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刑事和解制度本意是为了方便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逃避刑罚,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例如,被侵害人在和解谈判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威胁,甚至有些和解协议约定不干涉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使得侵害人和解后无法维权,受到的损失更大。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规范和解谈判过程。
加强受害人的参与权,建立起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严格约束对受害人的任何形式的威胁,以及任何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条款。
(2)完善强制执行机制。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不能遵守协议,导致受害人权益被侵害。
因此,完善执行机制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给了受害人维权的机会。
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机制的存在,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开启了一种和解的方式,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罚,可能会伪造和解协议,让投资人误以为中和了赔偿,并顺利将案子和解。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是假的,就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
同时,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或恐吓被害人制作虚假的和解协议,从而逃脱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和解协议制作程序的监管。
对和解协议的签署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录音,防止签署协议时的不当行为。
(2)建立公益律师制度。
增加公益律师数量,特别针对拿到和解协议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和保护工作,帮助他们辨别虚假和解协议。
三、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很大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往往非常大,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试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论文摘要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刑法只能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最后手段,刑罚不是万能的,当传统的刚性刑事司法失灵的时候,宽的刑事政策就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赋予了纠纷的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话语权和决定权,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适用,笔者结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阶段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一)某些当事人“被和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文书。
”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但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三机关主持之外进行刑事和解,因此实务部门主持刑事和解的惯例还将延续。
目前,对于刑事和解,我国法律并未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某些公安机关为了提高撤案率,检察机关为了降低刑事案件的起诉率,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使当事人有“被和解”的可能。
(二)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和解有制度上的重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询问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民事部分的调解,如若接受,法院的调解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事部分的量刑。
法院的这种民事调解无疑与刑事和解有很大的交叉,与刑事和解出现了制度上的重叠。
另外,法院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中立性。
(三)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由于加害人在经济条件、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差异,由刑事和解得出的协议结果往往存在“同案不同价”的问题,相对于属于社会底层的行为人因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
同时,如果同一宗案件有多名加害人,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却可能因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遭受相对更重的刑法惩罚。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与完善哈耶克在论述政治哲学时曾指出:“社会、法律都是以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而不能随意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手段,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存在争议。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不够规范、调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需求日益增强。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同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刑事纠纷,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等后续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确保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以及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同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低等问题。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较低。
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和解协议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规范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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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思路,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有弥补被害人物质与精神双重损失,恢复被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相呼应,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备受追捧。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事和解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近几年的试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我国引入此项制度带来困惑和挑战。
因此,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及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克服此项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解决人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隐忧,使其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司法完善制度宜顺论文网目录引言 (4)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4)(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4)(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4)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 (5)(一)规范依据 (5)(二)内容和特点 (5)(三)存在的问题 (6)三、我国刑事和解之体系构建 (6)(一)适用范围 (6)(二)程序运作 (6)(三)各阶段司法机关的分工 (7)(四)价值体系 (7)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思考 (8)(一)对刑事和解的履行问题 (8)(二)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 (8)致谢 (9)参考文献 (10)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引言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可以达到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理想目的,是现今各国刑事政策领域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刑事和解的理论,使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刑事纠纷发生后,能够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既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加速了加害人复归社会。
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的加速以及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进行,刑事和解制度逐渐进入了我国学者和公权力机关的视野。
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尝试成为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探讨的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解决刑事纠纷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尤其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在全国各地区进行着。
对于这种缺乏法律规制却又具有实践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而是应该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
