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释义 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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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享有的专有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或称独占性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实施”享有专有权。

何为专利法所称的专利的“实施”,本条对此作了界定:1.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

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产品(及其改进)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而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方法(及其改进)的发明,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这也被称为“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产品”。

当然,仅仅是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思考马东晓张耀1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的分析,提出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权、专利申请权和“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题词:专利法修改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申请权举证责任《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1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纵览送审稿,其中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等规定,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举措;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增加制止恶意诉讼等规定,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取向;而设立保护遗传资源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趋势。

这些修改让人们感到我国专利法正日臻走向完善。

但通读送审稿后仍感到存有研究和探讨之处,现提出我们关于在专利行政执法权、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思考,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建议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我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鉴于当时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通晓法律与技术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专利法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处专利纠纷,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后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后,“专利管理机关”的称谓变更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赋予了其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专利管理机关每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相比,大致为1:2或者1:3左右。

2004年全国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1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耀,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284件;2006年1月初至11月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120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

知识产权--专利法

知识产权--专利法

知识产权--专利法知识产权专利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其中,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一套规范和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当一个人有了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构想,并通过一定的实践和努力将其实现,这个成果就有可能成为一项专利。

而专利法就是要确保发明者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独占其发明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专利法赋予了发明者一系列的权利。

首先是独占权,这意味着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例如生产、销售、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这种独占权为发明者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鼓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

其次是许可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来获取收益。

此外,还有转让权,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实现专利的价值。

那么,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呢?这就涉及到专利法中的专利授予条件。

一般来说,要获得专利,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该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则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业生产中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申请专利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首先,发明者需要准备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说明书要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

权利要求书则要明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然后,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接下来,专利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则要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专利制度与专利法简-文档资料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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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专利申请量前10名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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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嘉鸿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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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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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专利申请量前5名的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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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 术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1、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表现形式分为产品 发明和方法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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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4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 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 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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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 历史。
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 的《专利法》。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专利代理以及对专利代理机构基本执业准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他们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专利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从专利申请、审查到批准,手续复杂,格式严谨,专业性强,一般人难以完全掌握,可能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精通技术、法律、经济的专门人才帮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处理专利事务。

目前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专利代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专利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1.考虑到各国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本国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等。

什么是专利法

什么是专利法专利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发明家和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创新活动,并促进科技进步。

专利法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给予专利持有人专有权利,以激励他们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努力。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的定义、作用、要素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一种法律体系,为了保护发明的权益而设立。

它赋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利,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

专利法的实施旨在鼓励新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并为创新者提供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

二、专利法的作用专利法的作用在于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

以下是专利法的几个主要作用:1. 促进技术发展: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在创新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许可和授权等方式赚取收益,从而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

2. 保护创新成果:专利法为发明家提供了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

这使得发明家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其发明,有效保护其创新成果的价值。

3. 促进交流与合作:专利法要求专利持有人公开其发明的技术信息,从而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这有助于不同领域的创新者互相学习,加速技术进步。

4. 提供法律保护:专利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专利持有人提供法律保护。

如果他人侵犯了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专利法的要素要获得专利保护,一项发明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以下是专利法的主要要素:1. 可新颖性: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是新的,也就是说,在该发明的申请日之前,该发明不能被公开或公知。

2. 发明水平:发明必须符合在所属领域寻常技术人员的水平,并且具有显著技术进步。

3. 工业适用性: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实施,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4. 不可依赖于技术领域限制:发明不能仅仅基于人类生活或其他领域的普通常识。

四、专利法的实践应用专利法在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

以下是一些专利法的实际应用:1. 保护发明和创新:专利法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了对其发明和创新的保护。

专利法基本知识

专利法基本知识专利是一项保护发明创新的法律制度,它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专利法作为专利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了专利的申请、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的基本知识,包括专利的定义、申请程序、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内容。

一、专利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一种保护。

专利可以授予申请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排他的权利。

专利权授予的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他人未经专利持有人的允许不得在专利权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者引进该专利。

二、专利的申请程序专利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描述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将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核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等。

如果专利符合相关要求,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的专利信息。

三、专利的权利范围专利权的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解决方案的核心内容进行具体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或者补充。

专利权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语言和涵义来进行解释,控制在技术解决方案的具体技术特征上。

四、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权的排他性,并可以通过授权给他人许可使用或者获取专利的经济效益。

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五、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要求书的合理解释确定。

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直接使用、制造、销售、进口等。

当他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解决方案时,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六、专利的保护方式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实质权和程序权。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发明创造,并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专利法律是指专门规定专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解读专利法律的法规内容以及分析相关案例,来深入了解专利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作用。

一、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专利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

其中,专利法是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明确了专利的定义、申请条件、受理程序、授权条件等重要内容。

实施细则则细化了专利法的具体规定,并对其中的细节进行了解释和规范。

1. 专利的定义与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技术改进等创造,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对创造者授予一种专有的权利,以鼓励技术创新和分享技术信息。

申请专利的条件包括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

即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创新性,能够产生实际应用价值,并且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

2. 专利的受理程序与授权条件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查新、审查、公告和授权等步骤。

申请人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和支撑材料。

随后,专利局会进行查新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技术是否符合专利的要求。

最终,如果审查通过,专利局将公告并授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

3. 专利权的保护与侵权处理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律的核心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对发明者的激励和认可。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十年。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者可以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权力,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行为,专利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关于专利法律的案例分析,用以说明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维护专利权益方面的作用。

案例一:A公司侵犯B公司专利权B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新型汽车发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成功获得了授权。

经济法论文 专利法

摘要:我国虽然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来的经验,使我们在专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少走弯路。

