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合集下载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隧圆麴I蒸。

竺竺!型!!f叁型鱼塾坌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姚子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在我国还未全面推广实施,但其存在的意义重大,如何正确推行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出应有的社会效果,对建设和推进和诣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00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起诉、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

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思路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思路

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 通过社会教育改 造未成年人 , 才是刑事 司法制度追求 的最高 目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 只
要被 害 人 与加 害 人 同意和 解 , 害人 加 真 诚 悔 罪 、 心 道 歉 , 极 地 赔 偿 被 诚 积
题, 国外广泛应用 了刑事和解 制度。
它的 基 本 内涵 是 : 犯 罪 发 生后 , 在 经
往活动及各 自评价 ; 本案概况 , 包括
犯罪的时间、 点、 地 过程 、 情节 、 动机 和具体原因等。
— —
关主持 , 双方当事人 自愿及其他社会
主体 ( 当事人亲属、 基层组织 、 社会 团
《 刑法》可能被判处 3 以下有期徒 年
刑、 拘役、 管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有人认为 , 以适 当放宽到可能判处 可 5 以下有期徒刑 、 年 拘役 、 管制 的未
监 督 。在 侦 查结 束 、 请批 准 逮 捕 阶 报 段 , 于有 刑 事 和 解 可 能 , 在 立 案 对 但 或 者 侦 查环 节 未 启 动刑 事和 解程 序 ,
精程 瘁
● ● ●
果 , 停 人 在进 一 步 的会 谈 中与 双 方 调 进行讨论。
— —
结合国外 的经验和做 法 , 对未成
■ ‘
状况 : 所处 的社会 环境 , 包括与案情
有关的邻居及其他关系人 的状况、 交
在后续诉讼阶段作为从轻、 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而对于轻微 犯罪, 在被 害人告发阶段 , 由侦查机
对于未成年 人犯罪适 用刑事和 解的范围, 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人主 张仅适 用于轻 微刑事 案件 ,即依 据
由调停 人的帮助 ,被害人可 以倾 诉 因犯罪行 为所遭 受的 身心伤 害 , 宣 泄 自己的感情 , 轻心理 痛苦 ; 减 未成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刑 事和解制度来 源于西方 国家2 世纪7 年 代的一次 0 O 和解尝试 方案 。这种解 决方式后来 逐步演变 为刑事和解 制度 , 目前 为止 , 界上 已拥 有 10 多个 “ 害人 一 到 世 20 被
加 害人 ” 和解 项 目, 中美 国和欧洲 占7 %。 其 5 刑事 和解 , 这 种在西 方国家兴起 的刑事纠纷解 决方法 ,是在 以被害人
与我 国社会 的深刻变化相适 应 ,在构建社 会主义 和 谐社 会的时代 背景下 , 刑事和解制度 逐渐被人们 所关注 。 刑事 和解制度对 于化解被害 人与加害人之 间的矛盾 和冲
突. 积极解决 社会纠纷 , 促进创建 和谐社会 具有重要 的意 义。 实践 中有 关“ 事和解 ” 刑 的尝试也 比 比皆是 。 刑事 和解
案 件 : 1从 案 件性 质看 , () 轻微 刑 事案 件 , 适 用刑 事 和 可
,, 、、 三
使犯罪 人改过 自 、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 西方刑事 司 新
法领域 的一种改革 和尝试 。
解 。对 于法定 刑在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 拘 管制 、 金 罚 等 到轻 微刑事案件 , 罪人 的主观小 , 犯 其行 为主要犯罪 的 是被 害人个 人 的利益 , 国家 利益损 害小 , 以 , 对 所 对于 这 部分人 适用刑事 和解制度不会 丧失法律 的权威性 ,同时
它改 变了 以往强 调 国家对犯 罪人行使刑 罚来对犯罪人 进 行惩罚 的刑事 司法 理论 。通 过和解均衡 国家 、 害人 、 加 受
法 学天 地
辽 辽
丁 丁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张 虹
经 经
济 济 职 管
业 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长和实现社会化。在美国有9%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 0 其中绝 度 的意 蕴正接 近这 一刑事政 策 。
大部分 以 “ 刑事和解 ”方式结案 。另一方面通过 和解 过程 中的教
( ) 国司法 实践 发展 的必然 结果 五 我 目前在 我 国, 未成 年人刑事案 件 中适 用刑事 和解 制度 已经在 中央构建 和谐社会 这一 理论 的指导下 , 从地方 和基层 的法 院 、 检
未成年 犯罪人 具有生 理、 心理发育 尚未成熟 , 自制力差 , 犯罪
国的普遍做 法。 并非偶 然 , 这 因为刑事 和解确 实体现 了刑 法 的发
展方 向。
( ) 国刑法理念 和刑 事政 策转 变的必 然选择 四 我 从 中国的实 践看, 刑事和 解的 出现 是和改 革开放二十 多年 以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己 口1 D年 1月 ( ) 上
{占 I 缸金 ; I J
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制 度必要性 的思 考
戴 海 艳
摘 要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中适用 刑事和解 制度在 我 国司法实践 中 已经有 所 尝试 。 而由于制度 设置 和理论 滞后 ,这 些 尝 试 多数没有 法律 予以规 范。但 这一有 利于未成 年犯 罪人复 归社 会 和被 害人 利益恢 复的制度 ,是 未来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必 然 选择之 一 。对 未成 年人 的保护 和和谐社 会的 建设有 非凡的 意义。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未成 年人刑 事案件 必要 性 复归
刑法理 念 。
同时 , 贯彻 宽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政策最 基本 刑事和解制度 , 一方面 能避免造 打击 严重犯 罪 的同时对 适宜 的案件 作轻 缓 的处理 ,做 到宽严 相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之探析_陈妮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之探析_陈妮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在增加的“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作特别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对部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的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理应成为这项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理应适度放宽,可以不受“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并最大限度地使受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得到弥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实际功效。

