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

合集下载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

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范文咱们来聊聊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这俩事儿。

一、啥是刑事调解呢?就好比一场暴风雨来临前,大家想办法让它变得温和点。

刑事调解啊,通常是有个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刑事案件当中。

这个第三方可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有公信力的人。

比如说,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里,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打起来了,一方把另一方打伤了,这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了。

这时候调解人就出来了。

调解人就像个和事佬,但可不是那种稀里糊涂和稀泥的。

他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

他会把双方都叫到一块儿,先让大家冷静冷静。

然后开始讲道理,跟打人的那方说:“你看,你这一冲动,把人打伤了,这可是触犯刑法的事儿啊,得坐牢的。

”再跟被打的那方说:“你呢,也消消气,咱们看看怎么解决这个事儿最好。

”调解人会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比如说打人的一方要赔偿被打的一方医药费、误工费之类的,而且还得真心诚意地道歉。

如果双方都能接受这个方案,那这个刑事案子可能就不用按照那种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直走下去了。

这就像给一个快要脱轨的火车,稍微调整一下方向,让它回到正轨上,避免一场大灾难。

二、刑事和解又是咋回事儿呢?刑事和解啊,更像是双方自己的一场“握手言和”。

还是拿刚才那个邻里打架的例子来说。

被打的一方想:“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也不是故意下死手,要是真让他坐牢了,他一家人以后的日子也不好过。

”打人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就主动去找被打的一方说:“兄弟啊,我错了,我当时太冲动了,你看咱们能不能商量个办法解决这个事儿?”然后双方就开始自己商量。

可能被打的一方说:“行吧,你给我赔偿这些损失,然后给我好好道个歉,保证以后不再犯,我就原谅你了。

”这时候双方达成一致了,再把这个和解的情况告诉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呢,看到双方都真心和解了,也会考虑从轻处理打人的那一方。

这就像是两个人本来闹得不可开交,结果自己把矛盾化解了,然后跟裁判说:“我们和好了,你看能不能给个机会?”裁判呢,看到他们是真心的,就会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个从轻发落。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在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以实现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目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多重目标。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形式、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初探,并就其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指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具有明确的双方主体,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拥有主动权。

和解的主要形式包括和解谈判、和解调解和和解撤诉等。

首先,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有权拒绝和解。

二是互利性。

和解协议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互惠互利的权益安排。

三是简便性。

和解具有程序简便、效果快捷的特点,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四是灵活性。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其次,刑事和解的优点不容忽视。

一方面,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由于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审判过程,节约了法院的成本和时间。

另一方面,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和解还能够增加受害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往往能够获得认可和满足感,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和解可能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免于刑罚,将会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其次,和解的自愿性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能力不平衡、强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威胁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和解也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陷入利益失衡,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

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政策,并应用于司法实践,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

期间,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构想。

通过数次修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的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已经渗透到实体法、程序法等重要的法律程序中。

这无疑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立法参考思路。

而我国对于刑事和解仅仅是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加以规定,并未上升为立法层面,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加以规定,才能更好的加以规制,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加以运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制度构建目录引言 (1)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2)(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2)(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2)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2)(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5)(三)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6)(四)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 (7)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二)完善建议 (9)参考文献 (12)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引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构建和解制度,有助于缓和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紧张的关系乃至仇恨,恢复稳定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立法的意图。

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

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恢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刑事和解意义缺点构想1 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

2 刑事和解的意义2.1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被害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对加害人阐述加害人对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人的陈述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有利于其从内心反思悔悟自己的行为。

所以说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重视,提高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当事人双方的满意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2.2 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在传统司法观念中,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少。

这不仅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司法成本的不断上升。

中国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

但是,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由于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因此,刑事和解保障机制研究提上日程。

标签:刑事和解;监督;救济1 三种刑事和解保障机制引发的思考1.1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有益尝试刑事和解作为党中央提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在全国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逐渐推广试行。

其中,检察机关率先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适用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程序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探索,而且根据全国各地不同情况,已经初步形成几种和解模式。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已经初见成效,并有推而广之得趋势。

其中,最常见的是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团体主持调解[1]三种和解模式。

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犯罪证据基本确凿,刑事和解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且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又深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信赖,所以,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在审查起诉活动中使用率最高,成效突出。

1.1.1 自行和解模式所谓“自行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过的前提下,与被害人经过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使得被害方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2]。

这种和解模式一般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的强烈愿望,由加害方主动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自愿提供经济赔偿,检察机关不参与刑事和解启动到和解协议内容确定的过程,而是起传达双方意愿、为双方提供履行和解协议的场所和见证双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作用,并且对于最后的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不签字以显示这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不属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和解后由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认可双方的协议和被害人的请求,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刑事和解
[摘要]刑事和解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新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产生。

