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犯罪 行为被认 为不 仅是对被 害人权 益的侵 害 ,更主要的是对 国家 、 对社会 、 对公共利益的侵 害。 在这一理念下 , 国家顺理成 章地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 起诉 自然而然的成为代表 国家提起
的公诉 。在恢复性 司法研究 中, 被害人的地 位重新 引起人们的
这种恶劣的 、 以控制 的恶性循环 的出现 , 难 在把犯 罪人 送人监 证 明 , 区、 有社 被害人等参与的刑事和解 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效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刑事诉讼 中被 害人地位的提升 在传 统的刑事 司法程序 中 , 被害人 的角色是 附属性 的 , 而
照 自己在监狱 中所学到 的新 的犯罪手段 , 害人 、 对被 国家 、 社
会进行报复。 这也是再犯率难以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避免
狱的时候 , 应该采取一些更利于犯 罪人改造 的方法 。 我们 事实
果 是 积极 的 。
重视 ,成为了刑事诉讼 程序 中当之无愧的主体之一 。这一转
变, 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 的权益 、 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
( 刑 事诉讼 中附带 民事诉讼赔偿不利 于实行和解制度 三) 在 我国 , 由于传统刑事司法强调惩罚犯罪 , 因而对 罪犯一 直采取 比较强硬的措施。因此 ,大部分犯罪人一旦被法院定
仇恨感 , 加剧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当犯罪人重新走 入社会 的时候 , 他们首先想到 的可能不会是重新做人 , 而是按
、
刑事和解 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刑事 和解制度之所 以被社会广泛关注 , 益于和合 文化 得
的发展 和恢 复性司法的提倡 ,得益于学者们对 被害人形 式地
位以及国家刑 罚权 弊端的研 究。刑事和解 制度存 在的必要性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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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指被害人与犯罪者(包括犯罪者的近亲属或相关利益人)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减少诉讼环节、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完善了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更好地平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司法机关得到广泛应用。
在适用范围上,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犯罪等;在适用程序上,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此外,我国还通过立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犯罪的适用仍受到限制。
2. 程序不够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结果往往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程序的不规范和滥用。
3. 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4. 公众认知度不高:部分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将更多类型的犯罪纳入其中,如财产犯罪、部分故意犯罪等。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重大犯罪,也可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2. 规范程序: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刑事和解程序规定,明确程序启动、进行和结果的标准。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3. 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作者:赵玉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调停人的帮助下直接商谈、解决纠纷。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务之急。
为了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论文立足于介绍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系统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
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改进现有的单一化刑事和解方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加害人被害人作者简介:赵玉香,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41-0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但仍旧伴随凸显的社会矛盾。
因此,在追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解决刑事纠纷的特殊程序性机制,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刑法价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又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目前,我国可以直接援引的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较少,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逼迫和解,以及其他造成刑事和解随意性的可能。
为适应现实状况,本文欲从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现实性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探究,从而提出一个合适的刑事和解制度设想,以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一、刑事和解概述(一)刑事和解的内涵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
就定义而言,自其产生之日在学术界就有了诸多不同意见。
在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者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同被害人在第三方的调停下相互交流、协商使之达成协议,从而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达到解决刑事纠纷的目的。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刑事和解意义缺点构想1 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
2 刑事和解的意义2.1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
所以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2.2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以概念界定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视角

偿 。其 次 ,在 处 理方 式 上 。刑 事 和解 除经 济赔 偿 外 ,还 包 括 恢 复原 状 、赔 礼 道 歉 、劳 务 补偿 等 方 面均 会 涉及 ,而 附带 民事 诉 讼中的调解的主要履行义务方式为经济赔偿。最后 ,在制度构 造方 面。刑 事 和 解更 注 重 加 害方 与 被 害人 之 间 的倾 诉 与倾 听 关 系 ,在侦查、起诉、审判 任一 阶段均可以启动,而附带民事诉 讼 中 的调 解 则是 在 审 判 阶段 提 起 ,本 质是 民事 诉讼 ,以起 诉 为 前提。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 建议
