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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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 (1)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 (1)

一、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担保的含义民法上的担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担保,是对合法债务的履行保证,广义上的担保,则可包括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他人的行为。

担保法上的担保,仅指狭义的担保(担保法第2条第1款)。

广义上的担保,实质上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比如,A向B保证,C一定不为某种行为,否则A向B支付5000元保证金,此处,C 是否为一定行为就是AB约定生效的条件;狭义的担保则不能完全这样理解,虽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该事实只是请求权发生的原因,而不是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在抵押的场合,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的追击效力、保全效力等等均已产生。

2、担保的分类(狭义角度)(1)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保证债权人一般利益的担保,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自然结果。

民事责任本质上是财产责任,因此责任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就是其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

合同法中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代位权)就是为了加强债务人一般担保的能力。

债的特别担保,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法上的担保,都属于债的特别担保。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进行区分。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即是,另外《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尽管适用范围仅仅限于特定债务,也属于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与担保(即债务人将一定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在其履行债务后可以取回财产,若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就担保物受偿)、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押金等。

另外一种是担保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民事责任,但又兼有担保的功能;抵销的主要功能是债的履行方式,但其又有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来属于债务转移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新旧债务人并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也有一定担保功能。

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的行为。

担保案件是民事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对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担保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变更:(1)主债权种类、数额变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3)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变更;(4)担保的范围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解除:(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被转让、抵押;(3)债务人履行债务;(4)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担保物权法律分析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性;(2)优先受偿性;(3)不可分性;(4)具有独立性。

2.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1)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登记、交付、占有等方式。

(2)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①债务人履行债务;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③债权人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④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1、担保的含义民法上的担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担保,是对合法债务的履行保证,广义上的担保,则可包括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他人的行为。

担保法上的担保,仅指狭义的担保(担保法第2条第1款)。

广义上的担保,实质上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比如,A向B保证,C一定不为某种行为,否则A向B支付5000元保证金,此处,C是否为一定行为就是AB 约定生效的条件;狭义的担保则不能完全这样理解,虽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该事实只是请求权发生的原因,而不是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在抵押的场合,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保全效力等等均已产生。

2、担保的分类(狭义角度)(1)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保证债权人一般利益的担保,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自然结果。

民事责任本质上是财产责任,因此责任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就是其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

合同法中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代位权)就是为了加强债务人一般担保的能力。

债的特别担保,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法上的担保,都属于债的特别担保。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进行区分。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即是,另外《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尽管适用范围仅仅限于特定债务,也属于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与担保(即债务人将一定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在其履行债务后可以取回财产,若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就担保物受偿)、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押金等。

另外一种是担保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民事责任,但又兼有担保的功能;抵销的主要功能是债的履行方式,但其又有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来属于债务转移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新旧债务人并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也有一定担保功能。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司法考试之【担保法】专家解析

司法考试之【担保法】专家解析

.担保法一、担保概述(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括对物的保管费)(二)反担保.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抵押或者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保证、质押。

(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三)担保无效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 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1/ 3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四)对担保物权的存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担保法解释》12在诉讼时效结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保证:保证合同主体只有两方——主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债务人)要式、单务、无偿、诺成1.保证的特征: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①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②③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④之所以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保证人单方发出,债权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用给予保证人对价)所谓的有偿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证人为其担保2.保证人合格——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保证人的消极条件:a.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c.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的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可以提供保证。

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之一:总则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此系立法宗旨之规定。

在这一条法律规定中,正如lawzeng所言,“在债权债务担保法律关系中,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上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平衡,这是担保法的首要问题”。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更为有利于债权人的选择。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财产的流转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木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此条法律规定中,立法者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种误会,认为上述所列之外的民商事行为不适用担保法,为了消除此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了澄清:《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迎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一条是对担保方式适用范围的解释,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这就排除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适用。

二适用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权关系内容的行为。

这就排除了因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

三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对担保法的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然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但是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是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新应当云循褚: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条系对担保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木原姻相一致。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在商业交易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对担保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了解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小明向银行贷款创业。

小明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有一个创业的好想法,但是资金却不够。

于是,他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小明没有任何抵押物和担保人,银行担心他无法按时还款,因此要求他提供担保。

小明的父母愿意作为他的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合同。

然而,由于创业项目失败,小明无法按时还款,银行要求他的父母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小明的父母在银行要求下需要履行担保责任,为小明的债务偿还担保责任。

案例二,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某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的股东A同意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合同。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公司业务亏损,无法按时还款。

银行要求股东A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银行有权要求股东A履行担保责任,为公司的债务偿还担保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它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法也对担保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了担保人因不明确责任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担保法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担保关系,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担保法的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确保担保关系的合法有效,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司法考试之【担保法】专家解析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担保法一、担保概述(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物的保管费)。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反担保1.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三)担保无效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 2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3(四)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担保法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①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②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③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④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之所以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保证人单方发出,债权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用给予保证人对价)所谓的有偿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证人为其担保2.保证人合格——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保证人的消极条件:a.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c.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的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可以提供保证。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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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
• • 1、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 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设立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 偿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 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保证人 的信用和财产都是浮动的,所以设立保 证担保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情况。 • 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相 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具有手续 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特点。
以贷还贷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保证合同的效力
• 1、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是明知 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2、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不知情,该保 证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般应 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 新旧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的,分为两种情况:
“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 以贷还贷又称以新还旧,金融机构对已经到 期或逾期的借款,采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 合同的方式,用新发放的贷款清偿陈欠贷款的 行为。 •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以贷还贷基本持肯定态 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 以新贷偿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 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 主合同的从合同当然无效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是确立了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原则,因此,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同 时,也有利于有效地打击非法借贷。在名为合 资,实为借贷的非法活动中,以往的法律要求 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 客观上助长了有过错的出借人的侥幸心理。担 保法的规定,将使非法借贷之风大为收敛。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 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 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 1/3。)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
• 独立担保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 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 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担保法》承认保证合同 的独立地位的,但这种做法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际 中小企业融资经济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否则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不利于国内担保法律制度 的健全。
(一)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
•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 相对于其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关 系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二点: •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履行而终止; • 担保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原 则上不能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成立。当然,最 高额担保是例外。 • 如原抵押合同履行终止后,新的抵押合同仍以原抵 押物作担保,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独立担保的认定及效力
• A公司为扩大经营急需资金,因申请不到 银行贷款,便铤而走险转向民间借贷,以高额 利息筹集民间资金。甲以月利息3分的高利一 次借给了A公司60万元, 乙为这笔借款提供担 保,并约定该担保具有独立效力,其他条款的 无效不影响该担保条款的效力。 后因资金链 断裂,A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 刑事追查。甲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
两种情况:
• (1)借款合同保证期间未满,债权人与借款 人又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 • 保证对新旧两笔借款都提供了保证,则本应 承担两项担保责任。但因债务人以贷还贷,实 质上保证人只需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反而 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所以,保证人还是应承 担保证责任。
• (2)第一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 间已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又签订新的 借款合同,并以贷还贷的,对前一份借 款合同,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 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果保证人对新的借款合同系以贷还贷不 明知的,则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的方式
• •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在银行出具的保证合同中,通常采用连带责 任保证。
担保行业法律培训
一、担保法
•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 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 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担保的功能 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 现。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 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发挥了积极 作用。
物权法有关独立担保的规定
• 《物权法》对担保条款的独立性进行了严格 的限制: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即物权法排除了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独立担保 的可能 。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 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 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 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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