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

合集下载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和=的时候,为了更好的办案,有时候会对和案件有关的一些人进行监视,对其住所也进行监视。

但是,在行驶监视权的时候,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国家的法规,是不能随便行驶的。

对于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的问题,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立法者的目的除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降低羁押率以外,还在于给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于一般强制措施更强的控制力,其出发点是为了贯彻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这一诉讼理念。

现行立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适用对象的法定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类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重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明确了有权决定机关。

在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些内容反映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也不同于拘留、逮捕这两种羁押性强制措施。

有学者认为其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类型,而且这样的定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执行这项制度。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够具体,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过大的裁量空间,并且这种措施本身带有秘密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督,由此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和犯罪嫌疑人人权得不到保障。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背后的人权问题(一)现行立法存在的隐患1.适用对象存疑,存在适用扩大化倾向,立法规定了两类对象,对于这两类对象是否适宜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固定住处”的规定极为简单,仅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这样极易把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性人口纳入进来。

其次,对于立法所规定的三类重罪,理解不一。

有学者认为这三种重罪的共同特性是社会危害性大且可能人身危险性也很高,如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叛逃罪等,如果仅仅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留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活动空间,未必能够防范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和扩大社会危害性。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编码:7104301课程学分:4课程学时:6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教学大纲1.课程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程。

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是法律专业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刑事证据、刑事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部门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将系统地、科学地讲授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刑事强制措施等总则部分,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刑事程序等相关的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运行情况,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2.课堂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任务、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纠问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一、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理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特征。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谢一鸣;汪少飞【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22【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谢一鸣;汪少飞【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监视事色的居强制住制度作措。

为施新我之《国一刑刑,事事是诉诉一讼讼项法法具》第中有7五中2种国条刑特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的条件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少学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台是“风险立案”的依据,因而认为其适用不需要符合逮捕条件。

本人认为对刑诉法73条的解读应当建立在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即监视居住是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前提下而适用的强制措施,也即应同时具备前提条件、选择性条件和特别条件方可适用。

第一,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符合逮捕条件,逮捕须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这三个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

选择性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5项选择性条件,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第三,特别条件。

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有碍侦查”的理解“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种强制措施,可能我们有的读者朋友听说过,但是并不知道监视居住到底是怎么回事。

那么“监视居住”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店铺⼩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帮助。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为毫⽆关系,⽽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被告⼈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式对其进⾏有效监视,并具有⼀定限制期限的⼀种强制措施。

作为介于和逮捕之间的⼀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和对逮捕的替代作⽤,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的合法诉讼权利。

监视居住的适⽤条件⼈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上⾯就是⼩编为⼤家介绍的关于这⽅⾯的法律规定,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

店铺⼩编提醒⼤家在⽇常⽣活中,对于纠纷的⾏为,⼀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些意外,导致双⽅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段进⾏解决,还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行为毫无关系,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并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种强制措施。

作为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中“抚养”的含义。

包括:1.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的抚养;2. 子女、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3、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由上述两个条文可看出,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但这两类人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并不允许在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三种强制措施之间任意变更。

这体现了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是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机关
监视居住的机关可以分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一)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之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要遵循“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为原则,以指定居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由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一般有固定住处监视居住不同,其状态更类似于“羁押”,为了防止办案机关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应从严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一)《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居所条件:1.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 便于监视、管理;3.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承担:《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四、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
(一)电子监控;
(二)不定期检查
(三)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六、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监视居住的变更
(一)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监视居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包含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甚至是通信内容,这些手段在适用时,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造成不当的侵犯,如何在监视居住与合法权益之间相互协调,是司法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于被监视居住人而言,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方为上上策。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