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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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

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

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摘要: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使司法机构以生物检测材料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的难题得以解决。

然而由于每个个体之间的DNA在结构上具有一定偶合性、高灵敏度的DNA技术鉴定存在极大的污染性、各社会职能部门鉴定DNA的水平良莠不齐等等,这些自身缺陷造成DNA鉴定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所以与其他鉴定方式一样,DNA鉴定所得结论也只能作为普通证据,并不确凿,对DNA盲目信服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领域对DNA做进一步审查与判断还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针对法医视角下DNA鉴定意义、结论的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层层剖析,最终提出DNA鉴定结论的有效应用措施,相信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p 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p :法医视角;DNA鉴定;局限性;审查判断;措施司法领域中,DNA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结合其他证据为法庭科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受DNA鉴定自身因素影响,在法庭科学的具体实践中仍存有诸多缺憾。

因此建立健全采信标准,契合司法规则,依靠相关法律规范使用DNA鉴定获取的数据,提高DNA鉴定法医视角下的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医视角下DNA鉴定技术重要作用DNA技术自从上世纪末问世以来,使以往只能用“认定”、“否定”、”“不能”意义定论结果的生物物证检验的历史。

DNA鉴定技术能够直接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生物材料的对象进行“认定”,继而成为诉讼、案件侦破的有力证据。

DNA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义为“同一认定”下的DNA,即为在分子生物学理论分析^p 方法下,对DNA样本与案发现场所遗留的生物材料中DNA的结构做鉴定对比,然后对比对的DNA来进行分析^p ,最终确定其来,成为诉讼及案件侦破的有利证据。

在目前的刑事案件生物物证验证过程中DNA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检验范围也有原来的唾液、精斑、血迹、毛发等生物材料拓展到现在的包括肌肉、骨骼、指纹、尿斑、汗液、在内的生物材料。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通过技术⼿段提供的证据。

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科学技术⼿段揭⽰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

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

“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

”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

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

在诉讼证明中,⼀些证据的证明⼒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

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眼即可发现⾎迹,但⾁眼不能判断⾎迹源⾃动物还是⼈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期。

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的作⽤。

然⽽,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再认识的基础上派⽣出来的⼀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3]。

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

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的产物,是鉴定⼈利⽤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种判断,⽽⾮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

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

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

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

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可靠性一、鉴定意见概述(一)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当诉讼中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鉴定人被委托按照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判断的意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刑事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其承载的意义是不同的,原来的鉴定结论包含了法官对于该证据毫无保留的信赖,既然都是“结论”了,当然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几乎也不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再加上鉴定人可能会出点小差错或者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因而鉴定结论并不完全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仅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了鉴定结论的缺陷,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

(二)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与专业性。

鉴定意见涉及的都是科学领域的专业问题,依照科学的方法与原理得出的,同时它的结论也依赖于科学的发展。

第二,法律性与诉讼性。

鉴定意见毕竟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它在鉴定过程中必然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三,主观性与客观性。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作者:蒋义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基本案情]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6时,李某向王某借钱6000元整,借期2个月。

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2009年5月1日,李某答应王某到公园门口还钱。

到公园门口时,李某正和其另一朋友田某在一起,当王某过去取钱时,李某把钱仍在地上,出言不逊,还打了王某一个耳光。

王某情急之下,捡起一根木棒打向牵某,致李某重伤,田某忙去劝架,王某以为田某是牵某叫来的帮手,用木棒将其打伤。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

部分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盲目采信,不加甄别,拿来就用,而鉴定结论却不一定是正确的。

因此,审查起诉、法庭辩论等环节千万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采信、质证。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伤势,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构成轻伤。

但主检医师认为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

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

对于这份鉴定,李某提出了异议,为此,检察机关重新委托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和形成原因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

且系钝器所伤,以上两份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王某故意伤害罪,造成一重伤、一轻伤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一、争议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处理本案时,共出现了两次争议高潮,一是检察机关的内部。

在证据审查时对前后两份鉴定结论的采信展开的争论,二是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展开的辩论,就两份鉴定结论的质证。

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后。

证明李某系钝器所伤,且没有“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待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的模糊字眼,经审查判断应该采信。

二是两份鉴定结论相差太远,应该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质证,让法院来认定。

上述争议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采信和质证等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问题,已上升为学理问题,值得深层次分析和探究。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陈瑞华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总页数】6页(P1-6)
【作者】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相关文献】
1.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J], 孔令勇
2.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J], 吴常青;王彪
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4.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J], 廖亚涓;王萍
5.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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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标签:鉴定结论;证明力;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等常常需要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来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

