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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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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矗 ・ 踅 法制建设/ 02・ — 21 8 9
从鉴 结 " 鉴 意 " “ 定 论 至 定 见
仝 其 宪 。 毛 毛 冯
( 忻州 师 范 学院 法律 系 , 西 忻 州 山 040) 3 0 0
摘 要 :鉴 定 结 论 ” 称 谓 折 射 出这 一 证 据 形 式 的 “ 成 性 ” 因 而 容 易 导 致 人 们 对 鉴 定 结 “ 的 权 ,
后 所 得 出 的书 面 结 论 ; 这是 凭 借 一 定 的 科 学 仪 器 和 设 备 , 有 关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 究 后 所 得 出 就 研
不 可 否 认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亮 点 颇 多 , 者 《 的 笔
特 别 关 注 证 据 制 度 中 的一 点 变 化 , 就 是 证 据 的 法 那
定 形 式 之 一 的 “ 定 结 论 ” 修 正 案 中 将 其 切 换 为 鉴 ,
“ 定意 见” 鉴 。笔 者 认 为 , “ 定 结 论 ” “ 定 意 从 鉴 到 鉴
见”不仅 仅是术 语称 谓 的变 化 , 且 是证 据观 念 、 , 而
理 念 的转 变 , 必 将 推 动 我 同 现 行 鉴 定 制 度 的完 善 它
程 序 和 特 别 程 序 等 七 大 方 面 的 问题 , 定 程 度 上 体 一
现 了刑 事 诉 讼 法 从 “ 力 法 ” “ 利 法 ” 变 的 历 权 向 权 转 史发展趋 势 , 啻为 我 国立法 上 的重要 里程 碑 。 J 不 L
种 独 立 的刑 事 证 据 , 突 出 的 特 点 为 , 是 鉴 定 其 这 人 对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某 些 专 门 性 事 实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然 而 , 定 人 不 出 席 法 庭 接 受 质 证 , 能 导 致 鉴 可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问题或物品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的文书。

而鉴定意见则是对某一问题或物品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最终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的一种书面陈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实际应用中有不同的作用。

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用于商业谈判、财务管理、法律诉讼等场合,以提供有关价值、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评估数据和结论,帮助相关方作出决策。

而鉴定意见则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方面,以提供专业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律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联系,但在实质和作用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尤其是在法律领域,更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文书,并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是不同的。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由经济学家、财务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专业人员根据市场规律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结论的,其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对商业运作和财务状况的理性评估。

而鉴定意见则是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资深从业人员根据专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评估的,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对特定问题或物品的专业鉴定与结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对待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并且避免将它们混淆使用。

特别是在商业谈判、财务管理、法律诉讼等方面,正确理解和使用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将会对相关方的决策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但在实质和作用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以充分发挥它们在商业和法律等领域中的作用,为相关方的决策和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理解。

医生个人鉴定范文

医生个人鉴定范文

医生个人鉴定范文
尊敬的有关部门:
根据您的委托,本人对被鉴定人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医学鉴定。

现将鉴定结论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姓名,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XXX。

职业,XXX。

身高,XXXcm。

体重,XXXkg。

二、检查项目。

1.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身高、体重、体型等正常,无明显畸形和残疾。

2. 病史询问,被鉴定人主诉XX症状,病史XX年,曾在XX医院接受过XX治疗。

3. 辅助检查,对被鉴定人进行了XX检查,结果显示XX。

三、鉴定意见。

根据对被鉴定人的全面检查和鉴定,本人认为:
被鉴定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明显残疾和疾病,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鉴定依据。

本鉴定意见依据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病史询问和辅助检查结果,结合本人多年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

五、鉴定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本人对被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

鉴定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沿用了这一表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这一概念从立法角度正式予以确认。

虽然只是两个字的改变,但却彰显着中国法治的进步。

理由:一是,打破了鉴定的绝对优势证据神话,结论不容置疑,意见可以修改,所以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均应当审慎的对待鉴定意见。

二是,对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神圣的地位不在了,质疑之声必然高涨,进而迫使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更加尽责的履行职责,作出高水平的鉴定意见。

作为辩护律师,不能盲目依赖司法鉴定意见,更不能盲从,本着实事求是的信念,应当大胆质疑对委托人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并且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逐一确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过程是否恰当、结论是否准确、人员是否专业、资质是否齐全。

