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合集下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审判活动中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活动中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

【 关键词】 鉴定人 ; 出庭 ; 构建
刑 事 审 判 活动 中关 于鉴 定 人 出庭 的 法 律规 定 这直 接 导 致 了司 法 实践 中鉴 定 人 出 庭难 的 困境 。 二 、 事 审判 活 动 中鉴 定人 出庭 的现 状及 原 因 刑


பைடு நூலகம்
鉴 定 人 , 是指 受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或 个 人 的指 派 或 者 聘 请 , 运 用 自己 的专 门知识 或 技 能 , 对案 件 中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 分 析 判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具体 的案件 事实情况运用 自己所掌握 果也没有在法律上 明确予 以规定, 这就使得立法上所规 定的鉴 的某一学科或者领域 的知识所作 出的科学性意见, 以鉴定结 定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显 得 苍 白无 力 。第 二 , 定 人 出 庭要 在精 神 所 鉴 论带有鉴定人 自身 的主观评价 ,属于证据 分类 中的言词证据 。 上 和 物 质 上 承 受 很 大 的 压 力 , 方 面 在 严 肃 的 庭 审现 场 对 鉴 定 一 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 证据必 须经过 当庭 出 “
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中 , 鉴定人普遍不 出庭 作证, 能够出庭
断 并提 出科 学意 见 的人 。鉴 定人 所 作 出的 鉴 定 结论 是 我 国 刑 事 作证 的比例一 般不会超过 5 %。刑事审判活动中鉴 定人 出庭率 这 第 我 诉讼规定 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 鉴定结论 是鉴 定人根据其专业 是很 低 的 , 主 要 原 因 有 如 下几 个方 面 : 一 , 国的 刑 事 诉 讼 知 识 、 能和 经 验 对 案 件 中 涉及 到 与 待证 事 实有 关 的某 些 专 门 立法 规 定 的漏 洞 , 律 没有 将 鉴 定人 出庭 作 为 法 院 采 纳 鉴 定 结 技 法 性 问题 在 审查 、 究、 析 和 鉴 别后 所 作 出 的判 断 性认 识 。由于 论 的 唯一 形式 , 研 分 同时 对 于 鉴 定人 不 出庭 作 证 导 致 的 不 利 法 律 后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人 民法院 依法通 知 , 拒绝 出庭 作 证的 。 ”
2 0 1 0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检 、 公 安 部、 国家安 定” 、 “ 重 复鉴 定” , 法 官缺乏 必 要 的专 门技 术 和知识 , 难 以对 鉴定 全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死 刑案件 审查 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的根 据 : … …对 鉴定 意见 有疑 问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依法通 知 鉴定
关键 词 出庭条件 经济补 偿 处 罚措 施
作者 简 介: 王斌、 李军, 天 津市人 民检 察 院第二 分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7 9 ・ 0 2
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这就使公、 检、 法三家为主, 医学院校; 、 医
的法 律责 任 。公诉 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经 审判 长许 院为 辅 的司法鉴定 格局转 变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负责各 自侦
可, 可 以对 证人 、 鉴定 人发 问。审判 长认 为发 问 的 内容 与案 件无 办案 件 的鉴定 , 其余 鉴定 由社会 鉴 定机 构承 担的格 局 。 《 决定》 针
鉴定 制度 是我 国证据 制度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现 代诉度 中存在 的 些 挥着 日益 突 出 的作用 。而 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是 鉴定 制度 中非 常重 问题 进行探 讨 :

要 的对鉴 定 结论质 证 的程序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 制建 设的 加强
和 司法 改革 的深化 , 有 关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法规 不 断完 善 。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者:丁伟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上述问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缺乏更加细致的操作规程,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仍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质证新《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7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仅仅是法庭宣读其鉴定意见①的问题一直存在。

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证据材料,它不同于普通的书证、物证以及人证。

鉴定意见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合法鉴定人作出,包含鉴定人的智力活动和科学分析。

