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的责任

合集下载

法医鉴定中的法医学专家的责任与义务

法医鉴定中的法医学专家的责任与义务

法医鉴定中的法医学专家的责任与义务在司法领域中,法医学专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科学的手段和专业的知识为法庭提供判断和证据。

法医学专家的责任与义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准确性,同时也是对被鉴定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法医学专家在法医鉴定中的责任与义务。

一、提供真实客观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医学专家,他们首先要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提供真实客观的鉴定意见。

在进行鉴定工作时,法医学专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根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知识,对案件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并提供明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他们不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鉴定职责,始终保持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法医学专家应当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和公正,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渎职、失职等行为。

他们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准确的鉴定材料和数据,并就鉴定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法医学专家要对鉴定结论负责,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医鉴定中,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法医学专家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鉴定过程中,他们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确保被鉴定人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对于可能对被鉴定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操作、检验或治疗措施,应当经过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

四、不得涉足与专业无关的领域法医学专家应当专注于法医学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不得超越自己的专业范围,涉足与专业无关的领域。

他们在提供鉴定意见时,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依据,不臆断、不主观,避免对案件进行个人主观判断和臆测。

同时,法医学专家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升。

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为了保持专业水平和提高鉴定能力,法医学专家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他们应当关注新的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学习最新的鉴定方法和理论,与同行进行专业交流和讨论,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论虚假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以“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为视角

论虚假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以“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为视角

论虚假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以“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为视角蔡文霞【摘要】2011年的“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合谋伪造保外就医鉴定帮助罪犯违法保外就医的民警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但参与合谋的鉴定医生并未受到任何的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参与合谋的鉴定医生也应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共犯.鉴于目前对保外就医鉴定人的责任规定中缺乏相应惩处条款的现状,应着重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完善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3页(P136-138)【关键词】保外就医;鉴定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者】蔡文霞【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2011年10月,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潮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合谋伪造病情鉴定以帮助林崇中、刘益民获得保外就医资格的看守所民警已受到应有的刑事惩处,但由这件案例所折射出的保外就医的实践问题亟待人们深入研究与解决,尤其是确保保外就医的关键证据——保外就医鉴定真实准确,以避免出现虚假保外就医的问题。

案件经过:2008年8月8日,林崇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异地关押在广东省河源市看守所。

同年12月25日,广东省潮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也被送进了河源市看守所。

为能在被判刑后顺利保外就医,两人的家属在开庭前半年就开始活动。

林崇中的妹妹林卫和、刘益民的弟弟刘益忠等,先后找到了河源市看守所民警吴景卫、指导员涂亚造和所长刘辉汉,合谋伪造病情鉴定,让他们被判刑后保外就医。

在河源市,具有为罪犯保外就医作病情鉴定资格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

2009年5月4日,吴景卫电话约了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和该院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吃饭,并在席间告知二人,第二天将带犯人到医院做病情鉴定,请他们让犯人的病情鉴定达到保外就医的标准。

鉴定人出庭作证范文

鉴定人出庭作证范文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某些特定法律案件中,由一名专业人士对某些事实或证据进行分析和陈述。

鉴定人因其专业性程度高,能够准确地阐述某些技术或专业方面的情况,因此在相关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会遇到许多难题和困难。

因此,为了让鉴定人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规范和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要求,以及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权威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收集和处理、技术测试和判定、证言陈述和分析等方面。

鉴定人在出庭前,必须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证言证据的可信性和准确性。

此外,鉴定人还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保证证据调查和证言陈述的法律效力和可信性。

鉴定人必须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方法,了解并掌握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

此外,鉴定人还必须具备灵活运用知识和技能,透彻分析或评估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清晰、简明的陈述技巧等综合素质。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

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证据和科学事实判断案件,确保客观和公正的判定结果。

因此,鉴定人需保持职业操守,不接受或索取财物、礼品等不当利益,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和法律要求行事。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判决公正性和可信性,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具有重大作用。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推广和培训鉴定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其职业水平和道德操守得到有效维护和提升。

今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应加强对于鉴定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使鉴定人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

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

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的鉴定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司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产品质量案件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说,他们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因此在对产品质量案件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严谨、客观地进行评定,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他们需要以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态度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证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专业知识,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对相关产品的性能、结构、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不能片面、肤浅地进行鉴定。

