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二十问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2016-07-05执⾏⽇期:2016-07-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般规定第⼀编办理刑事案件第⼆章管辖第三章⽴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章鉴定第⼗⼀章辨认第⼗⼆章查询、冻结第⼗三章讯问犯罪嫌疑⼈第⼗四章询问证⼈、被害⼈第⼗五章缉第⼗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上侦查措施第⼗七章拘传第⼗⼋章取保候审第⼗九章监视居住第⼆⼗章拘留第⼆⼗⼀章逮捕第⼆⼗⼆章羁押第⼆⼗三章对⼈⼤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四章办案协作第⼆⼗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六章侦查终结第⼆⼗七章补充侦查第⼆编办理⾏政案件第⼆⼗⼋章管辖第⼆⼗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章受案第三⼗⼀章回避第三⼗⼆章询问第三⼗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四章扣押第三⼗五章先⾏登记保存第三⼗六章抽样取证第三⼗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章辨认第三⼗九章治安调解第四⼗章听证第四⼗⼀章决定⾏政处罚第四⼗⼆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三章执⾏第四⼗四章案件终结第⼀章⼀般规定1-01.制定⽬的和依据为进⼀步完善公安机关执⾏制度,规范执法⾏为,依照现⾏有关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不得在任何法律⽂书中引⽤,不向外部单位、个⼈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明执勤;尊重⼈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端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1996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同时增加了仅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2012年刑诉法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
随着2012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已经日趋健全,但其实际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革除原有的弊端?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障碍?其适用机制应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制度就已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解决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配合特定类型案件侦查的强制措施。
另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但从监视居住的特点和执行情况来看,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实践误用滥用等原因,未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误用甚至扭曲适用致使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呈现了羁押化或变相羁押化的适用趋势,由此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措施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和争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该制度较96年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改进,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2012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七条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活动范围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六)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四条监视居住不得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四)其他依法不适用监视居住的。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二)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有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不适宜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二)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三章采取措施第七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侦岗位法律法规知识100问(含刑侦、经侦、国保)

刑侦岗位法律法规知识100问(含刑侦、经侦、国保)1、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3、什么叫犯罪?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5、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6、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哪些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答: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什么是正当防卫?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尽管许多专家都大力宣传多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能有效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孩子的求知欲,但是许多家长甚至老师还是会把参加课外兴趣活动与学业对立起来,认为孩子应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学业上,以提高学习成绩。
而有专家表示,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越多的孩子,学习成绩越好,建议家长、老师给孩子更多的时间去参加课外兴趣活动。
A.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多的孩子更能获得老师的关心B.参加课外兴趣活动能让孩子在上课时求知欲更强,从而提高学习成绩C.家长、老师倾向于让学习成绩好的孩子有更多参加课外兴趣活动的时间D.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占用了课后复习的时间【答案】 C2、人民警察的()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行动纪律D.工作纪律【答案】 D3、《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A.支付赔偿金B.原物返还C.恢复原状D.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答案】 A4、某派出所辖区内新建一个工业园区,从业和居住人员多数是外来人口。
派出所所长特别强调,社区民警要尽快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内容。
民警开展该项工作的直接目标是()。
A.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感B.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C.提升辖区群众的道德水平D.普及辖区群众的防范知识【答案】 B5、2015年6至8月间,甲市新城区接连发生夜间楼房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趁住户熟睡之机入室实施盗窃,遇有事主发觉则以暴力相威胁。
该类案件让群众缺乏安全感,甲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项打击行动,一举抓获了4个盗窃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均为乙市丙县籍人员。
A.设立单独看押场所收押患病嫌疑人B.将抓获的丙县籍嫌疑人遣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C.告知执法办案民警注意保护自身安全D.将嫌疑人不便关押的公诉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答案】 A6、根据宪法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各种宗教活动均受国家保护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D.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答案】 B7、某市在近期将承接一次大型国际会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顺利完成此次安保任务,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安大巡防专项活动。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对一定条件下的罪犯、嫌疑犯等特定人群实行的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 因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刑的罪犯;2. 因涉嫌犯罪正在侦查阶段的嫌疑犯;3. 对社会安全有潜在危害的人员等。
第四条对监视居住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实施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监视居住对象、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监视居住规章制度,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得干扰、抗拒或脱逃。
第七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第九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有关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负责对监视居住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控系统,实现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全面监控,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巡查。
第十二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轮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能,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采集和资料汇总,保障管理工作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监视居住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指定监视居住国家赔偿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诉法新增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仅次于羁押措施,一旦适用有误,会严重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权利。
(一)指定监视居住未纳入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中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强制措施仅包括违法拘留措施和无罪逮捕措施,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未纳入。
(二)指定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凡公民合法权益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理论上均应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应以司法实践和需求来确定。
纳入现行刑事赔偿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措施而不包括非羁押性措施。
羁押措施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予以最严厉的干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高于住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有羁押性质。
若将100%的自由状态和100%限制状态(羁押)置于直线的两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在直线的后半部,处于最接近羁押而远离非羁押的状态。
且根据刑诉法第73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一样需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可以用于折抵刑期,这也反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
(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应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审批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一旦被违法或无罪适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伤害较大,因此,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也与无罪逮捕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相适应,即对公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监视居住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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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二十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
1、随意定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50万元”的数额标准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嫌疑人供述数额、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清晰,以侦查机关的说法为准。
侦查终结后认定的受贿数额甚至刚及可以立案的数额。
2、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市级检察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设立各种形式的办案中心,作为指定居所,变相羁押。
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拘留、逮捕:律师不能像在看守所随时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讯问时间不像在看守所有所限制;侦查机关会方便的以各种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胁迫、疲劳审讯等不受限制。
监察委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侦查由监察委负责。
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留置的权利,但留置的条件和地点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能否适用原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的规定。
为方便迅速、简洁的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着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用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
一、监视居住有几种类型?
按是否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可分为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权威分类哦)。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是在哪里?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
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四、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五、何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七、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八、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吗?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监视居住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九、哪家机关可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十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三、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监督措施?
1、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十四、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五、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及履行什么手续?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2、将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出现错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对于具有几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可以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时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向谁申请以及由谁来赔偿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无规定。
十七、哪些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人民监督员;
3、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十八、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通信?
可以。
十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居住费用由谁承担?
由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承担。
二十、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附: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