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合集下载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通过技术⼿段提供的证据。

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科学技术⼿段揭⽰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

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

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

“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

”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

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

第⼆,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

在诉讼证明中,⼀些证据的证明⼒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法根据经验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断。

譬如:我们在犯罪现场通过⾁眼即可发现⾎迹,但⾁眼不能判断⾎迹源⾃动物还是⼈类;我们或许凭经验能够辨别出伪造的签名,但经验却⽆法判断签名的书写⽇期。

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可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断,具有补充法官认识能⼒的作⽤。

然⽽,由于鉴定结论是对其他证据证明价值的展⽰,所以,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它是在对其他证据进⾏再认识的基础上派⽣出来的⼀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作为基础,鉴定结论不可能产⽣[3]。

因此,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还必须进⾏审查。

第三,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所作的判断。

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意见性证据,是主客观相统⼀的产物,是鉴定⼈利⽤其专门知识对特定问题所做的⼀种判断,⽽⾮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一、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内容首先,需要对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鉴定意见可能来自于具有权威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相关行业的权威机构或者专业科研机构,也可能来自于相关当事人、合作机构或者亲友等。

不同来源的鉴定意见其可信度和权威性各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辨别和判断。

同时,鉴定意见的内容也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包括其论证过程、方法和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针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

具体包括对鉴定意见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数据、证据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对,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论证过程、逻辑链条等进行推敲和检验,确保其合理、科学、严谨。

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相关领域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判断。

三、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此外,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也是审查和认定的重要方面。

首先,需要确保鉴定意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框架下完成的,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

其次,需要对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对象、目的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其能满足相关事务的实际需要,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

四、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还需要对其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行充分的考量。

鉴定意见的产生应当是在公正、公平、客观的基础上完成的,并且能够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专业偏见、学术纠葛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排查,并狠护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系统的考量和分析。

只有在审查认定的全过程中充分把握了鉴定意见的来源、内容、可靠性、准确性、合法性、适用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才能够做出准确、可信的结论,并据此为相关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论新刑诉法有关鉴定证据的立法修改与审查判断

论新刑诉法有关鉴定证据的立法修改与审查判断

作者简 介: 孙振 , 男, 中国 政 法大学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为刑 事诉讼 法学。

2 8・

( 一) 鉴 定人 出庭作 证
振: 论新 刑诉 法有 关鉴 定证 据 的立法修 改与 审查判 断
讼 代理人可 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 门知识 的人 作为证人 出庭 ,
就鉴定 人作 出 的鉴 定意 见提 出意见 。 ” 可 以说 , 该规定 是 对 现行诉讼参 与人范围 的突破 , 亦 加强了控辩双方对鉴定 意见 的质证 能力 , 使得庭审 阶段对鉴定 意见的审查判断迈 向实质 化, 从而将错误 的鉴定意见排 除于定 案根 据之外。
作 出具 体规 定 , 也 让“ 鉴 定 意见” 之 表述 实至 名 归。此 次 “ 鉴 定 意见 ” 的确 立 , 在 具 体 层 面 可破 除人 们 对 于 鉴
定证据的盲从 , 促使我 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鉴定人 出庭作证 、 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规定的具体落实,
刑 事诉 讼双 方 的主体地 位 与平等 对抗会 得 到进 一步提 升 。
2 0 1 3年 第 2期 第2 3卷 总第 1 0 4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3 No . 2 V0 1 . 2 3 S e r i a l 1 04
长期以来 ,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 “ 科 学证据 ” , 自其作 出之
日起似已盖棺定论 , 无需 任何 的审查程 序 , 加 之鉴定 人 的专
家地位 , 鉴定人本人亦很 少会 出席法庭 , 接受庭 审控辩 双方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在法院的审理中可能会让提出有异议证据的一方主动去到机构进行客观的鉴定,但是对于机构给出的意见如果对另一方不利的话可能会被请求重新审核,那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其实只要对其中关于鉴定的程序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可以得出最准确的判断。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在法院的审理中可能会让提出有异议证据的一方主动去到机构进行客观的鉴定,但是对于机构给出的意见如果对另一方不利的话可能会被请求重新审核,那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其实只要对其中关于鉴定的程序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可以得出最准确的判断。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如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从业资格;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是否真实、合格、合法;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 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

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委托鉴定的材料;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明确的鉴定结论;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法庭上进行的比较简单的鉴定,鉴定人也可用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鉴定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不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补充说明或解释,这些说明和解释,也应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互相抵触,或鉴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见,或者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外,还可以另行指定鉴定人再行鉴定。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审判中,鉴定意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由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需要经过质证程序来确认。

因此,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现状及问题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质证程序不规范。

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质证过程混乱,无法保证质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鉴定人资质参差不齐。

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和经验水平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质量,但目前鉴定人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存在漏洞,导致鉴定人资质参差不齐。

3. 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严格。

部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够严格,容易受到鉴定意见的影响而忽视其他证据的审查,导致判决结果失真。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以下是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措施: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措施针对《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二合同内容: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共同约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实施。

一、______二、______三、合同正文:(一)质证程序定义本合同所指“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是指由相关方参与的,针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适用性进行审查和讨论的程序。

(二)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目的本合同旨在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流程及原则1. 启动质证程序: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申请启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2. 鉴定意见提交:由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交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法院部门鉴定意见

法院部门鉴定意见

法院部门鉴定意见一、概述鉴定意见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需要专门技术知识或技能才能解决的问题时,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二、鉴定意见的种类根据鉴定的对象和内容,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刑事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物证分析、心理测试等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罪或罪轻罪重。

2. 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标的物进行质量、价值、权利归属等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当事人的主张。

3. 行政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鉴定,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受到不公正待遇。