他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实验和检测,得出客观、可靠的鉴定结论。

只有通过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在进行鉴定工作时,他们需要将责任承担作为重要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他们需要及时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提交鉴定报告,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得到权威机构和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我个人认为,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他们的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行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为法律的公正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回顾: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鉴定人拒绝出庭法律后果(3篇)

鉴定人拒绝出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其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引发了法律后果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拒绝出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1. 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鉴定人出庭后,应当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询问。

2. 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可能被法院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鉴定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鉴定人拒绝出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鉴定人因拒绝出庭,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鉴定人信誉受损鉴定人拒绝出庭,不仅损害了其个人信誉,还可能损害整个鉴定行业的信誉。

长期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可能会被行业协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5. 案件审理受到影响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

同时,由于鉴定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质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及应对措施1.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1)鉴定人自身原因:如鉴定人患有疾病、出行不便等。

法院委任之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委任之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权利 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要求追究鉴定人 民事责任的案件激增 , 因此鉴定人 的法律 责任问题 引起 了法学界的关 注” 。实践 中经常发生 司法鉴定人 民事赔偿责任 的案例 ” 。 [“ 1 】 [ 全国人 2 1 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定》第 1条规定 :司法鉴定 实行鉴定 ( 决 ) O “ 人负责制。 鉴定人应 当独立进行鉴定 , 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司法部颁布 实施 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登记办法》第3 条规定 :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 ) 1 “
动中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其所在 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后 , 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然而 , 鉴定人错鉴 民事责任 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
件是 什 么 , 述两 处规 定 均未 给 出明确 回答 , 术界 对 此也 尚未 有较 一 致 的认 识 , 些 认 识 妥 当 上 学 某
( 如后 文 所 述 , 害 人此 时 才 能 追究 鉴 定 人 错 鉴 的 民事 责 任)胜 诉 利 益 也 就 蜕 变 成 为 与 当事 人 正 受 ,
的人身或财产相关 的一种普通 的民事利益 , 当此种利益 因鉴定人 出具 的错误鉴定意见而遭受侵
害之 际 , 国家 自然应 当给受害人提供一个救济 的请求权基础 , 这就为受害人追究鉴定人 的侵权
( 赣南师范学院 江 西赣州 3 10 ) 40 0
内容摘 要 : 法院委任的鉴定人因出具错误鉴定意见而致法院错判时, 侵害了当事人的胜诉利益,
其 责任 性 质 为 侵 权 责任 。胜 诉 利 益 在 侵权 责任 法上 的 保 护 程度 弱 于 民法 上 的 绝对 权 , 院委 任 的 鉴 定人 法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____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____字)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时光荏苒,转瞬间,又一个年度的司法鉴定工作即将结束。

回首过去的一年,我的心里充满了对工作的热爱和对事业的责任感。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与团队一起努力,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创新与进取,为司法鉴定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事们作一份总结。

一、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在过去的一年中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1. 鉴定案件:我参与了多起复杂案件的鉴定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通过细致的勘查、权威的鉴定和科学的分析,为法庭提供了准确、可靠的证据,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 技术研究:为了提高鉴定水平,我积极参与相关技术研究。

通过学习最新的鉴定技术、综合运用各种先进设备和方法,提高了鉴定水平和效率,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 管理工作:作为鉴定中心的一员,我还承担了部分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进度的跟踪等。

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的协调,提高了鉴定中心的整体运营效率。

在这些工作中,我尽职尽责,尽力做到全力以赴、不断超越,取得了以下成绩:1. 优质鉴定结果:通过精确的勘查、细致的分析和科学的鉴定,提供了一批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鉴定结果,为法庭解决复杂案件提供了重要支持。

2. 科技创新:我积极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中,我主导的“X射线扫描技术在货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的成功实施,为鉴定工作带来了一次重大突破。

3. 协同合作:我注重团队合作,积极与其他鉴定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交流与合作。

通过分享经验、借鉴他人的优点,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改进:1. 业务技能需要提升: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我认识到自己的业务技能还有待提高。

因此,我计划参加相关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有权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

②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提供鉴定所必需的文件、物品、痕迹以及其他材料。

③必要时,鉴定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许可和主持下,参加现场勘查复验复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

