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与花蕾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与花蕾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煜【审理法官】石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花蕾【当事人】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花蕾【当事人-个人】花蕾【当事人-公司】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子放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李甦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龙燕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子放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李甦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龙燕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子放李甦李晓静龙燕【代理律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中航油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花蕾【本院观点】花蕾与中航油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花蕾与中航油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红与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红与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红;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李红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金蔚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金蔚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华金蔚然张永魁【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红【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1.一审法院对没有采纳李红的证据未充分说明理由,违反证据规定;2.涉案89平米安置房纳入60平米档中,系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告知,之前没有公示,告知大家如何公平选择89平米安置房;3.一审法院未查清《选房手册》公开的准确时间,存在认定事实不清;4.被上诉人称选择89平米安置房是按签约顺序,但签约顺序如何确定,无论是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其他文件中均没有明确规定;5.与李红相同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被征收人王XX获得了89平米安置房,一审法院仍然认为被诉协议非显失公平,不符常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意见采购编号:BGPC-C19027项目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级行政)法律服务费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级行政)法律服务费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根据企业情况,承担本项目的综合能力等,具体推荐意见如下:第1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度房屋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1000.12万元,现有近二百名合伙人和执业律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1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历经二十二年的发展,尚公所始终为中国名列前茅的政府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尤其在中央企业风险管理与防控、重大风险危机处置、房地产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证券化、重大诉讼仲裁代理等各专业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与突出的服务业绩,具有核心竞争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
第2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服务推荐供应商名称:北京建诚律师事务所推荐理由: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七年,是一家设立在北京,主要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建诚所成立二十余年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政府法律顾问等业务,每年承办数百件诉讼和非诉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333号慧谷创业中心4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伟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祥,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勇,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711弄29号东苑新天地8号小三房401室。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审判员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陈坚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刁云芸。
胡怡、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怡、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6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怡;宋文娟【当事人】胡怡宋文娟【当事人-个人】胡怡宋文娟【代理律师/律所】冉亚铃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亚铃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亚铃【代理律所】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怡【被告】宋文娟【本院观点】证据1、证据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本院不做评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文娟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胡怡与宋文娟有以下微信聊天内容:2018年11月30日,宋文娟“下周过来吧,我给你打欠条!”;胡怡“好”。
2019年1月28日,胡怡“2.1前好久付”;宋文娟“过年前业绩不好,工资还很多没发,今年大环境不太好,招生不太顺利,胡姐理解一下,等开年业绩好一点,我们马上还你!”;……胡怡“之前说好的都写了要还又水了?”;宋文娟“老孙最近住院又花了不少钱,胡姐,我是真的没办法,都想好好过个年,我也想早点还给你的!”、“年后吧,我想办法先给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文娟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胡怡提交的广告赞助协议书以及宋文娟提交的众筹协议虽系胡怡与世纪星汇成都分公司签订,但胡怡与宋文娟均认可存在胡怡投资“萌版三国”项目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过本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评审、在北京法院网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对初审名册公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等程序,现将审定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破产审判需要进行增减。
管理人的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第十九期申请律师执业集中培训人员结业名单
10070127
1007158
李晓丹
女
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
10070128
1007159
封硕
女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10070129
1007160
张修远
女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10070130
1007161
郑丽丽
女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10070131
1007162
刘国威
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第19期结业名单(167)人
学号
姓名
性别
所在律所
结业证号
1007001
郭俊杰
男
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10070001
1007002
李赫
男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10070002
1007003
范晓强
男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10070003
1007004
张云娣
女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10070004
霍婉华
女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10070079
1007102
刘鹏起
男
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
10070080
1007103
刘明研
女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1
1007104
赵岩
男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2
1007105
李硕
男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3
1007107
任振宇
