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合集下载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构建作者:许伟卞增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是新刑诉法及高检院刑诉规则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新增职能。

本文立足发挥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该项工作的实践探索分析现状和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检察监督作者简介:许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卞增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35-02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开展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及意义2012年3月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了详细规定①,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的第118条和第120条,就检察机关怎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开展监督,进行了细化和职责分解,并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自身特有的刑事诉讼功能。

一方面,执行的好,不仅能发挥防止被指定监视人出现窜供、逃跑等妨碍诉讼活动的不良后果,还具有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有助于减少羁押,降低羁押率,缓解监管场所的羁押压力,分流审前羁押的案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等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的场所封闭性、限制人身自由的较高强制性②等特点,执行不好,容易出现对被指定监视居住人进行变相羁押、为刑讯逼供提供合法场所等异化情形,与本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的“尊重和保证人权”的理念和规定相悖。

因此,有必要采取系列的控制措施,促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的积极功能得以实现,保证其在法治轨道内合法运行,抑制其消极的、负面作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樊京京;徐丹【摘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规范适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基础上,着重从信息获取、工作组织、手段和程序以及约束力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1【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者】樊京京;徐丹【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认真研究新增业务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新增业务具体措施”[1]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尝试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落实人权保障理念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改造,其目的在于“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2],该措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体现。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督工作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可能异化为羁押措施,那么,创设该项制度的初衷就难以实现了。

并且,与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是否合法相比,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具有更加细节化、更具持续性、与被监视居住人权利联系更密切等特点,只有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规范适用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呈现两极分化状况”[3],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与侦查机关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认识不够有关外,也与执行监督工作跟不上有很大关系。

公安局监视居住执行的通知书.doc

公安局监视居住执行的通知书.doc

_____公安局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______公安局 . ______公安 . _______公安 . __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执 .局.局. 监视居住执行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执 .监视居住执行 .通知书 (存 根)第 行通知书 第通知书 第字[ ] 号(副本) 字 [ ] 号字[ ] 号. . . _________字[ ] 号案件名称: . .. 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 . 犯罪嫌疑. 我局决定在人: ______ 人: ______性 ________对犯 案件编号:字性别字 别______,年 字罪嫌疑人 . ______,年. 龄______,住 . ________(性____________. 龄______,. 址______,单 . 别_____年龄. 住址 . 位及职业.____住址 被监视居住人: ______,单 ______。

________)监__男女 __岁 号位及职业号 犯罪嫌疑人号视居住,交由. ______。

. .你单位执行,________因住址: . 犯罪嫌疑 . ______,根据 . 监视居住期限. 人________ .《中华人民共 .从____年________________ 因 ______, 和国刑事诉讼 月____日起单位及职业:根据《中华 法》第 ___条 算。

人民共和国 第___款的规 在监视居住期 _________刑事诉讼定,决定在间,被告人应法》第 ___条 ______对其监当遵守以下规 监视居住原因:第___款的规视居住,由定:______负责执________定,决定在一 未经______对其行。

监视居住( )执行机关批准的期限从 ____监视居住地点:监视居住,不得离开住由______负年____月处,无固定住________责执行。

监____。

处的,未经批视居住的期在监视居住准不得离开指起算时间:________执行机关: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__办案人:____________办案单位:____________填发时间:____________填发人:____________ 限从 ____年____月____。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

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严格规范和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

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家属:年月日时
如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的,注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
年月日时
此联附卷
﹡﹡﹡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
________,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月日
家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公()监通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
_____________________罪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妞问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存根)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4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这其中,监视居住又可以分为在被监视人住处执行以及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情况。

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该院检察四部办理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案件,并对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同做了深入的探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要明确的是何为监视居住。

所谓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代替措施,处于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处,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避免了羁押对被适用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又达到了对其行为有效控制的效果,在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毁灭证据、串供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从而形成了如今的监视居住制度。

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必然的选择,因为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可以”二字。

不过即便如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然可以说是几乎接近于剥夺人身自由,所以为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以及严格限制会给被适用人造成的不便诉讼等情况,法律还是在其使用的程序上和后续结果上做了限制和补救措施,其中一条就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工作。

谁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完善保障措施
01
02
03
完善法律保障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 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
在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 侵犯人权的情况。
保障律师参与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保障律师参与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的全过程,维护嫌 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监视居住的监督案例
01
案例名称:某受贿案
02
案情简介:某市原市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被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对 犯罪嫌疑人监控不力等问题,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加强监控措施。
03
监督效果: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监 控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进 行整改,从而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控。
执行程序
通知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 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
所,并告知其家属。
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 或者居所内设置活动范围,制定
活动规则,并进行日常监管。
律师的介入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 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
特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强制性、限制自由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它是一种较为特 殊的监视居住方式,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基础和依据
法律基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实施的一种监视居住 措施。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什么是监视居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有权监视居住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可以【非必须】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类型:1.符合逮捕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A.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B.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五、监视居住类型: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 安 局
(存根)
×公( )监通字〔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监视居住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被监视居住原因
指定居所地点
家属姓名
地 址批准机关办 案 人来自办案单位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副 本)
×公( )监通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罪
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年 月 日 时
如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的,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公( )监通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对涉嫌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