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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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简介在中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拥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而在获得这份驾驶证之前,驾驶员需要完成驾驶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明。

本文将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以帮助有需要的人了解并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许可证类型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申请时,需注意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许可证:1.教练员许可证2.教育训练机构许可证3.机动车驾驶培训班许可证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与考试题库审批证明以上4种许可证均由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和颁发,具体使用范围和办理要求视申请人所处地区而异。

申请流程以下是基于教练员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步骤一:报名培训首先,申请人需报名参加由省、市或区县交通部门批准的专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培训班,按规定时间完成培训。

步骤二:提交申请材料培训结束后,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交通部门进行申请:•申请表•身份证和驾驶证•学历证明和鉴定证书•医学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结业证书步骤三:考试及评分申请人需参加由当地交通部门组织、专业的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考试,并根据考试结果以及个人评分等综合状态进行评定。

步骤四:许可证领取通过考试和评定后,交通部门会颁发相应的教练员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交管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事项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申请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事项:•申请人必须拥有有效的驾驶证;•培训班必须由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申请人需参加专业考试并获得合格分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结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是成为一名合法驾驶员的必要条件。

但办理时需注意类型和申请流程的细节,以确保顺利获得许可证并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本文提供了部分信息,希望能够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驾校相关管理规定(3篇)

驾校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保障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校(以下简称“驾校”)及其教练员、学员。

第三条驾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证驾驶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人员。

第四条驾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驾校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驾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培训场地、设施和车辆;(二)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条件;(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驾校设立程序:(一)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材料;(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符合条件的,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五)驾校取得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驾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培训项目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驾校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九条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参加教练员培训,取得教练员资格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材,保证教学质量;(三)爱护教学设施和车辆,确保学员安全;(四)尊重学员,耐心指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驾校审批手续

驾校审批手续

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开业条件:A、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B、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C、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场技术条件说明;6、教练车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7、教练车辆购置证明;8、各类教学设施、设备清单;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0、各项管理制度。

11、其他有关资料四、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济宁市审批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上传提交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材料。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2)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教练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第四章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2000)《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二、许可主体: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

3、场地规模:教练场的训练场地建设规模应该根据预定的训练规模确定。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

4、训练平场: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

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S1=Σni* mi/4(S1——训练平场总面积,m2; ni——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i——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2/车,小型车取值400m2/车)。

5、训练道路:训练道路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L=3dn/4(L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S2=bL=3bdn/4(S2——训练道路总面积,m2;b——单车道宽度,m )。

6、停车场:停车场应该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2;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2/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分类和业务范围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培训能力分为(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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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法规、国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二、申报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1.教学车辆数量
(1)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2)除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1)项要求。

2.教练车技术参数
相关车型车辆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9.3要求。

3.教练车技术状况与配置
(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2)教练车应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4.教学设施设备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的要求;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件进行理论教学。

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和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教学设备(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4)
5.教练场地
(1)场地规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总面积与单车道总长度应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3要求(2)场地训练项目设置及设施配置要求
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三、申报材料
1.请求实地查验书面报告;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达标查验的可不提供);
3.科目二培训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和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用为驾校用地的意见);
4.科目二培训场地面积的确认证明(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证明);
5.教室、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在科目二场地建设的临时用房可不提供);
6.驾培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7.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的证明或申请;
8.理论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明复印件;
9.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理论教练员证复印件;
11.所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证、驾驶证复印件;
12.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证;
13.计算机管理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14.对照两项国家标准自查后,提交《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1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申请人报请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训练路线的书面文本—《关于指定xx驾校(或筹建)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技能培训训练路线的复函》(参考标题);
16.车辆等级评定报告单。

四、办理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单位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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