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就适度放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范围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从法律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从产生起就意蕴着人文主义精神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诉求,而且从来未曾间断、绝灭过。

人文主义是现代法精神的哲学基础,法学理论力求承载人文意蕴,追问生命意义,以人的幸福生活为宗旨而展开研究。

人文主义精神就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格和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我们应从贯彻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来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摘要]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二者联系紧密,尤其是在犯罪预防问题上,但是理论上、实践中对此较少论及。

本文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蕴含的犯罪预防价值和潜在风险全面、理性分析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中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预防犯罪,程序正义一、深度透析——刑事和解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蕴含目前,学界对刑事和解功能的认识?譹?訛并未超出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鲜有从积极预防犯罪角度论证。

其实,刑事和解作为启动刑罚的一种特殊机制,其结果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罚,故可从刑罚的价值反观刑事和解,用刑罚的目的去挖掘刑事和解的积极预防功能。

刑罚目的具体表现为报应和预防?譺?訛,未成年犯罪中刑罚淡化了报应性,预防便成了首要目的。

刑事和解作为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蕴含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价值。

1.加害方与被害方。

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是被犯罪侵害的第一层关系,传统的刑事诉讼都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双方几乎互不接触,难以形成有效对话,虽案件办结,但是双方的裂痕依旧存在,不利于犯罪预防。

刑事和解就是公权力全面渗透刑事诉讼后,私权利的一种回归,为双方直接对话提供了谈判桌。

2.加害方与社会。

首先,刑事和解要求未成年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经此过程未成年人获得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教育,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

其次,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使其明白犯罪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付出代价,从而放弃再次犯罪的想法。

最后,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对未成年从宽处理程序,例如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等,有效避免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

3.被害方与社会。

被害方是一般预防的重点对象,司法实践中在惩罚犯罪时常常忽略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了被害方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中,加害方可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花钱买刑”成为可能。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临问题日益复杂,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背景下,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成为探寻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种新途径。

本研究旨在探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提供参考。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我国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研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深入了解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实施情况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2.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
3. 国外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经验
二、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案件的选择问题
2.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问题
3.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程序规范化问题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为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同时,为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为实现未成年犯罪防治目标做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首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0XX年,我国27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