1 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定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兼具辅助证明作用和独立证明的作用。

当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明作用。

“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光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这便是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综合审查评断理念,因此,鉴定结论作为全案有资格的证据之一在被法官认定其证明力时应当结合其它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帮助司法认知、推定,将多个证据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这就要求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过程中更要发挥法官的思维能力和聪明才智。

鉴定结论的独立作用。

即在证据有限甚至全案就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例如:A生前从B借得款项,并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书写了欠条,日后B将A的财产继承人诉至法院,则对A生前所书写欠条的笔迹鉴定将起到独立证明作用,对其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就必须进行严格的单一审查评断。

不管鉴定结论是辅助证明还是独立证明,最后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只是“鉴定意见书”,其定位应该是将鉴定结论视为法官审判时的一种专家参考意见观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也应该基于此。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2006-7-12 14:3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所谓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作为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由于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我们法官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不可讳言的是,由于鉴定结论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我们平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盲目相信鉴定结论,未经审查就径行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么这一方面即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也会酿成大错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那么,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1、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提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减少审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视,从而增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该项取证在程序上是非法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例如在被告人吴某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中,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侦查机关没有将轻伤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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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一)
关键词: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其自己独特之处。

在诉讼中,各国对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有一定的差异。

我国应关注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制度。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它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客观性、公正性也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是证据。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审判机关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比较两大法系中鉴定结论之审查判断的差异,就如何借鉴他山之石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鉴定结论及其特点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1]。

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些阶段产生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

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

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

“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

”2]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

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

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

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血迹,但肉眼不能判断血迹源自动物还是人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无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日期。

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力的作用。

然而,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示,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生3]。

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行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

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种判断,而非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

因此,由于认识及水平上的差异,对同一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鉴定分歧,给予认真审查。

法庭虽不能对专门问题的科学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有能力从程序上对鉴定结论是否可信做出判断,因此,对于鉴定结论不能盲目崇拜,更不能以存在鉴定结论为由,否定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第四,鉴定结论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鉴定结论只负责解决案件有关事实问题,而不能对其中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在诉讼案件中,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鉴定人不能逾越鉴定的范围和权限,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被很多人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任何已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认证、采证的一系列证明过程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经过一个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过程。

对鉴定人的口头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相同。

鉴定人必须像普通人一样在法庭上就其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法也大多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证之后,才可以对其证明力做出判断,运用鉴定结论证明案件应以法庭调查为前提条件4]。

总之,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判断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与鉴定人是否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有着直接的联系。

这种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一是诉讼当事人或司法人员在聘请或指派鉴定人时对其资格的审查,二是法庭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可靠,在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对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的审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

原则上,所有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充当鉴定人,法律并不对鉴定人的资格做出任何明确的限制。

因此,当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时,事先都会对要聘请的专家进行资格考查。

当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在法庭上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时,双方律师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先由盘问律师提出必要的基本问题,表明该专家在提出其意见之前所接受过的训练、拥有的经验和专门性技能。

对方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有打断和反对的权利5]。

在直接盘问结束后,对方律师还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资格质询。

不仅对鉴定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进行发问,而且还经常涉及鉴定人过去所做鉴定记录等问题,如果鉴定人过去曾有过错误鉴定的记录,将会严重地影响到他的资格认定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当然,这些人的所谓专家资格,也要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可6]。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围比英美法系要窄。

鉴定人在专职或兼职从事鉴定职业时,已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或组织的资格审查,司法人员在选任鉴定人时,主要审查的是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况。

当鉴定人完成鉴定结论后,司法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仍需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与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无疑粗浅得多,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似乎更为可取。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均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要受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都可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

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鉴定人的准入轻而易举。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应有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鉴定人不顾鉴定条件、方法和水平如何,省略鉴定步骤,简化鉴定结论的现象较为普遍。

他们更不愿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由此看出,我国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既没有事先的资格审查,也没有法庭上接受当事人对其资格的质疑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效果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的无序的现状,这一立法至少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以调整公、检、法、司各鉴定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因为任何一部门所立的法对其他部门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可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对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就有法可依,再结合法庭当事人对鉴定人资格的质疑,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就有了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审查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有很大的关系,鉴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因此,审查鉴定结论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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