④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收集的物品拒绝鉴定。

⑤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其鉴定活动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对侵犯其鉴定活动的不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⑥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研究共同提出鉴定结论。

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

每个鉴定人都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⑦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与诉讼活动。

⑧有权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材料。

确因鉴定条件不足而无法作出肯定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任何人不得强迫鉴定人作出肯定性结论。

⑨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义务:
①接到鉴定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
②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按时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③就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科学依据,向侦查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④故意作虚假鉴定,要负法律责任;
⑤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⑥鉴定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鉴定人的责任
论鉴定人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2010级一

蒋娅菊
摘要:鉴定人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即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说的观点认为,所谓鉴定人责任是指委托人或顾客对专家追究责任的问题。

作为专家责任的基础,是基于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而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有应基于专家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备最低标准微基础之上的的
能力保障。

而对于侵权责任,尽管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一种契约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委托人通常倾向于追究侵行为责任而不是契约责任。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专家与委托人这种服务于被服务关系作为追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客体,其优点在于可借此排除七月上的免职范围内的特别约定。

鉴定结论不具备最终效力,而法官是事实的最终认定者,一个鉴定结论是否最终可用是,法官进行审查判定。

关键词:信赖责任最终认定者我们时常看见报纸上披露的冤假错案,表明我国出现冤假错案的频率很高。

在其中有大部分问题是有鉴定结论错误引起的。

鉴定人的科学权利大,所要承担的义务就更大。

因此我们鉴定人应该好好利用手中的科学权利,把自己每件
案子的义务认真完成。

为了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微了减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公民的权利的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

•问题一:当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事实、证据、定性结构等方面的差错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二: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错误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三:如何识别鉴定人是否故意、过失活能力本身、技术条件、送检材料导致的错误鉴定结论?
•随着近几年的中国鉴定机构的突然增多,而其中有特别是社会鉴定机构。

因此鉴定人也猛然增多,这其中肯定掺杂许多专门知识地下的人,所以在行业中出现
鱼龙混杂的情况。

现在人们的知识水平愈来愈高,法律
意识增强,所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司法鉴定
的愈来愈多。

在如此的背景下,鉴定错误的情况肯定很
高。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里鉴定人的地位有比较高,这难
免使有的人做事骄傲、粗心、不认真,认为自己什么都行,工作心不强,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鉴定人饭主观的
错误。

还有许多社会鉴定机构接受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的委托,这必然会出现错误。

甚有道德水平低
下的鉴定人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改变鉴定结论,故意捏
造事实真相,颠倒黑白。

而法官在审判时,是依据鉴定
结论审判的。

法官又是外行人,很难审查鉴定结论的真
实性。

这是如果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导致法官审判错误。

那么在这种错误下的受害者他们又该向谁索取赔偿,国
家吗?可是鉴定人犯的错,为什么要国家承担?为什么
要纳税人出钱?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鉴定人的责任呢?对于问题一:如果鉴定人是主管上的错误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只导致案件侦查速度缓慢,侦查时间加长。

这严重降低了破案效率,鉴定人应该予以罚款或取消其奖金的惩罚。

若导致了冤假错案,鉴定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依情节而定。

如果出现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原告和被告的利益、名誉之类的。

此时,鉴定人应该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和公开道歉,并且及时扭正事实。

如果鉴定人在手里案件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物证弄错或丢失,这种情况如被违法分子偷走、掉包等,鉴定人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问题二;鉴定机构才有是决定受不受理案件的权利。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一个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而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继而使案件审判错误。

这种情况大多会出现在社会鉴定机构。

若在刑事案件中,其后果影响严重时,应该取消此机构的的鉴定权,并且应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若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鉴定机构应给予赔偿。

并且应对这种鉴定机构以严重警告,以后不能再超权鉴定。

对于问题三:在司法鉴定机构筛选自然人时,应该层层把关。

不仅仅考虑自然人的专业知识,还应对其的人品、性格上的考核。

鉴别这个问题时。

法官是第一个,可是法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便其真伪。

所以我觉得每一个鉴定结论还应增加一道鉴定程序,这样减少错误。

同时我们在调查时还应考虑鉴定人在此案件可能会获得的利益,和鉴定人平时的工作作风及其为人处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