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鉴定意见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内容,辩护律师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确定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能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归根结底,司法鉴定意见就是一个证据,是证据就要符合证据标准,是证据就要经过质证,是证据就可以被质疑,是证据自然也可以被否定。

在这个法治日渐昌明的时代,中国刑辩律师大有可为。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10日。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庭审活动中出现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以达到和鉴定人对抗,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1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意义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社会生活迈入专业化时代,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在某一行业的专门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通常这样的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各行各业形成不同的知识壁垒。

这也就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并将对我国的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

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鉴定人,更容易对法官形成压迫性的影响。

1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加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辅助法官认证,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鉴定争议,减少重复鉴定、节约诉讼资源。

该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争议的科学问题,或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同时也可为法官的公正审判提供多一个视角,有助于发现真实,促进司法正义。

2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鉴定人制度具有极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两者的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证据法上,两者的地位不同。

鉴定意见属于独立的法定种类,是一类独立的证据。

出具鉴定意见的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家司法鉴定人。

对各项鉴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而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除了可以独立说明一些专业观点外,一般用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更为合适2。

第二、对资质的要求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柜名册》。

鉴定意见(23篇)

鉴定意见(23篇)

鉴定意见(23篇)鉴定意见(精选23篇)鉴定意见篇1 1. x同学在实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相关相邻工位同仁协调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在所从事的包装备料岗位上,刘巍同学能够探索更优秀的工作方法,以提升效率,在车间内的备料比赛中曾获第一名,在其它工位的学习中刘巍同学也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通过学习成为了一名合格的多能工,在团队生活中得到领导及同仁的一致好评。

2. x同学工作努力,能按师傅要求去工作,尊敬师长,一年来技术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提高,希望今后更加努力成为一个合格的建设人才。

3. 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能够做到服从领导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将学校所学到的知识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4. 踏实肯干,吃苦耐劳。

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5. 待人诚恳,作风朴实。

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6.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践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

希望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7. x同学在我单位实践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师长,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在实践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8. 该生在本服务处实践的这一段时间,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勤恳,负责,责任心强,知识面广,基础知识扎实,在专业技术上遇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生活积极向上,举止文明.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善于与领导沟通,主动积极地做好每一件事情,总体评价为优,希望该生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

科研成果鉴定意见

科研成果鉴定意见

科研成果鉴定意见摘要本文旨在对提供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和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鉴定结论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对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如下:1. 科研成果的原创性:在调查和核对相关 literature 之后,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原创性。

科研成果的原创性:在调查和核对相关 literature 之后,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原创性。

2. 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该科研成果对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具有积极的贡献。

通过提供新的理论、方法或实证研究结果,有助于深化学术理解和推动学科发展。

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该科研成果对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具有积极的贡献。

通过提供新的理论、方法或实证研究结果,有助于深化学术理解和推动学科发展。

3. 科研成果的可行性:通过对所提供的实验证据和实施方案的评估,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科研成果的可行性:通过对所提供的实验证据和实施方案的评估,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4. 科研成果的创新性:鉴于对相关研究和技术的分析,该科研成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对该领域的现有知识结构具有积极的冲击和补充。

科研成果的创新性:鉴于对相关研究和技术的分析,该科研成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对该领域的现有知识结构具有积极的冲击和补充。

5. 科研成果的论证力:通过对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的分析与验证,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在论证上是有力的,并能够支撑所提出的观点。

科研成果的论证力:通过对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的分析与验证,我们认为该科研成果在论证上是有力的,并能够支撑所提出的观点。

鉴定意见根据以上鉴定结论,我们对该科研成果提出如下意见:1. 推荐该科研成果在学术会议、期刊等平台上进行发布和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的传播。

2. 鼓励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深化对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学科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建议作者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的实施方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复现性。

专家鉴定意见5篇

专家鉴定意见5篇

专家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5篇专家鉴定意见1齐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日本侵华教育史》,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研究计划,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这项研究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政治意义。

日本帝国主义在侵华期间推行殖民教育是其整个侵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题组把教育放在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军事侵略、政治奴役、经济掠夺的整体战略中进行研究,深刻揭露了殖民主义奴化教育的本质,有力地回击了日本右翼势力为其侵略罪行辩解的谬论。

