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司法鉴定的质证意见书

司法鉴定的质证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本案司法鉴定的权威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对相关调查和研究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价,现将我的质证意见书提交给贵庭:本案是一起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盗窃行为。
根据法院的委托,我对相关材料和现场勘查结果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鉴定,并依法作出了如下质证意见:首先,根据我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现场勘查的结果,被告的行为存在盗窃嫌疑。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包括被盗物品的清单、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被告的盗窃行为。
同时,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了一些可以与被告的盗窃行为相对应的痕迹,如门窗损坏、物品丢失等。
综上所述,被告存在盗窃嫌疑的证据是相对充分的。
其次,我对被告的辩解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发现其辩解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行为,并提供了一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如视频录像等。
然而,我在综合分析证据时发现,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被告的盗窃嫌疑。
对于视频录像,我发现其拍摄角度不够清晰,无法确保被告在盗窃案发时没有出现在现场。
因此,根据我对被告辩解的分析和评估,其辩解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指控。
最后,根据我对司法鉴定的综合评价,我认为被告存在盗窃嫌疑的证据较为充分,且其辩解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指控。
因此,根据我的鉴定结论,我认为被告存在盗窃行为的嫌疑。
以上是我对本案的质证意见,希望能够对审理案件有所帮助。
如果贵庭需要我针对我提供的质证意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辩解,我将随时配合贵庭的要求进行答辩。
敬请贵庭判决!此致司法鉴定人。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尊敬的法院:我们作为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受法院的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了造价鉴定工作,并就此作出了一份造价鉴定意见书。
为了保证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结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鉴定标准进行了鉴定,并对该意见书进行了质证。
以下是我们的质证意见:首先,我们核对了鉴定意见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鉴定委托书、鉴定范围、鉴定对象等,并与相关的报告、文件进行了对照。
经核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方法和数据进行了审查。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系列科学、专业的鉴定方法,如现场勘察、文件资料调查、市场价格调查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也对所使用的数据进行了交叉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三,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和理由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计算方式、金额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和解释。
我们对这些结论和理由进行了仔细审查,并认为它们符合科学的鉴定原则和专业的鉴定要求。
最后,我们还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案件事实进行了对照。
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对证人的讯问等工作,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梳理。
在鉴定意见书中,我们对案件事实和鑫质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相关事实相符,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这份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并认为其具备科学、客观、可信的特点,能够指导法院正确判决。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依据我们的鉴定意见书,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特此质证。
造价鉴定机构:日期:年月日。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
尊敬的评审专家:
在本次质量评审中,我们对产品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就产品的质量提
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产品的改进和提升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认为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在产品的外观设
计上,存在一些细节处理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产品的边角处理不够圆滑,易划伤用户。
在产品的结构设计上,存在一些弱点,影响了产品的整体稳定性和耐用性。
在产品的材料选择上,存在一些不合适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产品在功能和性能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产品的功能设计上,存在一
些不够实用的地方,比如产品的操作界面设计复杂,用户体验不佳。
在产品的性能测试中,发现产品在高负荷运行时存在发热过高、噪音过大的问题,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
最后,我们认为产品在质量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工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产品的检测和测试环节中,存在一些漏检和误检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以上意见和建议,我们建议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加强对细节的把控,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在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设计上,注重用户体验,提升产品的实用性和性能稳定性。
在产品的质量管理上,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们希望厂家能够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并加以改进,以提
升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待。
谢谢!。
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不能含糊不清。
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的理由要明确。
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
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
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
(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
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
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
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
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一、关于证据一:_____的书面证言1、真实性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书面证言中存在多处表述模糊、前后矛盾的地方,例如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这使得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2、合法性该书面证言的获取程序不合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固定,如说明具体的违法情形。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关联性证言所陈述的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无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综合以上因素,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应被法庭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证据二:_____的物证1、真实性对该物证的来源存在疑问,无法确定其是否为原始物品,还是经过后期加工或伪造。
物证的保存条件不佳,可能导致其性状发生改变,影响其真实性和证明价值。
2、合法性该物证的提取和送检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如列举具体的违法操作,这使得物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关联性物证所反映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才能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鉴于上述问题,该物证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三、关于证据三:_____的书证1、真实性书证的形成时间存在疑点,可能是事后补写或篡改的。
书证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2、合法性书证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关联性书证的内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紧密的联系,不能有效地支持主张方的诉求。
4、证明力综合考虑,该书证的证明力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应被法庭轻易采信。
四、关于证据四:_____的视听资料1、真实性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未经公证或第三方见证,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存在剪辑、拼接等后期处理的迹象,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合法性收集视听资料的手段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秘密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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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
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1、B-13
B-07、B-09
2
3
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的计算和复核。
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
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的规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此重新鉴定。
代理人: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