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实施这一制度。

制度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关键词:专利权的界定专利申请量趋势专利侵权的认定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作了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适应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关系。

一.专利权的界定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

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①周边限定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

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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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在我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发展、趋于完善,都是与专利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紧密地结合为一体的,并且又集中地体现在专利法的制定、修改、再修改上。

专利制度的一项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专利制度是建立在人类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基础上的,同时又是依附于法律的,即这种智力成果是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由法律保护的。

实际上是将人类智力活动中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与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以确认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为基本内容的专利法律制度,而在这项制度中,其基本规范是由专利法来确立的,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都是以专利法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

人们要了解专利制度、运用专利制度,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必须掌握专利法的内容,包括它的基本规范和这项法律制度新的进展。

2000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第二次的修改,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设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使专利法这部法律得到充实与更趋成熟。

一、专利法的制定、修改我国的专利法是1984年3月制定的,当时正积极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调动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亟待制定专利法;同时,企业的改革也要求将其财产权利从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并能以市场的方式取得所需的智力成果。

在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中,无论是为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还是保护我国的发明创造,都需要确立专利法律制度。

在此情况下,不但有了制定专利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了制定专利法的良好环境,于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便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被确定为是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在专利法制定之后,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们又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加深了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同时考虑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的状况,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修改决定,共有十九项,主要是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列为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进一步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比如,将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增加了对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废除异议程序而采用了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将专利强制许可分为请求强制许可和国家需要强制许可等。

这些修改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表明了专利法在一定阶段的充实与完善。

同样,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化,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又积累了新的经验,也遇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对专利法进行又一次的修改,于2000年8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再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共有三十四项内容,修改的幅度是相当大的。

这次修改是科技进步与完善法制相结合的可喜成果,是专利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进展。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明显特点是,立足于贯彻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立足于在发展中完善专利制度,为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法律上的努力;立足于总结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方面新的经验,将其体现于法律之中。

对专利法所进行的第二次修改,增加或者充实的主要内容如:一是,强调了专利管理体制是集中统一的,明确统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是,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但给予奖励,而且在其实施后,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四是,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五是,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六是,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是,取消了有关撤销程序的规定。

八是,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司法保护的措施,同时增强了行政保护的作用。

九是,强化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增加了惩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表述。

十是,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十一是,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以上仅是对修改内容的一些列举,应当说,这次修改的内容是对专利法这部法律又一次的充实与完善,修改的各项内容与其他的各项规定是融合的、协调的、结合为一体的。

二、专利法的积极意义专利制度的基本规范集中体现在专利法中,或者说,专利法以规范的形式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以,制定与实施专利法就可以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认识并肯定这种作用,将是理解并实施专利法的必要思想基础。

制定并实施专利法的积极作用主要是:1.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也可以说这是专利法的基本作用,最重要的作用。

发明创造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它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加工的过程,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成果是智力成果,要获得这种成果或者说要推进发明创造,必须鼓励调动发明创造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他们、鼓励他们,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激励发明创造的氛围。

专利法律制度正是达到这一目的有效经济方法和法律手段,它为发明人提供法律保护,保护他们发明创造的专用权,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使用或者通过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收回发明费用并可以获得超额价值。

这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创新的机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从而极大地鼓励和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和积极力量。

2.合理调整发明创造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专利法以法律形式调整了发明创造中获得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三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保护了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的应有的权益。

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及时要求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也就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发明的成果。

在专利制度中将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结合了起来,以专利的保护换取发明内容的公开,公开是以保护为条件的。

这样不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为社会各方选择合适的发明创造成果提供了有利条件,可以推进发明创造成果的应用、实施。

专利制度还确定,超过了专利保护期限的发明将进入公有的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这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也是有利的。

3.是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成果、公平竞争机制的有力保障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尊重知识、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和机制,专利法就是以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权,为形成这种环境和机制提供保障。

在专利法中,保护专利权是它的核心内容,只有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保护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人、专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使人们尊重知识,尊重发明人付出了艰辛获得的智力成果,尊重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公平竞争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这种机制是符合科技发展要求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4.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科技研究和科技创新保护专利权,这就为科技信息的公开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具体表现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和传播。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同时在专利法中还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该法要求的,予以公布。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要内容,它们的特点是传递信息快、系统详尽、实用性较强,这就加快了科技信息传播速度,提高了科技研究的效率,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节约了科技费用,对科技进步和创新是有积极意义的。

5.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专利法的制定与实施,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科学技术领域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则使专利技术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加快了推广应用,促使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显现出了更好的经济效益和更多的经济成果,专利制度的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

对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以下的表述,即专利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进入了市场,专利技术的交易既激励了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又推动企业引进技术,产生了实际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种效益并且是日趋增大的。

上面着重从专利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阐述了主要之点,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远不止这些,还有许多内容、许多事实,但是,只有有了这些基本认识,才能有助于理解专利法。

三、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根源于发明创造中获得的智力成果,只有有了智力成果才会产生以这种成果为基础的权利。

在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就是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拥有了某项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这是一种智力成果。

然后依照法定的条件、法定的程序,对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予以确认,被授予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技术,也就是依照法定条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主体,就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是一种由法律所规定的独占权、专有权,或者说是专利权人对其权利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并不是限定其专利技术只能由自己使用,而是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可以转让,允许他人使用,只是不允许第三人自由地使用,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独占性有完整的规范,就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除没有关于专利方法的规定外,其他规定与上述相同。

在专利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这项规定又进一步地表明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实际上就是由专利权人独占专利技术加以利用的权利,而并不是使专利技术处于被封锁的状态。

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并不是都自然而然地取得了专利权,而必须是以专利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衡量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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