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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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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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被害人代理阅卷申请书模板

被害人代理阅卷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法院:我是XX案件的被害人代理人,特此向贵法院提交被害人代理阅卷申请书,恳请贵法院予以批准。

案件背景:该案件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深感责任重大,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法院申请阅卷。

申请目的:阅卷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通过阅卷,我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侦查过程和审判情况,从而为被害人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同时,阅卷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正义。

申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依法享有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

通过阅卷,我可以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被害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申请内容:我申请阅卷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证据材料、侦查报告、审判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同时,我希望能够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诉讼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移送书、追加起诉书、答辩状等。

申请方式:我愿意亲自到贵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或者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案件材料。

如果贵法院同意,我也愿意通过电子方式查阅案件材料,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法律责任:我保证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章制度,不泄露案件信息,不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恳请贵法院批准我的阅卷申请,并允许我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我相信,通过阅卷,我可以更好地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正义。

特此申请!被害人代理人:日期:[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活动的一种授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一、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1.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理诉讼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上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3.调查取证权。

代理律师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申请权。

代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5.上诉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其他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二、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行使1.代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负责任的辩护和代理服务。

2.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3.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代理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代理律师在行使代理权限过程中,有权获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1.委托合同终止。

代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解除,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2.委托人申请终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代理,代理律师应当予以解除。

3.代理人丧失资格。

代理律师丧失律师资格,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进⾏规定,诉讼代理⼈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进⾏,要不然是不能进⾏任何操作的,那么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经⼈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对代理⼈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

因⽽,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
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与被告⼈在这⽅⾯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有⽆独⽴调查权
没有。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

这种规定与被害⼈地位及律师代理⼈的作⽤是不相称的。

因⽽,⽴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对于你提出的“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问题,诉讼代理⼈是不能单独进⾏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诉讼代理⼈在进⾏阅卷的时候也是要向法院进⾏申请的,只有通过后才可以。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角色,他们有着广泛的阅卷范围,不仅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还能够保证侦查、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了解的阅卷范围包括:一、侦查阶段1. 案件立案决定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案件立案决定书,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比如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2. 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供述笔录、勘验笔录等,了解被告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律师针对被告人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此外,律师还可以查阅证据材料,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为被告人提出更为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阶段1. 起诉书、判决书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起诉书、判决书,了解被告人的罪名、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律师还可以从中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公正,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律师还可以查阅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

这对于律师提出针对证人和鉴定结论的辩护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上诉和复议阶段1. 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等相关材料,了解上诉和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代理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提供参考。

2. 上诉附带民事诉讼材料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还可以查阅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了解相关证据材料、诉求等内容,从而为代理人提出合适的辩护意见。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职业角色,在不同阶段的阅卷范围包括案件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附带民事诉讼材料等内容,律师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和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代理权限:
1. 出庭代理:代理律师可以代替受害人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和陈述案情。

2. 证人传唤:代理律师可以为受害人代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盘问。

3. 申请保释: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保释申请,以确保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被羁押。

4. 参与刑事调查:代理律师可以参与刑事调查,了解案情,并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5. 取证申请: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取证申请,以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受害人的权益。

请注意,这些权限可能会有所变化,并受到地区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代理律师应确保充分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仔细评估和行使其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阅卷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阅卷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阅卷1、不管谁侦查的,到检察院阶段都可以阅卷。

全⾯细致阅卷,知⼰知彼,百战不殆。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阅卷,可以摘抄、复制。

2、犯罪嫌疑⼈即当事⼈有⽆阅卷权:有分歧,1)刑事诉讼法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核实证据,是把全部案件材料交给当事⼈核实,还是部分材料,通说是认为书证、物证、给当事⼈没问题,⾔词证据和同案犯的供述要归纳出来,再找当事⼈核实。

犯罪嫌疑⼈是有阅卷权的,专家也是有的。

⽬前百分之七⼋⼗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不去核实的话,怎么去核实程序、罪⾏问题,关系到⽣命权⾃由权这么重⼤权利的时候,如果都没有权利去阅卷,权益如何保护?家属是没有权利阅卷的,律师只能向他们核实,社会公众也没有阅卷权对于专家论证,专业的需要跟专家去咨询核实,对于开过庭的,可以给专家;专家如果出庭的话,可以给专家看,但是要签个保密协议的;但是没有开过庭的,不建议直接给专家看,涉及国家秘密和个⼈隐私的肯定不给别⼈看的。

也有观点认为专家可以作为辅助⼈,专家是可以上法庭,为什么不能去阅卷呢?被告⼈有没有阅卷权和辩护⼈能不能把材料给被告⼈核实是两个概念,阅卷权是有权单独拿材料,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阅卷权,辩护⼈的权利不来源于被告⼈,阅卷权来源于国家对于辩护⼈独⽴的权利授予,不是来源于被告⼈的授权;辩护⼈有权利通过⼝头或者给当事⼈看的⽅式,让当事⼈阅卷,能不能全部知悉,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法律没有限制范围,但是实践中确实没有全部给,是出于给律师⾃⼰的保护,避免将来办案机关诟病。

防范风险有必要,但是可以跟家属交流,但是不能给家属,还需要跟家属核对。

6、能不能给本所的⼈:只要不是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给本所其他律师,因为当事⼈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是指派⼯作,如果特殊案件,律师与办案机关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不能给本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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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些一些法院故意的刁难,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从而,也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文中,我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以论证一些法院刁难律师阅卷、剥夺律师阅卷权,是违法行为,其程序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而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法律上作了贯通,证明了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也享有在此阶段与辩护律师相当的阅卷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虽然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权利,保障了律师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用了五条规定及两条转致性条款共计七条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的阅卷权利。

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根据是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款可以明确看出:
1、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什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连卷宗这些证明事实的材料都看不到,怎么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有阅卷权。

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那么,什么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是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3、第五十一条则更加明确的说明了阅卷的范围包括指控犯罪的材料,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该条规定相当明确了,诉讼代理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的材料时,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因此,指控犯罪的证据卷、程序卷都必须提供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三、《律师法》对诉讼代理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也是相当明确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对律师
接受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36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以上第2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接受了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那么他的诉讼地位就是“受委托的律师”,在第34条里,明确了“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且,在第36条中规定了必须保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从以上条款可以已明确看出,在法院阶段,代理律师是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那就是说,你法院有什么材料,只要是与案件有关,那就必须全部给律师复印,这就包括程序卷、证据卷等等,全部有关的材料。

四、《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规定,法院必须保障被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阅卷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我撰写此文,作为据理力争,同违法侵犯律师阅卷权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依据,驳斥律师无权阅卷的违法荒谬论调,坚决杜绝某些司法机关的人员随意曲解法律、歪曲法律,故意损害律师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今后,凡是有律师阅卷受到刁难,均可以此文章下载送给那些法官“研究”“学习”一下,坚决维护律师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认为此文有公益文章的意义,特撰此文!为所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不懈努力的律师同行们,以及所有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后无助、无奈的、可怜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助一臂之力。

在此,也奉劝某些“不太懂法”的法官们没事儿的时候去学习一下法律,钻研一下业务,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和良心,做一个讲法律、有良心的法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该尽的职责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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