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册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册国办所:单位负责人电话地址邮编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康健5024656朝外二条南下坡100020北京市策二律师事务所杨月臣5023104朝外二条南下坡100020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刘永君6013759西城区赵登禹路后纱绦胡同3号100034北京师第四律师事务所金守璋5024478朝外二条南下坡100020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许玲斐5121993前门东大街4号楼6门100051北京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张秀文5133167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100006北京市房地产律师事务所5133167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100006北京市隆源律师事务所5133167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100006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金伊燕5125652朝内大街216号100010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薛荫棠2226662—213永外木栖园立交桥东南南天资易公司院内100075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谢建国3840385南新街师园宾馆205100052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刘文元4034477—306东城区东四十一条胡同83号100007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张胜全4010391东城区东四十一条83号西5楼516号100743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苗青6055679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100031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王建华5032266—242西单饭店写字间三层100031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刘桂凤8523408复兴门大街南礼士路17号516号100045北京市华信律师事务所孙洪翔7014601崇文区幸福大街26号100061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何宝华3014355宣武区长椿街47号100053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3012646宣武区长椿树47号100053北京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徐卫华5023752朝阳区团结湖东口100026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李松林2555088海淀区海淀镇太平庄胡同12号100008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刘惠君2571718巴沟渔洋渔园饭店100080北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梁忠祥2578072超淀区海淀路69号100080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冯建平8420077—2661海淀区海淀镇太平庄胡同12号100080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相兴福3814353丰台区丰台镇大街9号100071北京市方成律师事务所杨慧贞2814344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100071北京市方正产律师事务所李景山8876784石景山区八角北里西侧100043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李宗慧8343068门头沟区新桥路东大街甲24号102300北京市通达律师事务历张德荣9841441门头区矿物局招待所103号102300北京市房山第一律师事务所薛玉贵9313679房山城关西大街102400北京市燕山律师事务所李刚9341453房山凤凰厅路武装部内102500北京市房山律师事务所李印杰9311628房山司法局院内102400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习先智9354080房山区良乡西门外劳动公司一楼102400北京市大兴律师事务所李彦宗9244127大兴县黄村镇102600北京市中渊律师事务所邢建华8261841海淀永定路东街6号南楼103 100039北京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古城路古城街道办事处100043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刘德树9242955大兴县黄村镇102600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程明珠7892233-2233大兴县红星区四分场建筑公司内100076北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朱宗日9746514昌平县商业街62号102200北京市通州律师事务所于福利9543543通州镇新建街19号101300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王宝琴9543548通州镇新建街17号215101100北京市顺义律师事务所曹玉9441913顺义县中山北街101300北京市怀柔律师事务所杜亚州9644650怀柔县府前街101400北京市攀天律师事务所李玉清9644243怀柔县府前街101400北京市密云律师事务所丁力9944053密云县城内北大街101500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王振三9961349平谷县府前街101200北京市中大产律师事务所黄锡铭9963762平谷县101200北京市延庆律师事务所李顺存9144305延庆县延庆镇西大街7号102100北京市三立律师事务所李自永延庆县延庆镇东大街17号102100北京市檀州第一律师事务所孙明炯密云县季庄村101500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陈桂荣平谷旅馆101200经纬律师事务所王以岭4228867和平里南街五区甲七号100013北方律师事务所贾春生7011836崇文区幸福大街8号100061君合律师所肖微5128833—1909和平宾馆19层100004大地律师事务所赵小鲁8313388—5635西苑饭店六楼5635室100046陆通律师事务刘红宇5065588朝阳区中纺里34号2号楼401室100020竞天律师事务所彭学军4615753幸福大厦B座815室100027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峰6024433—336民族文化宫306室100031商海律师事务所高晓峰4662682京信大厦422室100027通商律师事务所韩小京5123388—3192赛特饭店100004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466 0088—2372京城大厦100027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学兵466 0088—1688京城大厦100027惠中律师事务所莫少平6058311中山公园水谢院内100031国方律师事务所丛培国友谊宾馆40706100873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4991319亚运村汇园公寓B座位001室100101同达律师事务所刘红宇5132135天安大厦519100006正平律师事务所6058971西直门南大街6号5楼5136室100035中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8318808—1401中苑宾馆1401室100001金诚律师事务所庭正中2838038—5037华北大酒楼5037室100011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俊峰5003388—8339昆仑饭店339室100027融商律师事务所杜宝成4837722—3255安外大街甲1号太阳宫宾馆二层写字间100011翔龙律师事务所吴宁7626688—7306丰台定安东里1号中成宾馆100075希望律师事务所赵湘4266506东城区和平里西街61号100013金桥律师事务所胡刚8325012百万庄东大街甲2号100037神州律师事务所王志强8394873西城百万庄北里14号接101—105100037八达律师事务所杨学芳4225533—5034朝阳区惠新东大街6号北京乡镇企业大厦805室100101京融律师事务所刘敬华7017283天坛东里甲48号100061商泰律师事务所郭华4032244—527景山公园东门100009通正律师事务所王宏林2545522—601北京海淀大街36号惠华宾馆601号100080博宇律师事务所白念恩5019472崇文门饭店0563室100062诚实律师事务所吴晓刚9746761—266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102200华通律师事务所4040234—1西城区旧鼓楼大街西绦胡同15号100009北斗律师事务所李永乐4014103西城前海南沿甲2号100009环中律师事务所王林平2024455—3125北三环中路38号金桥饭店一层125室100088纵横律师事务所沈志耕3081547东长安街12号545,547室100742明华律师事务所卢光耀7014460崇文花市西大街126号4层100062江川律师事务所蒋京川7611605—522蒲英榆路号百乐酒店522室100078邦恒律师事务所吴志凡6785455华鹰饭店三部308室100036海斯律师事务所杨新汉2024455—239北三环中路38号金桥饭店二层229室100088中联律师事务所王坚平8341485百万庄大街22号机电部情报所主楼8层100037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关安平555432王府井大鹑鸽胡同17号三层100010民正律师事务所卞宜民4915588—1186亚运村五洲大酒店1186室100101南华律师事务所李锡荣3012255—5003惠中饭店5003,5004100050华洋律师事务所李法增7227755—5405丰台,洋桥南机电大楼404,405室100077国证律师事务所权绍宁5006179—3133朝阳,中纺里37号华兴公寓1302室100020民言律师事务所黄炎5112630市高法招待所(暂名炎龙饭店) 