这项研究是系统、深入、全方位展开的。

在地域上,从东北沦陷区扩展到全国其他地方,包括中国台湾、华北、汪伪政权、伪蒙疆政权等;在内容上,包括了教育政策、制度及实施状况和后果,并将中国人民反对奴化教育的斗争进行了研究和总结,从而提高了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这项研究在坚持鲜明的政治方向的同时,坚持了严肃的科学态度,研究者搜集运用了大量历史文献资料、图片和亲历者口述史料,以无可争辩的事实为研究成果提供了丰富的依据。

这项研究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多次召开国际性研讨会,数百名外国学者包括日本学者到会,对中国学者的研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日本侵略问题上,中国和东南亚以及世界各国人民同日本等某些右翼势力的斗争,反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图谋的斗争,将是长期的。

因此,这项研究有必要继续下去。

鉴定组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课题成果鉴定。

专家鉴定意见2“普通高中课堂文化构建的研究与实践”,作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经过三年多的研究与实验,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专家组特提出如下鉴定意见:该项课题的选题和立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抓住了当前我国普通高中办学转型期,课堂教学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碰撞的现实,在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并存的大背景下,结合普通高中教育的特点和本地区的特色,借鉴了国内外课堂文化研究的先进思想理念和有效的方法途径,对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的课堂文化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研究构建新的课堂文化提供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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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2012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正主要涉及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侦查监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啻为我国立法上的重要里程碑。

[ 1 ]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颇多,笔者特别关注证据制度中的一点变化,那就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正案中将其切换为“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不仅仅是术语称谓的变化,而且是证据观念、理念的转变,它必将推动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关于“鉴定结论”首先,从词汇意义的表述上来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结论,就是指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

这势必会给人们这样一种信息,通过鉴定所得的最后论断肯定准确无误,值得信赖。

这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

其次,从鉴定结论的内涵上说,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案件中某些專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

[ 2 ] 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其突出的特点为,这是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这是凭借一定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就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往往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

鉴定结论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具有极强的“科学性”。

由于“鉴定结论”的这些特点,导致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与我国的诉讼传统、诉讼结构与人们认识理念等有关,还与长期以来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盲从不无关系。

在我国,鉴定人很少出席法庭,接受法庭质证。

由于鉴定结论所折射出的信息,它被认为是“科学证据”,法官也坚信它是正确的。

加之鉴定人的专家声望,因而鉴定人似乎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出庭接受质证。

然而,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法经过有效审查,会使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大打折扣。

依据这种不可靠、不确信的证据定案,势必会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正义,这是一。

其二,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这就等于剥夺了诉讼双方当事人询问与反询问的权利。

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损害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其三,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有违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并遵循的、适用于审判阶段的重要诉讼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庭审理时,作为控辩裁三方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亲自到庭,同时必须具有参与审判活动的实际能力,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活动,各种证据都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交法庭,并接受质证和认证;要求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法庭的证据调查活动,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的亲自调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3 ]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这一原则,但其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具有同工异曲之妙。

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与直接言词原则相悖。

鉴于对鉴定结论的深刻认识,早在几年前就有不少学者著文立说,对我国现行的鉴定证据制度发起非难,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言。

但是,对真理的认识和接受总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经过十余年的分析研究和反复实践,对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人们才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

二、“鉴定意见”的确立令人欣慰的是,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鉴定结论”切换为“鉴定意见”。

笔者认为,这是对我国鉴定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个新的起点,它将推进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从语义学上来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意见”,是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

既然是“意见”,具有极强的主观性,那就应当属于一家之言,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妥当与否,真伪之分。

“鉴定意见”的表述昭示着这种鉴定证据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出的“意见”,并非最后“结论”,仅仅是鉴定人的个人看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案件真实,均需要一一证明。

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和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它也确实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质证,经过进一步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首先,从鉴定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严格准入资格要求仍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参差不齐,运用的科学仪器和设备精密程度不一,标准不等。

加之没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和有效监督,因此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与公正。

当前,鉴定领域的不正之风呈愈演愈烈之势,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办案人员和某些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扭曲了鉴定意见的本意 [ 4 ] ,致使“人情鉴定”、“关系鉴定”以及“权钱鉴定”等现象时常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及虚假鉴定等问题难以解决。

