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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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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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 原规定的因无固定住处而适用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的范围, 同时又增加了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并明确将其定位为一种羁押的替代措施。原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制度尽管同取保候审同被规定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其并未能够很好的发挥替代羁 押这一功能。因此,对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全面的探讨,对于正确地理解和 适用该制度以使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替代羁押等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The second part is empirical analysis of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at designate residence. By applying and analyzing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conversation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the problems in its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its various function alienation phenomenon are both analyzed and discussed in this part. This paper first points out that in the past judicial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high-risk , heavy responsibility , and high cost including the human input and material resources,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was rarely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

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严格规范和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

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工作心得: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

工作心得: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

工作心得: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根据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及属性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本无争议。

但新刑诉法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制度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是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上已成为介于羁押与非羁押之间的,但可能更接近羁押的强制措施,已成为现有五种强制措施都不能涵括的第六种强制措施,并建议“将其从监视居住中剥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类型”。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诸多规定表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准羁押措施可能更为准确。

这主要是由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决定的。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是由于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等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其人身受到办案机关的直接控制,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某些方面与羁押并无二致。

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一规定无疑更加印证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准羁押措施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是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

非羁押性这是区别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即使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法律属性也仍然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赞同第三种观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一种新类型的强制措施,不具有羁押的性质,它是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完善保障措施
01
02
03
完善法律保障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 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
在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 侵犯人权的情况。
保障律师参与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保障律师参与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的全过程,维护嫌 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监视居住的监督案例
01
案例名称:某受贿案
02
案情简介:某市原市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被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对 犯罪嫌疑人监控不力等问题,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加强监控措施。
03
监督效果: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监 控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进 行整改,从而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控。
执行程序
通知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 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
所,并告知其家属。
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 或者居所内设置活动范围,制定
活动规则,并进行日常监管。
律师的介入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 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
特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强制性、限制自由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它是一种较为特 殊的监视居住方式,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基础和依据
法律基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实施的一种监视居住 措施。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中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程序及条件和监督责任等内容。

该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异地执行需要什么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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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异地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中限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中都可以对、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当然监视居住可以指定居所,也可以在异地执行,那么监视居住异地执行需要什么条件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与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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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是什么_黄楚文律师
语音解答|律师
作为的补充措施,即符合,但是,、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的替代措施,即符合,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满足以下几
个条件。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当然这仅仅是指每个有权利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在作出监视居住时的期限规定,如果三机关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最长可以达到18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在将来判处实行时是可以这抵刑期的,监视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能这抵刑期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当犯罪嫌疑人符合我们国家刑
诉法72条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自己的生活不能够自己解决的时候,就可以来进行监视居住的申请,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来进行办理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
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以上就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相关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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