100051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吴以刚3096671金台饭店406室100035实华律师事务所徐光远4235533—5605亚运村汇新东街甲6号100029大公律师事务所张世进5231428前门东大街甲12号100051时代律师事务所于宁5041754朝阳区白家庄民航大院内100006昆仑律师事务所6019333—308318羊肉胡同17号乐团饭店308100034维义律师事务所霍子兵4992331朝阳区汇园公寓k室406100010大正律师事务所牛琳娜6030744西城成方街甲33号100032天驰律师事务所刘延岭8340088—2429海淀首体路2号100044张勇涛律师事务所张勇涛4611166幸福大厦A座603,603100027谢朝华律师事务所谢朝华513.7766—5075北京饭店5075室100004中恒律师事务所阳志平202.2266—6038朝阳区华北大酒店6038,6039100011万象律师事务所梁建光丰台镇文体路11号100071远望律师事务所何连水4015558东直门大街92号100007万博律师事务所井宏林首体滑冰馆100044海润律师事务所刘志强阜外北街275号和德公司天通律师事务所谭镭远望楼四方律师事务所王府井大街277号2号楼222室100740海淀硅谷律师事务所海演大街1号100080海淀区天成律师事务所海淀区街道办事处100080海淀区经纶律师事务所甘家口街道办事处100037海淀区方圆律师事务所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100088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四季青乡人民政府内100001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于北平6016171西城区西什库大街1号100034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刘忠亚2012119海淀区学院路41号100083北京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张桂文5192625东城区台基厂3号100743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周汝成4217766—2996安外安贞里1区24楼1层3号100101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孔庆云255543—2604海淀区双榆树人民大学内100872北京市旅途经济律师事务所5015551—2032朝外东大街南路10号100024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许汝藩7011326崇文区幸福大街26号南门100361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刘岩6038971—5310西直门南大街6号100035北京市法苑律师事务所刘小力正义路1号100006北京市奇鸣律师事务所赵奇332.3355—2476西城车公庄6号主楼503室100044北京市蓝盾律师事务所孟昭阳328.4433—2594公安大学内100011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李鸣250.1690北京大学法学楼100371北京市城乡建设律师事务处刘衡平851.355-2481南礼士路头条三号市建委南楼421,423室100045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陈焕新822.4455-3603复兴路乙59路100036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赵永林603.7931-326西城区丰盛胡同13号100033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孟祥玉841.7711-2722阜成路33号北京商学院100037慧丰律师事务所421.5513朝阳区西坝河北里51号100028华贸律师事务所沈四宝422.5522-3704对外经贸大学主楼1102100029太平洋律师事务所西直门宾馆100035天京律师事务所崇文区西河沿甲215号1508室100051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3032569前门外大街子营9号100050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朱云6051872西城区南长街32号100031北京市四海律师事务所梁文茜5005788朝阳团结湖北区三条17楼二单元地下室100026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6060132地安门西大街127甲100034北京市天宇律师事务所魏毓久541973东城区东交民苍27号旁门100006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张敏546275历史博物馆南侧新大路100006。
北京第二十二期申请律师执业集中培训人员结业名单
66 林娜 女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67 高静 女 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
68 谢北平 女 北京鑫泽律师事务所
69 齐婷婷 女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学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事务所
1 李艳玲 女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 黄显利 女 金台律师事务所
3 于潜 女 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
4 姜涛 男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60 杜宁 男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61 郭锐 男 海问律师事务所
62 任露露 女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63 马锋 男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64 孙倩 女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85 孙梦 女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86 赵珂 女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87 曹乃路 男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88 王婧然 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89 田夏洁 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146 胡媛 女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147 陈锋 男 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
148 郑宇兵 男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149 赵玉华 女 北京颐和律师事务所
150 王桂玲 女 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35 徐鑫芬 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36 章新龙 男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37 杨梦凡 女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8 周楠 女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39 陈五林 女 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
126 葛兰 女 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
127 周枫 男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128 周旋 男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129 贺晓黎 女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等与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等与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29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王湘羽【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王湘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杨某1;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杨某1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杨某1张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景成坤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艳芳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拓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景成坤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艳芳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拓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拉古景成坤贾艳芳聂学郑拓【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本院观点】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六医学中心是否应对杨某1、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六医学中心是否应对杨某1、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杨某1、张某认为六医学中心、七医学中心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并据此要求六医学中心及七医学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医学中心与七医学中心对此予以否认,不同意杨某1、张某的主张,双方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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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颐 合 律 师 事 务 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 律 意 见 书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受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31日更名,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之委托,担任股份公司2003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我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我所审查了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股份公司成立、变更、目前的财务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的原件或副本材料、影印件,并听取了股份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经我所查证核实,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影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股份公司已保证:(1)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2)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且(3)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我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经谨慎审查和独立判断,我所经办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上述保证真实可靠,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足以采信。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所对该等事实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我所在此同意,股份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我所在其中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我所经办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我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4,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02年度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
