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2条释义
专利三性判断基础理论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基本含义 (一)对比判断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权利要求)
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二)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金属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 护套。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 黑色乙烯基树脂护套。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四)数值和数值范围 1. 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限定的技术 二 零 特征的数值范围内: 零
例1,例2。
2. 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例3。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3. 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限 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 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的新颖性,但不破 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 一数值的发明的新颖性;
甲申请公布日
1.形式判断要素: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内容判断 只有形式上符合并且内容相同才能确 定为抵触申请。 3.使用限制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只能用于 新颖性判断。 注意的两个问题: 可以使用抵触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和附图,但不可以使用摘要。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常用法条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规定。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创造性判断中“相反的教导”的考量

创造性判断中“相反的教导”的考量作者:邹盼盼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3期邹盼盼摘要本文基于实际案例,对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量“相反的教导”进行了分析。
提出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技术启示的来源应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二是相反教导是为解决相同技术问题而采用相反的技术手段。
出于不同考虑角度,而选取了相反的技术手段,则不能称之为相反教导。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相反的教导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创造性”的定义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那么,什么是专利审查创造性评价中的“相反的教导”呢?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直接阐释,从字面而言,“相反的教导”是相对于正面的教导而言,是与技术启示相反的反向启示。
技术启示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技术障碍;二是应用上述区别特征后能够解决发明实际的技术问题。
如果上述两点有一个没有满足,则不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即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反的教导”应该是: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区别特征对应的相关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能结合,例如对比文件为解决相同问题而采用相反的技术手段。
或者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区别特征对应的相关特征不能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相关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保护的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反。
下面基于实际案例来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虑“相反的教导”。
一、案情介绍本案涉及一种输出/输入装置,使用这种输出/输入系统,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由于传统输入输出装置属于单一背板的结构。
因为受限于固定的宽度空间,所以使得背板上的连接端口所能设置数量有限。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案的输出输入装置利用接口模块的侧面增设端口,使连接端口的数目增加。
即本案的接口模块采用多面体结构设计,使得多面体的面积总和大于主壳体耦接区域的面积,增加了设置连接端口的区域,进而增加了连接端口设置的数量。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修改)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浅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标准——以具备复审案件为例

浅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标准——以具备复审案件
为例
冯楠;吴翔晖;张巍
【期刊名称】《电视技术》
【年(卷),期】2013(037)0z2
【摘要】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是专利审查中涉及的主要法条之一.以两个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案件为例,分析了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公知常识的认定,以及对比文件结合的标准.在加深对创造性理解的同时,也为申请人在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时,把握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提供了一些参考.
【总页数】3页(P329-331)
【作者】冯楠;吴翔晖;张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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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J], 于海龙
5.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研究——以腾讯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J], 于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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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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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1.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是指:
1.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Notes: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释义
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
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TRIPs所确认的准则。
2.1.新颖性含义
本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为准。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言之,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
(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2)使用公开,即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例如口头公开,通过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方式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
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上,本次修正前的专利法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样规定允许虽未公开出版但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
在当时对国外技术缺乏足够了解的背景下,有利于鼓励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同时,当时专利审查部门对国外使用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也缺乏检索条件,将其纳入新颖性判断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是合理的。
随着对外交流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有能力及时了解国外技术的使用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相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弊端开始凸显:一是将国外已经公知的技术和设计授予专利权,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创新;二是国外已经公知的技术和设计应当进入公共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自由应用,授予个别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权有损于公众的利益。
因此,这次修改专利法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得在国内或者国外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
利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即具有新颖性。
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此前是否已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即习
惯上所称的“抵触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申请日以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视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一申请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次修正前的专利法的规定,抵触申请的判断标准是:只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才是抵触申请;本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专利申请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丧失新颖性。
这样规定,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申请人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十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终止前,该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技术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再获得二十年的保护期,这将导致一项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超过二十年,与本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这次修改专利法将“他人”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丧失新颖性。
这样,除了本法第九条规定外,一项专利技术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自然不存在专利期限延长的问题。
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的条件下可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项专利权虽然前后衔接,但这两项申请的申请日相同,即专利权保护期的起算时间相同,该项专利技术的最长保护期间就是发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间,即二十年,不会发生专利权保护期不当延长的问题。
2.2.创造性含义
本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
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该发明,则该发明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具体包括:(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著”。
2.3.实用性含义
本条第四款对“实用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施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2.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3.必须具有再现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
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如果是一种产品,应当可以重复制造出来;如果是一种方法,则应当可以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