因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表明了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同时也体现了其优越的制度内涵和价值追求,而且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事和解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近几年的试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我国引入此项制度带来困惑和挑战。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及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克服此项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解决人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隐忧,使其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笔者相信,刑事和解制度将不断得到完善,充分发挥其合法、合理的特点解决刑事纠纷,构建和谐司法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一)刑事和解的定义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从而解决纠纷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关注被害人,弥补被害人收到的伤害,同事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进被告人真诚悔改,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修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价值明显。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成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它的理论基础源于“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1,而其核心价值即恢复正义。
从恢复正义理论角度出发,当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管理,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是的社会恢复和谐2。
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时间并非在西方理论指引下产生和发展的,更多的是源自我国国庆和中国特色司法实践中,因此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事有必要更多的从中国本土化中寻求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诠释和解读。
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和谐理论,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一方面最大程度上使被害人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抚,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最终有助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符合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和谐理论的核心价值。
刑诉民诉化理论,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按照民署诉讼的方法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采取处分原则,使得被害人可以直接决定实体结果,这与民事诉讼在中的调解、和解制度有极大的相似性,从而使得刑事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体现了鲜明的民事诉讼特征。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一)规范依据刑事和解是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司法改革成果,是对特定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宽缓处理办法。
目前我国主要有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及湖南等五个省和直辖市制定了较完备的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刑事基本法律并无对刑事和解的直接规定,给刑事和解留下的空间也不大。
目前在实体法里可以找到的依据主要有《刑法》第37条,该条列举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刑事和解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这一重要内容。
在《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该条关于调解的规定为全国各地进行刑事和解打下基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第4条表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直接决定和解达成协议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依据这一特点。
(二)内容和特点我国刑事和解适用于解决性质轻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小且有矫治可能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我国各试点地区的刑事和解从适用范围到程序的设定,从执行的主体到模式的选择,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同事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一,在适用范围的选择上,主要是轻罪活轻微犯罪案件。
其二,和解过程由公权力机关监督,最终由公权机关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三,刑事和解适用阶段普遍集中在检察机关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
其四,刑事和解的方式以加害人对被1(美)约翰.R.戈姆:《html or Westerm criminology Review》【M】2马静华:《政治与法律》害人的经济赔偿为主。
(三)存在问题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在我国不过十年,尚处于初步探索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和困境。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采用的模式不同,司法机关的角色和作用便不相同。
采取公权力机关促和模式的,容易产生双重角色,造成角色混乱,不利于保持公正。
采用自和模式的,司法机关的缺位,或将刑事和解置于一个随意而脱离司法控制的位置,造成仓促结案和司法不公。
我国的刑事和解并没有从司法程序中脱离出来自称体系,仍然是正式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实践中庭外的和解难以做到让当事人面对面的情感交流,重赔偿轻交流的和解过程不能体现加害人的悔过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加害人的原谅,缺少对精神伤害的弥补就不能将和解与正规司法程序的价值区别开来,损害了刑事和解的价值发挥,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留下了不稳定的因素,长远看对构建和谐社会并无益处。
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达成和解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达成和解后被害人不应要求追加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虽然是加害人补偿被害人损失的办法,但不是法院判决的内容,严格来说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所以刑事和解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缓刑和减轻的刑罚处罚。
承担刑事责任形式单一,造成加害人在履行赔偿的义务后还要承担一定的监禁刑的情况。
三、我国刑事和解之体系构建(一)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的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范围过宽,有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牺牲法治权威;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
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宜将刑事和解做泛化解释,应限定一个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三类:一、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和解适用于未成年人是各国通常的做法,未成年人处在身体发育和心理成长期,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矫正其行为的可能性大,刑事和解作为轻型化、非刑罚化的制度理应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二、轻微刑事案件。
一般指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年作为轻罪和重罪的区分点,我国刑事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重罪适用刑事和解,可能会放纵罪犯,伤害国家的刑罚权。
三、自诉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是因为此类案件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情节轻微易于和解。
(二)程序运作刑事和解的立足点在于双方自愿,强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化解矛盾。
刑事和解也只有以合理的程序设计为依托,才能在刑事解纷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现行的实体法中并未对刑事和解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难以把握和解的启动、签订、履行、监督等过程,可操作性较差,应在以下四方面加以明确。
一、刑事和解的启动,刑事和解的启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权机关的告知,另一种是当事人的申请,但无论哪种形式都需要得到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二、和解协议的签订,当事人和解协议的签订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在和解协议签订前,第三方应让双方对自己的意愿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同时,刑事和解协议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免和解协议不能生效。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履行是刑事和解能否取得成功的最为关键的一环,处理不好不仅前功尽弃,还有再度引发纠纷之嫌。
实践中,往往采用一次性经济赔偿来解决纠纷,以避免履行不能的后果,但同时这种方式又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得到和解的机会。
因此,刑事和解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和解方式。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在西方和解协议倾向于一个合同,在履行不能时可诉诸法院审判。
而在我国倾向于和解是一个判决,并希望和解协议有类似判决书的效力,在违反协议规定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的刑事和解需要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因此法律应赋予和解协议确定的法律效力。
(三)各阶段司法机关的分工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
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犯罪情节的轻重。
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使得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去的角色都是法律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