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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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浅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医学鉴定

浅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医学鉴定
庭辩 论 , 要求 辩 护 人 重视 庭 审 质 证 。律 师是 质 证 更

法医学 鉴定 中的 鉴定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的 作

法 医学 鉴定 中的鉴 定 人 不 是执 法 人 员 、 司法 人
员 , 能代 表 执 法 、 法 机 关 行 使 执 法 、 不 司 司法 职 能 。
验、 分析 说 明 、 定 意见 三 者 之 间 的联 系 充 分 与否 。 鉴
医学鉴定应 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 , 于外伤性颅脑 对 器 质性 精神 障碍及 其他 神经 性损伤 宜在 受伤 1年后 委托鉴 定等 。司法鉴定 机构 应 当在 与委 托人签 订 的
司法 鉴定协 议 书规定 的期 限 ( 般 3 一 O个 工 作 日内)
鉴定 人运用法 医学 和 医学 的理 论 与 技 术 , 与法 律 对
有关 的 问题 所进 行 的鉴 别 和判 断 。法 医学鉴 定人 受
要 求 进行重 新鉴 定 ( 须具 有充 足理 由 ) 必 。
二 、 师在 刑事 辩 护 中要对 法 医学 鉴定 进 行 质 律

公安 、 司法 机关 委托 , 以个人 名义 对专 门技术 问题 进 行 技术 鉴定 并 向委托机 关 出具 鉴定 结论 。
[ ]陈兴 良 刑法疏 议 [ . 3 M] 北京 : 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 中
社 ,97 6 7. 19 :4
[ 责任编 辑
李延 明 ]
30
安 局刑警 大 队 委 托 鉴定 , 9月 3 日张某 住 院 ,0 8 0 20
故中, 死者尸体常不作尸体解剖、 不作病理和毒物检 验 , 是 , 死者 未 作 全 面 的尸 检 和解 剖 , 护 人 完 但 若 辩 全 可提 出意见 , 说死 者系 原发性 疾病 加重 而死 亡 , 也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检索”在鉴定意见类证据审查中的运用导言:信息收集是日常办案的常态,但当无讼学院将检索进行归纳、总结,提升为一套“方法论”后,笔者仿佛对老友有了新的认识。

同时,也更加期待,在刑事辩护领域,作为一门技能,当检索与“傲娇”的鉴定意见相遇,会迸射出怎样的火花呢……律师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也是如此。

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的认识,首先是建立在对全案证据准确的分析、把握之上。

因此,如何有效的审查证据,进而有效质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其“专业性”,成为很多律师审查的难点,更有甚者,有些律师会天然的对其表示“信赖”。

同样,如果能够揭开其“专业”的外衣,对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并发现问题,无疑会成为辩护律师“致胜”的关键。

笔者认为,如具备正确的检索思维,通过有效检索,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审查范围和排除规则,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之必要从语义上讲,检索是指从文献资料、网络信息等信息集合中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或资料的过程。

之所以强调检索对于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这与鉴定意见类证据的性质和特点是分不开的。

首先,看鉴定意见的概念,其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根据鉴定对象和检材的不同,鉴定主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单从鉴定意见的概念和分类上,我们不难看出该类证据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体现在人员的专业性、机构的专业性、方法的专业性及依据的专业性等多方面。

同时,我们也就不难想象辩护律师们在面对各种鉴定意见时的“一头雾水”。

笔者认为,这种“隔阂”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那么,显而易见,打破“隔阂”的方法就是通过检索获取审查鉴定意见所需的各方面的信息。

二、如何运用检索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一)树立正确的检索认知和证据审查理念从哲学上讲,“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专业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

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鉴定人资质审查:首先需要对提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过程审查:法院会审查鉴定人的工作过程和方法,包括鉴定依据的数据、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分析:法院会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其结论、论据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局限性。

4. 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提出疑问、反驳或支持鉴定意见的证据。

5. 法院判决:法院在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

6. 采信后果:如果法院决定采信鉴定意见,它将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如果不采信,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处理。

鉴定意见采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尊重专业知识,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要点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有助于为被告争取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质证是律师辩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证人的询问,律师旨在揭示真相、消除合理怀疑,并为被告提供有利的辩护材料。

以下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质证的要点。

1.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律师应当质证检察机关和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

如果调查手段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可以要求排除相关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2.证人的证词的可靠性:质证证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引导和交叉审问证人,律师有助于揭露证人证词的不可靠性、矛盾之处、记忆的不准确性等。

律师应当收集证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背景、故事的完整性、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动机和利益等,以便有效质证证人。

3.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律师可以质证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通过调查鉴定人的背景、专业资质和过去的鉴定经验,律师可以指出相关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性、不合理性或争议性。

质证的目的是削弱鉴定意见的影响力,使法庭对相关证据保持怀疑,从而为被告争取辩护空间。

4.录音、录像和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应当质证相关录音、录像和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仔细研究录音、录像和监控设备的操作记录、储存方式、保管和保全等,律师可以揭示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篡改、删除、录入错误等情况,从而质疑其真实性。

在质证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案件事实,确定质证的重点,并在课前准备中构思问题和理论。