4. 司法鉴定意见:在法律事务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给法院或当事人参考。

三、鉴定意见的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查决定: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选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选定鉴定机构。

4. 出具意见: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5. 质证辩论: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6. 采纳应用: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作出裁决或调解。

四、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形式1. 标题:鉴定意见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鉴定的主题和目的。

2. 引言:引言部分应当简要介绍案件背景、鉴定目的和鉴定事项。

3. 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部分应当详细阐述鉴定的方法和过程,包括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分析和判断。

4. 结论:结论部分应当明确表述鉴定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5. 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6. 其他:根据需要,可以在鉴定意见中添加附件或其他补充材料。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应用1. 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陈瑞华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总页数】6页(P1-6)
【作者】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相关文献】
1.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J], 孔令勇
2.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J], 吴常青;王彪
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4.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J], 廖亚涓;王萍
5.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制度Forensic System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

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

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

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

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鉴定意见;鉴定体制;鉴定程序;证据能力;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5.001文章编号:1671-2072-(2011)05-0001-06On the Examina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OpinionsCHEN Rui-hua(Beij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Beijing 100871,China )Abstract :The reformation of the forensic system not only brings changes to the forensic system ,but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vidence ’s rules.As one kind of legal evidence ,the “expert opinion ”no longer has the effect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but like other evidence ,it should be reviewed by the court in respect of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force.Expert opinions should be rejected by the court if the evidence violates the qualification ,procedure ,method and the form of identification veports.The rule to admissibility of expert opinions as evidence contributes to th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procedure ,and strengthen the probative force.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Act ,expert opinion in the micro-level will have more system space ,when only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macro-level and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in the meso-level have substantive changes.Key words :expert opinion ;forensic system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evidence qualification ;probative force收稿日期:2011-09-01作者简介:陈瑞华(1967—),男,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E-mail :chenruihua88@ 。

1引言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近年来一直处于剧烈的改革进程之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做出了调整,要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保留鉴定机构,但“不能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部负责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则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与此同时,这部法律首次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1]。

2010年由两高三部通过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死刑证据规定》),首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确立了明确的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针对非法所得的鉴定意见确立了排除规则。

不仅如此,这部司法解释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问题设立了新的规则。

作为首部针对鉴定意见确立排除规则的法律文件,这部司法解释开创了中国证据立法的先例[2]。

迄今为止,司法鉴定领域中的改革主要发生在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方面。

前者属于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问题,涉及鉴定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问题,后者则属于微观层面的证据规则问题,牵扯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

至于那些处于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问题,如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任、鉴定意见的对抗化等问题,则还尚未有发生变革的迹象。

在绝大多数刑1··事案件中,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所聘请的鉴定人多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当然对一些涉及复杂专门问题的事项,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意见。

但无论如何,法院对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均无控制力,而最多在极个别案件中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程序。

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即使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提出了重大异议,也无权自行委托鉴定人和提交本方的鉴定意见,而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

但这种申请往往都无法得到支持。

与宏观层面的司法鉴定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问题相比,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的研究,存在着零散且深度不够的问题。

鉴于《决定》和《死刑证据规定》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本文拟从微观层面的证据规则的角度,讨论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程序之下,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如何进行评判的问题。

笔者将首先讨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问题,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做出理论分析。

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将结合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究竟有多大的制度空间,做出一些反思性讨论。

2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根据所要鉴定的对象和鉴材的不同,鉴定可主要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从鉴定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医类鉴定”又可以细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可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则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所进行的鉴别,或者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所作出的种类或同一认定①。

所谓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无论进行何种鉴定,鉴定人都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设备和技能,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鉴定和判断。

而这些专业上的鉴别和判断,一旦为司法人员所获悉,就有可能弥补后者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拓展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

尤其是对那些种类繁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司法人员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作案手段、被告人是否在场、行为过程中的言行等问题,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对涉及言行、人体、物体等方面的同一性问题,也可以有真切的判断。

2.1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现行法律中的“鉴定意见”,曾经被冠以“鉴定结论”的名称。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这不仅仅代表着该证据种类在概念名称上发生的变化,而且有着较为深刻的法律意义。

首先,鉴定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要使鉴定意见转化为定罪的根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庭审理过程,经历完整的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庭评议过程。

与其他任何证据一样,鉴定意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也不得被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是什么“科学的判决”,而鉴定人也更不是“科学法官”。

除非法官主动放弃审判权,否则,对一切鉴定意见都只能将其视为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鉴定结论”。

其次,鉴定意见之所以不再被称为“结论”,是因为法庭要对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遇有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上存在缺陷的鉴定意见,法庭还有权做出否定性的判断,甚至可以将那些违法所得的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并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

而假如鉴定意见已经成为“结论”,那么,法庭将其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岂不违背理性法则?再次,鉴定意见之所以不能被称为“结论”,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它很有可能不是唯一的。

尽管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侦查机关委托鉴定人做出的,在大多数案件中也是作为控方证据使用的,但现行法律允许公诉机关、法院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做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而这种经过重新或补充的鉴定所形成的新的鉴定意见,很有可能与侦查机关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出现不一致甚至直接矛盾的情况。

既然对同一鉴定事项可能出现不一致的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法庭就不得不面临着对这些鉴定意见的全面审查和选择使用。

在此情况下,这种证据材料还能被说成是“鉴定结论”吗?2.2鉴定意见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化,显示出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以及司法鉴定的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这为我们围绕着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重新构建证据规则,扫清了理论上的阻碍。

既然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比,并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先性,其证据资格也要经受严格的审查过程,那么,“鉴定意见”也就真正回归了“证据材料”的本来面目。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一种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七条,有关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司法鉴定的主要分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