该授权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发行人《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会文件、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的审查,我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发现发行人有依法应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是由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一)经核查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及发行人所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8,232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合计为13,032万股(每股面值1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总额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其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法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股4,800万股,该部分不少于发行人拟发行股本总额13,032万股的25%。
(五)经核查,我所经办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现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
(六)根据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南财审报字(2003)第CA51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母公司)本次发行前一年末(截至2002年12月31日),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
(七)根据《审计报告》及我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2003年1-8月份、2002年度、2001年度及2000年度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八)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预期利润率的意见》,发行人若获准在2004年完成本次发行,则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预期利润率将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九)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距前次股票发行时间已超过十二个月。
(十)根据发行人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辅导协议》,发行人聘请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辅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接受辅导期间已届满一年,并经中国证监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
四、 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为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保障基金协会(1998年7月1日更名为“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持股协会”,以下依具体情况分别简称为“基金协会”或“持股协会”)、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作联社”)、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经1999年及2001年二次更名,现名称为“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华”)及郑宏舫等二十九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依法整体改建象山县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部分发起人存在缓缴出资的情况,已于1995年1月实际缴付并未对发行人设立及存续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具体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一)项。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确认,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文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对于发起人资产出资部分,发行人聘请了象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对于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到位情况,聘请了象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证,并经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复核。
我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除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述部分发起人缓缴出资的不规范情形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于1994年12月22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召开创立大会,并按通知中所述日期于1994年12月25日召开了创立大会。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通知期限不足《公司法》要求的十五天,但对发行人的设立及存续未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一)发行人完全独立地对外进行采购及施工业务,不受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控制和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产,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投标、工程承接)、原材料采购、设计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系统,自主组织经营,独立开展业务,不受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预。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均依照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产生并独立决策和运行,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控制,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根据上述(一)至(六)项的结论,我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基金协会、合作联社、上海龙华及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2001年8月通过受让持股协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原名称为“宁波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2日更名,以下依具体情况分别简称为“浙江宏润”或“宁波宏润”)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郑宏舫等二十九名自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上述发起人及股东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各自之出资比例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七条。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均为其合法有效拥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不存在将其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行为。
(五)发起人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行为。
(六)与发起人出资有关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依法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为:总股本4,28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其中,基金协会持有2,164万股,占总股本的50.56%,为社团法人股;合作联社持有200万股,占总股本的4.67%,为法人股;上海龙华持有300万股,占总股本的7.01%,为法人股;郑宏舫等二十九名自然人合计持有1,616万股,占总股本的37.76%,为自然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