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初见成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居住检察报告背景居所监视是一种用于监控和保护居住区域安全的技术手段。
居住区域的安全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居住区域的安全,居所监视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本报告将对居住检察的背景、分析、结果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分析1. 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是城市管理和社区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犯罪行为、火灾、意外事故等不安全因素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威胁。
因此,采取措施保障居住区域的安全势在必行。
2. 居所监视的作用居所监视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性。
它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门禁系统、报警器等设备,对居住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居所监视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水平。
3. 居所监视的优势和劣势居所监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提供实时的监控和报警功能,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问题。
它可以记录居住区域的活动情况,为破案提供线索。
此外,居所监视还可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感,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然而,居所监视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居所监视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其次,居所监视需要大量的设备和人力投入,成本较高。
此外,居所监视的有效性也受到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4. 居住检察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居住检察在一些城市和社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居住检察的覆盖范围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居住区域的安全需求。
其次,一些居住区域的居所监视设备老化,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
此外,居住检察的管理和维护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结果1. 居住检察的效果经过调查和分析,居住检察在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居住区域的犯罪率和事故率有所下降。
居住检察的设备和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问题,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感。
2. 居住检察存在的问题尽管居住检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居住检察的覆盖范围有限,仍有一些居住区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和保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1996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同时增加了仅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2012年刑诉法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
随着2012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已经日趋健全,但其实际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革除原有的弊端?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障碍?其适用机制应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制度就已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解决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配合特定类型案件侦查的强制措施。
另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但从监视居住的特点和执行情况来看,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实践误用滥用等原因,未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误用甚至扭曲适用致使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呈现了羁押化或变相羁押化的适用趋势,由此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措施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和争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该制度较96年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改进,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2012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七条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
工作心得: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思考

工作心得: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思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了大幅改动,首次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由于目前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的理解适用不一。
就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等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如何及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的问题为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制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及时获取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获取信息后由什么部门监督、通过什么途径监督等问题法律并未明确。
(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出现错案适用国家赔偿的问题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性,为进一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这也反映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限制性强,类似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拘留、逮捕错案,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那么,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出现的错案是否需要进行国家赔偿?二、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一)及时获取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信息的权力。
已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初探

关 执 行 。由此 可 以看 出 , 民法 院 、 民 检察 院和 公 安 人 人
机关 都 有权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犯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决 定 监
视居 住 ;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的 监 视 居 住无 论 是 由哪
个机 关 决定 的 . 都必 须 交 由公 民检 察 院 对 指定 居所 监 视 居 住
全 犯 罪 、 怖 活 动 犯 罪 、 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 , 住 处 执 恐 特 在
行 可 能 有碍 侦 查 的 . 以采 取 指 定 居 所监 视 居 住 . 是 可 这 指 定 居 所监 视 居 住 主 要 针对 的情 形 。指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不 仅 是保 障刑 事 诉 讼 的需 要 .也 必 然 涉及 错 误 决 定 和执 行 的 国家 赔 偿 及 审 判后 的刑 期 折抵 等 问题 ,明 确 其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对 于我 们 认 真 领 会 修订 后 的刑 事 诉 讼 法 立 法意 图 . 确 执行 法 律 . 分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准 充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 人 可适 用 于任 一 诉 讼
无 固定 住所 . 又 符 合 修订 后 的刑 事 诉讼 法第 7 而 2条规
定 的 监视 居 住 条 件 的 . 以采 取 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 住 . 可 因
阶段 . 当然 这是 一 种 非 常 少 的情 形 : 是 对 于涉 嫌 危 害 二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 怖 活 动 犯 罪 、 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 , 恐 特 在
为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无 固定 住 所 这 种情 形 非 常 少 , 被 因
住 处执 行 可 能有 碍 侦 查 的 .法 律 明确 规 定其 决 定 机 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和分析,以评估其效果和必要性。
以下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2. 监视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位置监视:通过定位设备对被指定居所的位置进行实时监控。
- 时间监视:对被指定居所内的居住人员的活动时间进行掌握和记录。
3. 监视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目的是确保被监视者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安全:对于一些危险人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其进行可能引发危害的活动。
- 保护社会利益:通过监视居住,阻止被监视者从事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收集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为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4. 监视工具与技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依赖以下工具和技术: - 定位设备:通过安装定位设备,可以实时获取被监视者的准确位置信息。
-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指定居所内的摄像头可以记录居住人员的活动情况。
-通信监测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被监视者的通信内容,既包括语音通话也包括文字信息。
5. 严格依法操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严格依法操作,并遵守以下原则: - 合法授权:监视行为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获得相关法律程序的支持。
-个人隐私保护:在监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被监视者的个人隐私的侵犯。
- 数据保护:监视所收集到的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并严格控制访问权限,以保护被监视者的权益。
6. 评估和改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 效果评估:评估被监视者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达到监视的预期目的。
- 合规性评估:评估监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改善和调整。
7. 结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手段,应谨慎使用。
在确保行为合法性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监视居住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监视居住的实践工作。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对监视居住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法律实践有了更直观的感受。
以下是我对监视居住实践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监视居住制度概述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进行监视,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不同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确保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实践过程1. 案件背景我参与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 监视居住的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我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监视和管理。
具体工作包括:(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2)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落实。
(3)定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家访,检查其居住环境,确保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
(4)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 监视居住的效果通过监视居住,我深刻体会到以下几点:(1)监视居住有助于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无法随意离开居住地,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监视居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可以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减少社会危害。
(3)监视居住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
在监视居住期间,我们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心得体会1. 监视居住制度的重要意义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监视居住制度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4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这其中,监视居住又可以分为在被监视人住处执行以及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情况。
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该院检察四部办理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案件,并对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同做了深入的探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要明确的是何为监视居住。
所谓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代替措施,处于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处,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避免了羁押对被适用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又达到了对其行为有效控制的效果,在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毁灭证据、串供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从而形成了如今的监视居住制度。
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必然的选择,因为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可以”二字。
不过即便如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然可以说是几乎接近于剥夺人身自由,所以为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以及严格限制会给被适用人造成的不便诉讼等情况,法律还是在其使用的程序上和后续结果上做了限制和补救措施,其中一条就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工作。
谁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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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检察院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见实效
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沛县检察院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全力推动“指定监居”监督工作的开展。
去年以来,沛县检察院共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19件21人,书面纠正违法6份,发出检察建议2份,推动公安机关建成使用全市首个“指定监居”专门场所,取得良好成效。
在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中,沛县检察院坚持“三个注重”:一是注重源头把控,制度托底打通监督路径。
针对监督脱节、线索不畅等影响监督工作开展的问题,沛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一同探讨,会签出台意见,并加强信息互通,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是注重平台升级,建用并重做优“软硬配备”。
沛县检察院不断优化执行及监督环境,推动公安机关建成使用全市首个监视居住专门场所,做到全程留痕回溯,实现监督的精细化、流程化。
三是注重提升实效,多措并举推动“监督落地”。
沛县检察院坚持口头纠违、书面纠违、检察建议三种方式并举,做到敢于监督的同时也要且善于监督。
目前,该院监督工作整体推进有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数据也稳步上升,主要数据稳居全市前列,取得较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