[ 5 ] 因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公信力大幅度降低。

其次,从鉴定的过程上来说,“鉴定意见”要受到鉴定检材与鉴定方法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也使鉴定意见存在真实性问题。

作为鉴定物质基础的鉴定检材和鉴定资料来源于案件,由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

一般来说,委托人向鉴定人提供了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人运用了恰当的鉴定方法,那么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和真实性较高,反之,则会使得鉴定意见出现瑕疵,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必然降低。

再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鉴定意见并不享有特权,只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并非最终的结论。

这种证据形式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通过诉讼双方的对抗质证以及法官的审查判断。

很多情况下,支撑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并不是其科学性,反而是与科学相差甚远的人们对鉴定结论的那种神秘感以及对科学工作的盲目信任。

[ 6 ] 由“鉴定结论”切换为“鉴定意见”,其称谓较为科学,更符合客观真实。

一定程度上会破除人们对鉴定证据制度的尊崇与迷信,从而降低人们对鉴定制度的盲从性。

三、“鉴定意见”与诉讼观念的转变在我国,长期的集权主义管理模式与严格的宗法家庭传统,造成了极其强大的国家权力观念和极其弱小的个人权利意识。

[ 7 ] “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文化传统长期占主导地位,为了追求行为目标结果,只要最终有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对体现行为动态过程的程序则不屑一顾。

片面强调实体公正,势必漠视程序公正,忽视诉讼双方对抗质证的权利,被奉为“科学证据”的鉴定证据形式,更是否定了法庭上诉讼双方质证的必要。

历史的车轮驰入法治时代,建立中国现代刑事司法,就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形式合理性优先抑或实质合理性优先?对此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有深刻的见解,他认为,实质合理性是主观的,對实质合理性的片面追求可能导致无序,合理会转化为不合理,或者一般合理的实现可能会导致对一般合理的否定;而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的,尽管它可能会以牺牲个别合理为代价,但能够建立起一种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社会秩序,因而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 8 ] 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对立的,究竟怎样看待两者的关系呢?从西方国家法治运行过程中,似乎可以找到答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更优越,更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为了片面追求实质合理性而对公民权利恣意践踏。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偏重实质合理性的国家来说,形式合理性优先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形式合理性”强调刑事司法程序,主张程序公正,反对罪刑擅断。

而且它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可期待的合理性,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形式合理性而非实质合理性,就意味着必须承受一定程序上的实质合理性的丧失。

[ 9 ]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坚守形式合理性优先,强调程序公正,不合时宜的鉴定证据观将会逐步得到改变。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观念的逐步转变,在强调程序公正并兼顾实体公正的诉讼观念下,鉴定证据形式必将逐步走向正常证据轨道。

四、“鉴定意见”与诉讼结构的转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大致存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诉讼结构,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别。

所谓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又称为非对抗制模式,强调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要求法院最终对案件的事实负责。

崇尚安全价值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此诉讼结构。

职权主义结构下的鉴定证据制度有自己独有的特色:强调法官对鉴定启动的控制权,肯定鉴定人所得出结论的权威性,并更多地追求实质公正和效率。

它的弊端自然也显而易见:一是忽视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自行鉴定举证的权利,无疑缺乏形式的公正性;二是难以避免鉴定人由于过早或过多了解案件情况而作出预断性结论和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危险;三是导致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几率较少。

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又称对抗制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并以平等对抗的方式推进诉讼进程,由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

自由价值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此诉讼模式。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证据制度中的证人有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之分,而鉴定人被赋予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二者间带有明显的对抗性。

他们认为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要说区别也仅仅在于他们的知识层次的不同。

因此,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相同,一样要宣誓或郑重声明,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同时接受询问和反询问,证人所适用的诉讼规则,同样也适用于鉴定人。

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聘请专家,并强调专家证言也应遵循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即受聘于一方的专家证人应出席法庭以言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接受诉讼双方的对抗性质证。

它的优势在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拥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平等对抗权,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诉讼价值目标。

由于受历史传统、法律结构、思维方式和法官地位、作用等因素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

有人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属于双重结构,一是三角结构,即刑事诉讼以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为基本构成要素,并通过控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司法至上等原则而形成三方组合关系;二是线性结构,即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工序流转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的相继性而呈现出权力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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