①其中,自1997年至20XX年,14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63320人,超过上述总数的70%.从每年的统计数据来看,1997年至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XX年至20XX年则以每年同比下降约12%的幅度逐年递减。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②。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络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根据20XX年发布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从有关方面的统计和抽样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50%左右。

③。

另外,未成年人络犯罪不断增加。

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络不良信息有关。

在受访的未成年犯中,“经常进吧”的占93%、“沉迷络”的占85%,而上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页、邀约犯罪”的达到92%.在犯罪类型上,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也不断增加。

④。

(三)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以盗窃、抢夺等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⑤从具体罪名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罪名。

各省的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

⑥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日趋增多,多种类型犯罪混合交织在同一罪犯身上。

如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

⑦。

(四)经矫治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较低。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激情犯罪。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模糊,出现无因犯罪现象。

许多犯罪是临时起意,动机不明,盲目为之。

⑧另外,大多数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与不正常的社会群体交往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⑨。

对未成年被告人,各级法院实行了各种特殊的审判方式。

自1984年创设少年审判机构开始,截至20XX年我国共设立了2200多个少年法庭,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27年来,人民法院形成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实践表明,经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后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间,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

⑩。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做法是国外刑事司法的成功经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较强。

如果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使其真诚悔过,将有助于其重返社会;反之,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如果将其关押在监狱中,则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但难以实现预防与矫治的目的,反而可能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一方面,在处罚的方式上要更加强调社会改造,注重教育和引导,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让其能更健康地成长;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要避免传统审判方式的弊端,注重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使未成年犯罪人体会到自己给别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真诚悔过。

司法机关根据刑事和解协议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于其顺利重返社会。

(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根据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但其并不享有独立的控诉资格。

被害人的意愿得不到完全的尊重,有时甚至会被遗忘。

要想加害人赔偿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民事赔偿的情况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刑罚考量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再加上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

如果单纯地对罪犯进行惩罚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补偿,非但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双方的冲突,难以缓和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矛盾。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促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积极进行赔偿,能够有效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害人由于其意愿能得到尊重,在协商过程中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心理上也易于得到安慰。

(三)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重重”指对特定的严重犯罪和犯罪人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轻轻”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

刑事和解正是对“轻轻”政策的具体落实。

20XX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它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显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落实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前文的数据可知,从1997年到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0余万人。

论文格式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将遭受各方面的压力,难以再融入正常的社会关系当中。

即使其主观上想重新做人,但由于有犯罪前科,客观上也会到处受歧视,从而会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报复心理,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未成年人都是有害无益的。

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的满意度较高,既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状(一)新刑事诉讼法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进行区分。

20XX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之外,还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7条至第279条)。

但是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专门规定。

可以说,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规定是依附于普通刑事和解的。

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定相应的规则。

(二)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规定较为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很多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问题,例如20XX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20XX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XX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XX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XX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根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未成人犯罪应当考虑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在判决时从宽处罚,检察院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但这些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宽泛,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际效果和预期目标存在一定偏差。

20XX年以后,一些地方例如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省市的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工作。

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但是,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其诸多的不足之处也导致实际运行的效果和预期目标存在某些偏差。

例如,基于双方的博弈心理,被害人可能会对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苛刻的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属也可能会因急于达成协议而被迫接受;由于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导致同案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大差异,等等。

另外,根据学者的调查,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对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提出了挑战。

以检察院为例,刑事和解的确减少了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从整个司法程序上看司法成本有所降低,但从检察机关投入的工作量来看,办案成本反而是增加了。

[论文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在西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一)适用条件。

办案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

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不应为减少案件积压数量而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

除此之外,还应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教育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所处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认罪悔过。

加害人真诚认罪悔过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只有在此基础上,被害人才有可能愿意与之和解;另一方面,加害人真诚承认自己的罪行也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

第三,自愿和解。

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决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

任何一方都不应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其进行和解。

(二)案件范围。

20XX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出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