文章将这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与传统的诉讼模式进行比较,得出该种模式的优越之处,看到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刑事和解;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对抗
2002年随着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产生,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方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①刑事和解在西方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它是西方三十年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以国家为本位,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理念研究和实践注入一种全新的理念。

刑事和解的出现,使在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对抗基础建立起的传统刑事理论面临了挑战。

假如刑事和解制度能在我国通过完善理论而获得成功,可能为世界司法理论做出贡献。

一、与传统模式比较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的基础上,将公诉机构与被告人置于完全对抗的地位,而法院则应“保持中立”。

自贝卡利亚以来,无罪推定被奉为刑事诉讼的“王牌条款”,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并需要达到让人信服的最高标准。

相反,法律免除了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样,保证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宗旨。

以上理论建立在“对抗性司法”的基础上。

加入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做了有罪供述,放弃无罪辩护,上述理论则毫无意义。

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并不处于完全对抗的地位,而且有进行合作的可能。

比如,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认罪,法院可征得检察官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存在立功、自首、初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主动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等。

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都包含“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过程。

由此我们发现了两种司法模式:一是传统国家与被告人进行对抗的司法模式。

二是国家与被告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进行的合作模式。

但是刑事和解不同于以上两者。

这一模式作为非形式化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即为社会冲突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公权力机关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而是作为居中促成和解的调解人。

这样一种模式的存在与发展,是传统司法中所固有的冷冰冰的权利责任分配体系开始让位
于互相谅解与妥协。

这种模式在奉行“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老信条的社会,更容易为普遍接受。

但是对于传统司法来讲,更是一种挑战,它使建立在原有对抗模式的理论无法运行。

对于接受和解协议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实体正义的摈弃。

同时,无罪推定和沉默权也将失去意义。

二、刑事和解注重对被害人的关怀
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将犯罪界定为“孤立的个人侵害整个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强调对犯罪人的国家追诉主义。

传统刑事诉讼则将国家——被告人的关系视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但是,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无论是强调国家刑罚的实现,还是侧重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都似乎忽略了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其人身、财产甚至生命都受到了伤害,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精神上也遭受不同程度上的打击。

但是传统理论过于强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对私权利的侵犯得不到重视。

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也不被作为法院量刑的依据,甚至在如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中,被害人的侵权后果和意愿都不属于考虑的基本因素。

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完成后,被害人获得了名义上的“当事人”地位,但是在实际诉讼中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地位。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不起诉等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决定是并不需要征求被害人意见,有的时候甚至连通知都没做到;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合二为一,法院在适用缓刑及其他轻缓刑罚时,也并不征求被害人的民事意见;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程序上也没实现分离,被害人也难以充分参加附带民事赔偿的决定过程。

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过于夸大了国家与被告人关系的重要程度,忽略了被害人这一方。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很难合理平等的参与,甚至很难得到有效赔偿的机会。

刑事和解制度为我们提供了重视被害人利益的新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实体结果。

和解协议的达成其实是被害人主导下的过程,嫌疑人想要获得非刑事化的处理结局,必须说服被害人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为此,加害方须真心悔过请求对方原谅,还必须主动提出一个让受害方满意的经济赔偿,并保证迅速履行。

在这样的过程中,被害人具有很高的自主能动性,对物质赔偿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甚至在精神上得到了更大的安慰。

司法机关在尊重双方和解协议并以此做出非刑事化或轻微的刑事处理,最终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和尊重,提高了司法的威信,维护了正义。

刑事和解追求的是社会的和谐。

西方的法制理念是一种权利对抗博弈的结果。

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文化倡导“冤家宜解不宜结”,更强调以和为贵,这样的思想更容易被中国人所接受。

刑事和解之所以在轻伤害案件中得以适用,原因在于这种发生在朋友、亲人之间的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轻,假若对这类案件采取刑事追究的方式,反而会使冲突更加剧烈,不利于社会安定,司法机关本着对正义的追求,可能会反过来伤害社会关系。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还为被害人精神创伤的治疗以及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可能性,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的再社会化更容易被忽略,而这一模式可以逐渐消除被害人对被告人仇恨心理,相对于消极面对公权力处理结果,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实体结论的形成过程往往
对其心理恢复有更大的作用。

因此,对这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可能放弃了抽象的正义,但是这种抽象的正义无助于任何一方。

刑事和解保障了社会安定团结,这是刑事和解对刑事诉讼最大的贡献。

[注释]
①参见张景义等:“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9日。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法律出版社,2010-3,(2).
[2]孙勤.刑事和解价值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1,(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