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制度.doc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手段,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存在争议。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规范、调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需求日益增强。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刑事纠纷,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等后续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指被害人与犯罪者(包括犯罪者的近亲属或相关利益人)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减少诉讼环节、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完善了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更好地平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司法机关得到广泛应用。
在适用范围上,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犯罪等;在适用程序上,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此外,我国还通过立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犯罪的适用仍受到限制。
2. 程序不够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结果往往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程序的不规范和滥用。
3. 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4. 公众认知度不高:部分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将更多类型的犯罪纳入其中,如财产犯罪、部分故意犯罪等。
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重大犯罪,也可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2. 规范程序: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刑事和解程序规定,明确程序启动、进行和结果的标准。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3. 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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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刑罚权历来被视为公权力而被国家所垄断,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下面是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
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
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
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
而刑事和解则演变成了只要赔偿就可以按加害人要求量刑的真正交易。
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特征刑事和解的概念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
按照纠纷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和解可以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而非检察机构,这一点就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控辩双方的协商制度的区别,后者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协商。
刑事和解必须在调停人的主持下进行,调停人作为中立的中间人判断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
这点也是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
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解的结果中起着积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调停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这也就体现了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调解更加强调了调解人在其中起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人起着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达成的作用。
刑事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
刑事和解中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和解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没有任何一方是处于优势地位或劣势地位才能确保和解双方根据自己自主意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此,我们更应该从理论层面对刑事和解有更好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完善它,进而用它来指导实践。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1) -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制度构建摘要: 近年来,刑事和解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司法实务界也开始积极探索和试行。
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种阶段性表形形式,刑事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和一些建议。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价值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了社区的安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讲究在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区别对待,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
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三)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包括对加害人、被告人、罪犯及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利益的全面恢复。
对符合刑事和解兼顾被害人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恢复,淡化受害人的报应情感,从而降低受害人再度被同一加害人侵犯的可能及对此的担心。
同时刑事和解实施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不再启动或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诉,也就避免了定罪量刑对加害人造成的“标签效应”,从而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过程。
(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在司法有限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完成诉讼任务,就必须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刑事和解制度的突出优点就在于能使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较快、更便捷的方式实现;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司法机关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整体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刑事和解既是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是一种司法理念,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应不断地丰富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从而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1、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刑事和解制度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应当就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案件范围、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的方式与步骤、刑事和解调停人的选择、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认可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
2、在侦查阶段应慎用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侦查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人,使未暴露的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
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若在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让双方进行和解,容易导致“以钱买刑”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加害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当然,在侦查阶段若证据充足,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情形的,还是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
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
(2)加害人的有罪答辩。
加害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
如果没有加害人有罪答辩的先决条件,则无法实现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渠道的预期目的。
(3)和解必须出于双方自愿。
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必要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加害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
(4)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成年加害人;(2)成年加害人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3)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等公害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这是因为这类公害案件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且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
5、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及协议履行与监督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刑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威胁、利诱以及弄虚作假等非法交易情况。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使司法人员手中权力扩大,少数司法人员可能利用刑事和解权,收受当事人贿赂,以案谋私,曲解法律,强迫和解,或以刑罚代替和解相威胁等司法腐败现象。
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1、增加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化措施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念和刑罚经济性原则,它与刑事和解有着相通之处,将其推广应用将极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整体框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起诉的加害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年龄、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之后暂时不予起诉,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令其进行自我改造和反省,根据其悔罪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以暂缓起诉为手段,在暂缓起诉的期限内,根据加害人是否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3、建立刑事和解的宣传教育机制当前,许多人还不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应加大宣传刑事和解,使广大群众认清刑事和解与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让广大群众了解及认同刑事和解。
在司法人员中,要强化刑事和解的执行能力,严格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避免因刑事和解不当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注释: 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254页。
李军东:“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改造——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看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运用”,载《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3期,第111页。
孙宝民,吴春波:“和谐检察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再探讨”,载《检察研究参考》2007年第6期,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