( 一 )规 范刑事和解量刑标准 在适用刑事和解 中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 《 量刑指导 刑事和解简称 “ V O R ” ( v i c t i m — o f e n d e r - -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意见 》中关 于 “ 从宽幅度”, “ 认 罪 、悔 罪 程 度 ”等 情 形应 该 追 根 溯 源 ,世 界上 第 一 个 和解 方 案 出现 在 加拿 大 安 大 略省 基 齐 严 格 把握 ,对 于被 告 人经 济 困难但 主观 上 认罪 态 度 好 ,能 够 真 纳市 ,运用 这 一 方案 成 功 处理 了一 起损 坏 财 产类 的犯 罪案 件 。 诚 悔 罪 ,诚 恳 道 歉 的并 取得 了被 害人 原 谅 ,和 解 不 违背 被 害人 从 宽 幅 度 ” 的情 形 , 因为 毕竟 这 种 情 况 1 9 7 8年,美 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充分借鉴 了这种纠纷处 意志 的,也 应 该适 用 “ 理方案并且在美 国取得 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而后在西方诸多 国 在 司法 实 践为 大 多数 的。对 于 共 同犯 罪 案 件 中 只有 部分 被 告 人 家开始广泛应用并加 以推广。 达成 刑事 和解 的 处理 问题 和刑 事 和解 情 节 与积 极 赔偿 损 失 并 取 刑事 和解 本 土化 诠 释 较 为典 型 的 观点 认 为 ,我 国的刑 事 和 得谅解 、 退赔 退赃 情 节不 能同 时适用 的 问题 , 更 应该严 格 按照 《 量 解 ,是指在加害人认罪和被害人 自愿的基础上,在双方就 民事 刑指导 意见 》来 加 以适用 。 赔偿部分达成 和议后,国家专门机关就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 二) 发 布指导案例加 以引导和提 高刑事和解主动性 发布 刑 事 和解 指 导 案例 可 以对 典 型 的处理 刑 事 和解 案 件 的 予以宽缓处理 的制度,其以控辩双方针对赔偿问题所进行 的和 解 、对话、协商乃至交易的过程为主要内容。还有学者认 为应 案例进行汇编,通过参 阅案例等方式予以发布 ,指导法院刑事 该 立足 于 司 法 实践 ,认 为 “ 刑事 和 解 ” ,是 指双 方 当事人 就 民 和解工作 ,以求提供行之有效 的参考建议 ,让处理刑事和解案 进而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 事赔偿等达成协议后 ,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被追诉人 件的主审法官有一个判断尺度 , 作出的从宽处理。笔者赞 同,理解刑事和解应该力求全面性, 正 确适 用 刑 事 和解 程 序 。发 布刑 事 和解 具 体 的 指导 案 例 有助 于 并 结合 我 国 的司法 实 践 力求 做 到 全方 位 理 解 ,也 就是 说 ,刑事 进 一 步 明确 刑 事和 解 的 范 围 ,刑 事 和 解适 用 的条件 以及 相关 程 和 解不 仅 包 括 当事 人 就 民事 权 益 处分 达 成 协议 ,还包 括 当 事人 序 性 问题 ,有 利 于 刑 事和 解 案件 的处 理 。主 要 可 以从 提 升 当事 表现在 提升 当事 人及 其律 师 的和解 意识 。 对刑事部分 的宽容、谅解,以及办案机关对于刑事部分的处理 人 刑事 和解 意识 角度 , 法院也应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进行 和解的权利 ,还可以通过会 等 诸多 方 面。 议 、专题研究、法律学习讲座等方式让法官充分认识到刑事和 二 、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解 带 给处 理 刑 事案 件 审 判 工作 的积极 意 义 和应 用 价 值 ,提 高 法 ( 一) 刑 事和解 与民事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 ,争议双方的当事人 官的 主动性 。 本 着 自愿协 商 的原 则 ,达 成 一致 意 见 ,从 而 解决 纠纷 的 活动 。 ( 三 )增加刑 事和解 自愿性和合法性 审查 对 于这 种 提 法 ,有 学 者认 为 , “ 应 建立 和解 会 议 制度 ,将 尽管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都是我 国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均发生 在诉 讼 过 程 中 , 由双方 当事人 自愿参 与 的解 决 纠纷 、化解 矛 盾 和解 协 议 的 审查 至 于 当事 人 和公 众 的 监督 之 下 ” 。还有 学 者 不 的活动 ,但两者存在显著不 同:首先 ,在程序性质方面。刑事 同意这样的提法 ,原 因是这种方法适合 于法院主持下的刑事和 和解主要体现在 ,刑事诉讼 中当事人 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 的和 解,而对那些 当事人之间 自行达成 的刑事和解 ,就会因为法院 解 ,而 民事诉 讼 调 解则 是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发 生 在 民事诉 讼 的 工作 量 和 当事 人 情绪 两 方 面 都会 有 不 利 于刑 事 和解 达 成 的情 程 序进 程 中 ,由法 院 主持 的调 解 。其 次 ,在 适 用 阶段 方 面 ,刑 形 出 现。 因此 对 于 刑事 和 解 的 自愿 性 而 言 ,只需 要 通 知 被害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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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增的内容成
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强调了对犯罪
被害人的损害修复及社会关系的恢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文章将从
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角度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当性;必要性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把
刑事司法中的重心转移到被害人及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上。刑事和解是
恢复性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应用。从狭义上说,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
的和解、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
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
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
我们国家在新的社会历史坏境下明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人为本
已经成为社会上下的一个基本观念。刑事和解制度恰恰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所必
须遵循的民主、自由、正义的基本精神。
(一)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精神
在特定的共同体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以及社会成
员对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策的参与,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则成为衡量民主
的尺度。以前我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诉讼当事人
尤其是被害人的选择权与参与权,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所受到的利益大多被抽
象的国家利益所替代,无法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在刑事和解中,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讨论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精神及财物损害,也
可以直接参与讨论和提出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的协议内容”。[2]这样就把刑法、刑
事诉讼法与“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
件的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
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由此
可见,刑事和解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参与权与决策权,体现了和谐社会民主的精神
