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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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外出申请书范文

监视居住外出申请书范文

监视居住外出申请书范文申请人(被监视居住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尊敬的______(执行机关名称,如:XX公安局/XX人民检察院/XX人民法院):您好!我是因______(简述案件性质或原因)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申请人______。

在此期间,我严格遵守了监视居住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管工作,未发生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鉴于我近期有______(具体说明外出事由,如:就医、参加重要家庭活动、处理紧急工作事务等)的迫切需要,该事项对我个人及家庭具有重大意义,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解决。

因此,我特向贵机关提出外出申请,恳请批准我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具体申请内容如下:1.外出事由:详细说明外出的具体原因和必要性,如就医需附上医院预约证明或诊断书,参加家庭活动需说明活动的重要性及无法推迟的理由等。

2.外出时间:申请外出的具体日期和时间范围,如____年__月__日上午__时至__月__日下午__时。

3.外出地点:明确外出的具体地点,包括往返路线及可能停留的地点。

4.同行人员:如有同行人员,需说明其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以便执行机关核实。

5.保证措施:承诺在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执行机关的询问和监管;按时返回并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外出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我深知作为被监视居住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此次申请实属特殊情况,望贵机关能够体谅我的难处,批准我的外出申请。

我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行动,确保不影响监视居住的监管效果,也不给社会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最后,衷心感谢贵机关一直以来对我的监管和教育,我将继续积极配合,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只是基本的框架和条款,仅供参考,实际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我在此代表我事务所的某某案件的当事人向您提交这封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的介绍信。

在我所参与的案件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沟通解决,因此希望尽快与当事人进行会见。

我想强调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法律秩序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执行这一措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程序和程序上的规定,需要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律师会见是我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

只有通过律师会见,我们才能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和需求,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在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律师会见的需求。

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合适的会见时间和场所。

在工作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通常较为繁忙,因此希望能够安排在晚间或周末进行律师会见。

希望能够提供安全和私密的会见场所,确保律师和当事人能够自由、安全地交流。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减少会见的限制和限制条件。

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和限制条件可能会影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希望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放宽限制,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提供法律援助。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会见是我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环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条件和环境,使律师会见能够顺利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在此再次感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此致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日期:20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奉告:某某某是本所的委托人,委托我对其进行代理辩护。

监视居住与双规双职的区别

监视居住与双规双职的区别

监视居住与双规双职的区别111927041 胡倩“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

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双规和监视居住的区别:1.范围不同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

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

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监视居住适用的范围包括:一: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适用的对象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00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0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2.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

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3.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

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 )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4.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5.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公 安 局
(存根)
×公( )监通字〔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监视居住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被监视居住原因
指定居所地点
家属姓名
地 址批准机关办 案 人来自办案单位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副 本)
×公( )监通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罪
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年 月 日 时
如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的,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公( )监通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罪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1、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

侦查终结时,逮捕证‣存入诉讼卷。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

提讯证‣每次办理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

侦查终结时,提讯证‣存入诉讼卷。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2、通知书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依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办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条号第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号第条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

对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对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导读: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的规定是传讯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小时,就算是特别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连续传唤的时间也不应该超过24个小时。

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也要确保随传随到的,不过,公安机关在传讯当事人的时候,依然需要制作传唤证。

一、对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传唤、拘传时间一般为不超过12小时,最多不超过24小时。

对于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内容如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传唤的具体是怎样的?(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三、传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1.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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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有哪些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
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
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在哪些?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住处,或者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哪些地方不能作为监视居
住的地点。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你介绍。

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有哪些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
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
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
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
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
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
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
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
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
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
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
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
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综上可知,监视居住的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无
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在
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
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
办案场所执行。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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