②鉴定人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是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的有效措施,通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的询问,得以使鉴定意见更加可信,消除控辩双方的疑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作者:王斌李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则,规定了出庭的条件和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但是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经济补偿和保护、处罚措施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出庭条件经济补偿处罚措施作者简介:王斌、李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79-02鉴定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而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对鉴定结论质证的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绝非一蹴而就,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沿革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可见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表述,但未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诉讼中鉴定人很少出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和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还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新刑诉法施行伊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汪守国故意杀人一案时,辩护人对《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检验意见“可能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提出异议,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该院亦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并根据新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鉴定人对《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做出说明,针对辩护人提出人异议当庭答疑,合理排除了疑点,该院根据鉴定人所作说明、检材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对该鉴定意见的程序及内容审查,当庭认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鉴定意见结合《毒化检验报告》、检验照片、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这次庭审,无疑对刑事审判法官如何准确把握鉴定人出庭作出很好的诠释。

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出庭的明确规定不仅诉讼法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司法公正理念的具体化,其意义不言而喻。

结合实践,如何理解、把握、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鉴定人出庭制度,是当前刑事法官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纵观全球各国的诉讼制度,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直接言词证据,无一例外的均要求鉴定人出庭(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这是实现审判公正和程序正义的保障。

虽然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7条、48条明确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但未单独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项明确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在该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出庭,不影响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则进一步强化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理念。

从司法实践看,鉴定人的出庭率极低,导致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种义务予以明确,不仅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作了合理的限定,还对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所作的合理限定仍然是以人民法院的裁量权为依托,即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是以人民法院的决定为准。

这一规定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法理念、厉行法治的基础上合理、准确的适用裁量权,方能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正确适用和规范鉴定人出庭
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的仍然是较为原则性规定,其薄弱环节在于作证程序规范的缺乏,如何在实践中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庭前或是庭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庭前申请的应以书面为宜,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期限内作出答复。

当庭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合议庭可以当庭经过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的答复或在休庭后再作出答复。

(2)鉴定人出庭的通知。

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通知鉴定人,并将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

(3)鉴定人作证资格的审查。

在国外,专家证人在作证以前,由法院(或者律师)对其教育、训练或经验等作必要的询问,以确定他具有资格。

但我国新刑诉法对此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在庭审前书面审查鉴定人身份,在开庭时依照新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宣告鉴定人名单并当庭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

(4)庭审中对鉴定人的询问。

新刑诉法第189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

但对于各方的发问方式、顺序等具体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进行:审判长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后,先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鉴定人可以宣读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过程进行说明,然后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就其中有争议的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疑;接着再由提出鉴定人一方对鉴定人进行再主询问,以恢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然后由对方进行再反询问。

最后由审判人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如果鉴定人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出,询问的次序由审判长决定。

在发问过程中,应当遵循禁止诱导性询问和复合性询问的规则。

三、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及对策
(一)后果分析
对于新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何理解?笔者认为,鉴定人的出庭是基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说明鉴定意见本身存疑,在此情况下,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答疑,其鉴定意见中的疑点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对于这样的存疑证据,就不应当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

因此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符合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

但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在开庭前三天将书面出庭通知书送达鉴定人。

二是鉴定人没有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庭审不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三是前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将鉴定意见提请合议庭研究并依法作出不予作为定案根据采信的决定。

(二)对策建议
立法的进步无疑将大大改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助于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落实。

但是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后果的规定,虽然保证了诉讼的公正,但并未对鉴定人采取任何强制予以规定,且鉴定人并未因此而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因鉴定人不出庭而引发的败诉后果却由公诉机关和当事人来承担。

这显然无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使立法的本意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有的鉴定人专业知识不过关,在鉴定时并未做到科学、全面、客观、准确,因此不愿意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二是有的鉴定人对于出庭作证心怀疑虑,害怕遭到当事人的报复,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拒绝出庭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