律师应当通过精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质证手段,提供有利的证据和信息,有针对性地驳斥对方的指控和证据。

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技能之一,只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质证经验,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有效地质证,为被告提供强有力的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作者:冯润森刘存青吴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鉴定机构遭受质疑、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问题。

为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从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内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认定,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依赖司法鉴定办理案件的习惯。

但这种“习惯”的背后实则暗藏着“风险”。

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梳理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

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概况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两个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内。

2017年之前,为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已登记的“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转向了行业协会管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种,也丧失了“法定”资质。

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33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期总第835期No.2,2021Total of 835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发展,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越来越重要。

诉讼中广泛地应用着鉴定意见,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有检察院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均会借助鉴定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

借助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官本身并不是全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为此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专业学科领域的知识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可见,“科学化”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决有着重要意义[1]。

因此,要想让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这就需要思考怎样能进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评判。

1 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属性鉴定意见不同于科学证据,其证据属性是广义言词证据。

即使假定分析结果的呈现形式为鉴定书,此种书面表达形式去表达内容和思想的证据,类似证书,可是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需要鉴定人的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用意见性证言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书证类实物证据并不相同。

西方的英美法系中,鉴定意见被称之为专家证言,这同鉴定意见的不同是因为来自不同法系,即使专家资格、称呼、选任上有一些区别,可是本质却相同,均是有着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解读,进而提供意见性的证言[2]。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为此具备证据自身一般属性,也就是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却不是鉴定意见固有的属性。

鉴定意见核心属性是科学性,这样才能让它与其他证据相区别。

但是,此处所讲的科学性,并不是指其他证据没有科学性,其他证据科学性单纯从本身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之间符合度进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所具备科学性,就是意见本身的基础就是科学原理及方法的运用,需要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领域中的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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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4、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

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

“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念斌案中,有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在呕吐物、铁锅、门把、铝壸里的水及制作鼠药的工具上都检出了毒物氟乙酸盐。

这些检验报告有的是四名法医签名,有的是两名法医签名,张燕生律师对这些签名有疑问,就让我给帮助看看。

因我曾在公安机关做过十几年笔迹鉴定,所以能够很容易的对这些签名的真伪作出判断。

结果发现除了叫做林瑾晖的签名始终稳定外,其他几个法医的签名有的是模仿的,有的是假冒的,这就证明了法医在检验报告上存在造假。

(四)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对于侦查机关送检的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我们就要审查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是否有关于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的记载,审查在现场勘查时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有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等情况。

对送检的涉案物品,我们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搜查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清单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我办理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强奸案二审辩护,发现一审认定被告人强奸两起的关键证据是精斑DNA鉴定和指纹鉴定。

被告人说两起案件发生时他都不在案发地,现场不可能有他的精斑,而留有指纹的纸抽盒是他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物品,不可能留在强奸案的现场。

我在阅卷时重点审查物证的来源,发现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根本没有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的记载,虽然勘查笔录中有发现纸抽盒及指纹的记载,但在现场照片中没有纸抽盒。

卷内有一份物证提取清单,内容是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纸巾若干张,但是我对照现场勘查笔录发现,其中一个提取人没有列在现场勘查临场人的名单,说明他根本就没有参加现场勘查,况且提取清单上也没有见证人,所附的物证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照,于是我就对法官说现场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及留有指纹的纸抽盒均是侦查人员伪造的物证。

后来那两个提取纸巾的侦查人员又写了一份说明,说那些纸巾及纸抽盒是另一个没有提及姓名的侦查人员提取的,直接否定了他们先前制作的提取物证清单,等于没有人对物证的来源负责。

虽然法医鉴定纸巾上的精斑与被告人血样DNA一致,纸抽盒上的指纹是被告人所留,但由于送检材料来源不明,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现在办的一起入户抢劫案的申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2003年10月1日,河北省辛集市有一妇女被发现中毒死亡。

半年后抓获了一男一女两个嫌疑人,女的被刑讯逼供后被侦查人员抓着手在写好认罪笔录上签了字,男的至死不认。

一审法院依据被害人家里提取的一个白色瓷碗上有男的一枚指纹,三次判处死刑均被发回重审,第四次判处死缓被省高院维持。

我刚接手这个案子,家属提供了小部分案卷材料,其中案发时的现场勘查笔录只记录了在被害人的碗柜内提取了白色瓷碗一只,没有显现并提取指纹的记载。

因此,该指纹不能证明是案发时从现场提取,很有可能是抓获嫌疑人后,根据需要制造出来的。

原来的辩护人也对指纹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抓住现场勘查笔录这一要害。

(五)注意对鉴定依据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有的要依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这时我们就要注意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审查,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是否真实。

我在办理一件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销售的五种规格的聚丙烯管材送某省质量检验院进行鉴定,该质量检验院出具了5份鉴定书,认定韩某销售的管材均为中合格产品,因此,韩某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我们在对鉴定书研究后发现,其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QB/T1929—2006”,经对这一标准进行检索,发现这是轻工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对这种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我们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我和张燕生、李肖霖律师办理的惠州中院一审的黄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有一个非法采矿的罪名,公诉机关认定黄萍的公司存放在海边的500立方米的砂堆是天然海砂,所依据的是一份地质部门所作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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