品质,对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和公民民主观念的塑造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自由精神
一般认为,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自己愿意做的事,并排除他
人的干扰。旧的刑事诉讼模式忽视了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一
味地强调国家的事务管理职能,不利于受害人的损失弥补、加害人的改造及社会
关系的恢复。刑事和解将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主动权交由被害人掌控,只要
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体现出国家公权力
对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尊重。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当根据
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
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的建议;对于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三)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正义精神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John R. Gehm)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
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
(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这三种理论分别从社会本位和犯罪者、被害人个人本位多重视角对
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制度基础进行了充分论证。其中,恢复正义理论认为,刑罚是
一种抽象的刑事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并没能真正解决由犯罪所造成的问题,
犯罪人受惩罚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相反可能加深。刑事和解
制度致力于尽可能地修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让犯罪人意识到他的行为给被害人
和社区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并积极承担修复伤害的责任,切实保障犯罪被害人的
利益,全面实现实质正义。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一)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注热点基本上都偏重于犯罪人的权利保障。由于
近现代以前的刑事司法指导精神是惩罚性刑事司法,因此对被害人的权益并没有
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导致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除了承担精神的痛苦之外还
得接受物质的损失,个别犯罪分子宁可入狱,也不愿意进行赔偿,而国家在受害
人损伤方面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弥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被害人的人
权。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让犯罪人和其他参与人一起听取被害人的被害体验,一
方面是让被害人的恐惧、怨恨等不良情绪在和解过程中通过沟通得到宣泄;另一
方面,也可以让犯罪者在被害者叙说过程中进行与被害者的互动交流,得以沟通
思想,诚恳地向受害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其因此受到的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
失,以得到被害者的宽恕和谅解,真正使社会冲突得到平抑。[3]而被害人也可
以将自己的感受表达给犯罪人和其他参与人,从而使其心理伤痕和物质损失得以
弥补。
(二)刑事和解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的
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由于司法机关和
被害人对其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
极地承担责任。这种特殊预防的效果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过程及矫正措施难以达成
的。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从宽或免除对犯罪人的刑
事追诉,犯罪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
(三)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有的案件中,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熟人,犯罪的发生大都因琐事纠葛、邻里
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
发生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纽带并未完全打破,双方都有谋求和平解决
纠纷的愿望。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不加区别,不论被害人的愿望如何,一概通过
刑事司法程序定罪、处刑,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扩大双方
的矛盾。而“刑事和解程序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核心,注重发挥犯罪人与被害
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与空间,促进双方
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三、新刑诉法下的刑事和解范围
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在现实的必要性,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特别增加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
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这样,加上自诉案件,目前我国刑事调解适用主要范
围有:
(一)自诉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
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常见的有邻里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
(三)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如交通肇事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剂在3年以下的普通交通
肇事案件,另一类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的严重交通肇事案件。此类案件
的和解应存在以下和解基础:犯罪人主观恶意较轻,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抢救被
害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
解当事人纠纷。从被害人角度,始终存在如何及时获得赔偿、修复精神损害的根
本问题;从肇事者角度,也有争取积极态度、从轻责罚的主观愿望,因此,对交
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将极大满足当事人需求。
四、结语
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化
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
格审查案件性质,并确保当事人调解意思的真实性与自愿性,防止“花钱赎刑”
等情况的产生,真正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社会局面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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