体实施。
成立场所普查专项工作组,区民防办、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旅游局,各街道、华泾镇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参加。
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