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doc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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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刑诉法第74条中监视居住可以判缓刑吗就监视居住是否折抵期限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在住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就不能折抵刑期。
但如果是指定居所监事居住的话,这样的情况下除了要及时通知家属外,监视居住期间日后也是可能折抵刑期的,主要还是看日后所判的主刑是什么。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监视居住名词解释

监视居住名词解释
监视居住:
1. 指一种行政措施,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安全机构针对涉嫌或被告的个人,在特定地点和时间要求监督改变其生活习惯,实行24小时监视管理。
2. 监视居住具体措施是:首先,可能要求被告人签署放行令,接受至少两次公安探访一天,定期到指定单位报到,比如警局、派出所或者拘留所进行登记,同时,可能要求被告人置备保证金及管理费,以及禁止去外省市等等。
3. 监视居住的对象一般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他们可能会因为犯罪活动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而被警方采取监视措施,这些措施也可以作为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一种替代措施,一旦被警方发现有危害社会活动行为,即可以居住监视或取保候审措施。
4. 监视居住的理由有:防止被告人犯罪,防止被告人逃避审讯,确保被告人在犯罪轨迹上受到有效制约,防止被告人结伴犯罪,保护被害人安全,防止被告人毁损案件等。
5.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采取安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6. 监视居住时,不允许被告人拒绝接受,如发现被告人有逃避或违背监视居住令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其他安全机构有权给予被告人法律制裁,甚至可能取保候审或逮捕,对被告人进行追究责任。
7. 监视居住是比较严格的措施,期间被告人受到的日常约束会耗费很大的心态和精力,同时体验也是非常折磨人的。
因此,司法机关给予被告人必要的照顾,如办理医疗保险、准许离开监视居住地实施短期就业或培训等,都是为了对被告人进行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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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是什么_黄楚文律师语音解答|律师作为的补充措施,即符合,但是,、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的替代措施,即符合,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当然这仅仅是指每个有权利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在作出监视居住时的期限规定,如果三机关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最长可以达到18个月。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在我国,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旨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确保其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出庭。
关于监视居住的定义和时间限制,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案例:某案中,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居住在指定的地点,并遵守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如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接触相关人员等。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关侦查工作,并最终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满后按时出庭受审。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如果被告人违反了监视居住的限制和要求,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法律条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什么情形适用监视居住

什么情形适⽤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五⽇前,负责执⾏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民检察院。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的住处。
犯罪嫌疑⼈没有固定住处的,⼈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通知书,将有关法律⽂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
⼈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书和材料后,应当⽴即交由犯罪嫌疑⼈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
负责执⾏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四⼩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的⾝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
负责执⾏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对被监视居住⼈进⾏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期间,犯罪嫌疑⼈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
⼈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五⽇前,负责执⾏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满6个月怎么办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满6个月怎么办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满六个月以后就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且要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这也意味着,如果长达六个月的监视居住公安部门都没有取得确切的证据的话,在撤销监视居住之后,犯罪嫌疑人就是相对自由的,无论去哪里都不需要再进行报备。
▲一、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满6个月怎么办?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情形。
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六个月这是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限了。
不过,监视居住期满以后,也要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度决定下一步的行动的。
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当然要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在监视居住到期了以后,公安部门当初不适用于逮捕的条件也消除了,那监视居住满了以后,可能检察院就会直接提起诉讼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谢一鸣;汪少飞【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22【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谢一鸣;汪少飞【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监视事色的居强制住制度作措。
为施新我之《国一刑刑,事事是诉诉一讼讼项法法具》第中有7五中2种国条刑特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的条件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少学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台是“风险立案”的依据,因而认为其适用不需要符合逮捕条件。
本人认为对刑诉法73条的解读应当建立在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即监视居住是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前提下而适用的强制措施,也即应同时具备前提条件、选择性条件和特别条件方可适用。
第一,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符合逮捕条件,逮捕须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这三个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
选择性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5项选择性条件,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第三,特别条件。
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有碍侦查”的理解“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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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_付丽芬律师
语音解答|律师
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二、根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的补充措施,即符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的替代措施,即符合,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
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固定的住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
但无论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都没有任何的差别,监视居住期间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我国也是没有规定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最短期限,我国只是规定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犯罪当事人被进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也是不得未经允许就随意的离开规定的居住区域,那么当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立即取消监视居住的决定。
你好,你要考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的问题,无固定住处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否则一律在住处进行。
“无固定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无固定住处,一是要坚持地域原则。
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将其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
二是要正确理解“固定”的含义。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此对应,在一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时间的住处即为“固定”,公共场所除外。
三是对于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当认为其“有固定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