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从诊断、治疗、护理、医患沟通、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讨论,特殊病例应当及时讨论。
2.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由专人做好讨论记录,全科医护人员均应参加。
主管医师准备资料、报告病史。
发言顺序为主管医师、其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详细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抢救情况;针对该患者死亡的原因分析、诊断、治疗措施的经验教训,每位发言人的原始发言内容,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3.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病历的相应记录(如: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并整理好病历资料;讨论结束后主管医师要将死亡讨论综合意见即时记入病历中,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时间、标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科室讨论综合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并经主治医师或其以上人员审阅并签字。
4.对死亡有争议的病例,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院总值班。
在死亡病例讨论前,应事先通知医务处,以便派人参加并主持讨论。
讨论后科室应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医务处备案。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由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处同意,本科室以外人员不得查阅及摘录。
篇二:1.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报回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生、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对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疗主管部门组织院内外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探讨诊治中是否存在缺陷,有无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一种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讨论和分析死亡病例的制度。
它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死亡病例,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患者死亡率,并为医务人员提供经验教训和改进临床实践的机会。
一、制度目的:1. 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深入分析死亡病例,发现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减少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促进医务人员学习和成长:通过讨论死亡病例,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教训,互相学习,提高临床实践水平,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3. 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对死亡病例的统计和分析,为医疗机构提供数据支持,用于制定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流程。
二、制度内容:1. 讨论组成员:讨论小组由医疗机构内部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病案质控人员等。
讨论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 讨论流程:每个月定期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议,由讨论组成员参与。
会议前,组织者会提前准备相关病例的资料,包括患者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会议上,组织者会依次介绍病例的基本信息和临床经过,然后讨论组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
讨论内容应包括病例的诊断、治疗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3. 讨论结果:讨论会结束后,组织者会整理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中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讨论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纪要将通过内部渠道传达给相关部门,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分享和学习。
4. 数据统计和分析: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对死亡病例进行统计和分析。
统计指标可以包括死亡率、死亡原因、死亡病例的临床特点等。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趋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三、制度实施:1. 培训和宣传: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向医务人员介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培养医务人员参与讨论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等形式宣传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该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李星四川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流程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在患者死亡后,由科主任主持,全体科室医护人员参加,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最后由科主任归纳小结。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凡住院死亡病例,在一周内,用蓝黑墨水笔将死亡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患者姓名、科别、年龄、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参加人员发言纪要以及主持人总结意见等记入病历的记录。
3.死亡病例讨论的流程和要求(1)主持人简要说明病情及讨论目的,宣布讨论开始。
(2)经治(主管)医生汇报病情:要求简洁、重点突出,包含病情简介、诊治、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的初步分析、死亡诊断,提出要求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3)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按职称由低到高分别发表意见,对病例进行分析。
(4)科主任总结:①对诊断及诊断依据的分析和鉴别要涉及“该诊断”国内外的诊治进展;②诊治经过的分析,如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医疗,疾病的转归是否是疾病的自然进程,对死亡原因要做出明确的结论;③该例患者在诊断、治疗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应从中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5)科主任查看死亡讨论记录并签字:①填写要全面,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初步诊断、主持人、参加人员(全名+职务或职称)、讨论主题、讨论目的、讨论时间、记录者;②正文记录按照讨论顺序记录;③最后主持人在记录者签名前签字。
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意义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对医护人员、患者以及整个医疗服务质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提高医护人员医学理论水平在死亡病例讨论中,经治医生介绍病例诊断、治疗、抢救、死亡等,并发表诊疗意见,对患者死亡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上级管床医生补充诊疗、治疗、抢救经过,并对抢救方案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其他医生根据病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出相应的疑问;主任医师(科室主任)逐一分析诊断、治疗措施、抢救措施、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解答疑问,并介绍该疾病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展。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每一周死亡病例必须进行死亡讨论,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意外死亡或有医疗事故争议的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已进行尸检的可待尸检报告结论出来后进行讨论,院前死亡可不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科内医护人员参加。
3、经治医师介绍病情、诊断、治疗经过、抢救措施,分析死亡原因、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加人员就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发表各自意见。
4、认真填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各项内容必须由经治医师或经认定合格的进修经治医师书写记录。
5、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情况,主持人最后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死亡原因、诊断、诊疗中的不足之处,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注意事项和改进意见并签全名。
6、建立死亡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7、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七天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24小时内讨论。
二、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主持。
三、参加人员原则上为本科室全体医师(包括进修医生、实习医生)及护士长和相关护理人员参加。
也可邀请医务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参加。
四、特殊情况的讨论由业务院长主持,全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参加。
五、死亡讨论由经治医生汇报病史、诊治及抢救经过,参加讨论人员按照职称顺序由低到高逐级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发言,综合归纳科室意见。
经治医生将发言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主持人审签。
六、死亡讨论经过整理后按死亡讨论的格式,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经治医师将综合意见记录于病历的死亡讨论中,主持人审签。
七、讨论目的是对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条.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讨论,特殊病例、有医疗争议的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
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条.死亡病例,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由全科医护人员参加,必
要时请医疗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术后24小时
死亡病例必须请麻醉科参加。
第三条.讨论内容:患者诊治经过、抢救措施、死因分析、经验教训。
第四条.讨论意见,按照《病案管理制度》要求书写在病历上,记录内容包括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
论日期、参加讨论者的意见及讨论的综合性一致性意
见,记录者的签名等,并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
讨论登记本上。
1。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一般是指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
二、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须在 6小时内完成讨论。
需尸检的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死亡原因若涉及到其他专业的疾病,科主任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协助讨论。
四、坚持死亡病例上报制度,科室应及时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单》并上报医务科。
五、科室在确定死亡病例讨论时间后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派专人参加讨论。
六、死亡病例讨论应做到科学、公正、严谨,认真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七、死亡病例讨论应指定专人记录,将参加讨论的人员发言及主持人总结意见详细记录,整理清楚,经记录者及主持人签名后在病程记录中记载,同时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由科室妥善保管备查。
八、不允许患者、家属或其他委托人参加死亡病例讨论会。
若家属或委托人要求了解讨论结果,应由病区或科内指定专人给与解答,解答内容应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家属或委托人姓名,其他参加讨论的人员不得私自回答。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死亡病例均要在科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及时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过程是否及时适当、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1.须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经管医疗组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及其他经治医务人员参加。
2.对于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须单独讨论并限24小时内完成,同时报医务部和分管院领导。
3.尸检病例须在出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讨论。
4.讨论记录:在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分别记录,在讨论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
5.记录基本信息:
5.1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姓名、职务/职称。
5.2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别、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终诊断包括临床诊断或尸检/病理诊断。
6.病历记录:在病历另立专页,在顶行适中位置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将讨论达成共识的意见进行总结性记录。
7.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须完整、详细记录参加讨论会每位医护人员的发言纪要,并有参加人员及记录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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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要求在患者死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随时讨论,同时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并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由家属签字后存于病历中。
2、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特殊情况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参加。
3、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进行补充,其他医师发表分析意见,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
4、讨论内容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5、经治医师要作好书面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后归入病历,同时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