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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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热门城市:周口律师信阳律师益阳律师白城律师贵州律师潮州律师张掖律师威海律师定西律师无锡律师要进行司法鉴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与证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小编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但这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本文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鉴定意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仅是其应尽义务的体现,更是对鉴定工作的检验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有利于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法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诉讼理论上讲,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科学性,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以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理论基础,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基本上趋于空白,有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①,而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更加堪忧。

在江苏省苏南某基层人民法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320起,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有268件,占案件总数的83.75%,无一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②。

2008年度,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经过司法鉴定的6 009起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案件86件,实际出庭33件,不足0.6% ③。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是诉讼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经过法庭质证的后方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核心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沈潇雨【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建立已久,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些许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其专家证人出庭的部分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作者】沈潇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以此建立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框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做了类似规定。

除专门的诉讼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鉴定程序通则》)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可见,从现有的规范来看,我国已经以基本法的形式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的法律制度。

1.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中,涉及到出庭作证的权利有两个:(1)在庭审过程中可拒绝解决与回答与鉴定没有关系的问题;(2)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9]10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第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

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

公诉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作者:刘佳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对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完善落实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机制;建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鉴定人;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87-02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中涉及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审查、研究、分析和鉴别后所做出的判断性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域外考察(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其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比较完善,其中英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了审前专家证据的开示、质证程序中法庭交叉询问规则。

美国庭审模式是典型的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是设置了专家证言的庭前开示和开庭审判的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与我国采取的诉讼模式不同,其比较注重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关于专家证人的选任上也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权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使得专家证人具有倾向性也会使得审判拖延。

但是其发达的庭审质证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对于我国设立的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有许多可以借鉴的方面。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鉴定人出具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鉴定人的宣誓制度、回避制度。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从法院、当事人、鉴定人之间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这三方的关系着手,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进一步约束法官审判中的权力,重视对鉴定人权利的保障。

鉴定意见是当事人之外的、拥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向法官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基于专业知识所做的事实判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明确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往往会做一个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保障其客观公正。

法院在审案时,如果对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可以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面临不少问题,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在小编简单就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讨论。

一、民事诉讼鉴定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人为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或者当事人对权利行使不规范,导致诉讼过程的人为延长。

二、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面临哪些问题?(一)当事人滥用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诉法七十八条,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出现鉴定人滥用该项诉讼权利的情况。

一些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制造障碍等目的,随意、随时提出鉴定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鉴定人对出庭提出附加条件鉴定人出庭义务是“绝对的”,不出庭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不拒绝出庭作证,但对出庭提出各类附加条件,例如要求收取高额出庭费用,有些鉴定人要求的出庭费用金额几乎与鉴定费用本身相差不多,再如对出庭作证时间提出要求等等。

(三)鉴定事项有严重扩大化趋势部分鉴定人出庭是因对鉴定事项权限的异议。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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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

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人出庭的问题一直存在,鉴定意见往往只通过控方当庭宣读的形式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为解决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形同虚设的现状,新法对鉴定人出庭程序的启动、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专家辅助人制度都作出了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偏属于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的程序、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机制、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对实现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鉴定意见;出庭作证;出庭制度
On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sappearing in the court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statutory evidence, expert opinion is important for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the case as well as making a judicial judgment in the court. Through Court Questioning, we can investigate whether expert opinion is scientific and legitimate or not. Thus, it is the core element to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However,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s, there exists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Commonly, expert opinion undergoes the Court Questioning only by means of being read out to the court by the prosecution, which will easily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unjust, false or wrong charges. The new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has made a significant step i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In order to solve the low rate and nominal situation of the court-appearing by the judicial expert. The new revised law has made explicit provisions in starting participation procedure, questioning expert opinion, legal consequence of no-appearing in the court for judicial expert and expert assessor system. Nevertheless, these stipulations still are some principal norms, which are not practical in daily practices. Thus, we still need to further perfect and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including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as a witness and its safeguard mechanism, legal liability of no-appearing in the court for judicial expert, expert assessor system, which can significantly benefit the entity fairness and procedure fairness.
Keywords: appraisal opinions; To testify; court system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
鉴定人,是指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的人。

鉴定人既在一定程度上与证人相类似,又与其有着不同之处。

同样的,鉴定意见在我国也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尽管学者对与鉴定人的概念在表述上千差万别,但在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

[1]鉴定意见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它是指鉴定人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术,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定后提出的技术性、科学性的意见。

鉴定人出庭作证则是指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专业性问题制作分析意见的人出席法庭,对相关的鉴定情况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向法官及双方当事人作如实的陈述,回答相关问题,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的活动。

[2]对鉴定人的质证主要围绕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意见产生的程序、主要依据、鉴定方法等方面。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性质,厘清案件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判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但是,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却不可避免的会因为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鉴定设备及检材状况,以及其他诸多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存在误差甚至出现错误。

在鉴定意见有可能出现差错的状况下,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需要通过确保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来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同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的情况。

若单纯只是通过控方当庭宣读鉴定意见的形式,就一律将鉴定意见视为接受过法庭质证,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司法公正。

而如果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不经过开庭质证,任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存有怀疑,这无疑会使得社会公众对鉴定意见乃至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在司法实践中,当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关键作用时,若不经充分的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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