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寺庙管理制度大全

寺庙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寺庙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护寺庙财产和信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寺庙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寺庙,包括佛教寺庙、道教寺庙、伊斯兰教清真寺等。
第三条寺庙管理应遵循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法律、道德规范、社会公德、文明习惯、自愿性原则,并将寺庙建设和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寺庙管理应遵循政策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不违法经营、不乱收费、不搞商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寺庙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协会,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确保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或者协会由遵纪守法、具备一定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的代表组成,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任命。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或者协会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寺庙管理应当做好日常巡视和保洁工作,确保寺庙环境清洁整洁。
第九条寺庙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寺庙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条寺庙管理应当规范宗教活动,严禁违规举行宗教仪式和活动。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应当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寺庙内的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寺庙管理应当加强对信教人员的宗教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活动的发生。
第十三条寺庙管理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宗教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寺庙管理应当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寺庙环境卫生,防止传染病的流行。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五条寺庙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合法、公开的宗教慈善事业。
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并主动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寺庙管理应当依法保管和维护寺庙财产,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寺庙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寺庙管理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和灾害防范工作,确保寺庙财产和信教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寺庙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
整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附件3浙江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延期审核工作相关答疑汇总1、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教职人员,如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等以上情况,该如何对照处理?答:若申请延审的教职人员在近5年内因故意伤害人身安全、破坏公共安全且社会影响恶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办理。
2、部分设区市需要办理延审的教职人员数较多,收集资料耗时长,工作量大,能否改成分批次办理?答:允许分批办理,但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完成。
3、建议省佛协制定全省延审工作时间表,集中、限期、限次办理。
所需提交的表格、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宜过长,反馈要及时。
答:省佛协根据申报情况随时办理,各地佛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4、部分2015年之前认定的教职人员,存在受戒和离婚时间不合要求的情况,且在申请延审过程中不愿意提供新的离婚证和戒牒。
答:存在上述情况的教职人员申请延审需提供离婚证和戒牒,且户口簿信息需及时更新(两年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2015年时未婚,2020年户口本显示“离异”的教职人员,则不予办理延审。
5、备案过程中存在先受戒后离婚情况的教职人员,在增戒后再次申请认定备案;部分教职人员虽无法律婚姻,但有事实婚姻。
答:由所在地佛协查证核实,确有事实婚姻的,不予办理延审。
6、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不能证明实际婚姻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单身”认定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请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7、部分教职人员提供的延审材料中存在先出家、后离婚、再受戒的情况。
答:由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常住寺院及当地佛协盖章,作为补充材料,视情为其办理延审。
8、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在延审过程中存在婚姻情况有变或者其他不符延审规定的如何处理?当地佛协能否提出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答:材料不符要求,不予以延审;变更场所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同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宗教场所、寺院管理制度

寺院管理制度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活动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家佛教徒的纽带。
为了管理好寺院,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等,特制订规章制度如下:一、在政府宗教事务局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寺院,在教内受佛教协会领导。
二、寺院必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管理体制和健全寺院组织。
在寺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住持管理事务,各执事各负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个方面工作。
三、组织僧众经常学习政府各项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好国务院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中佛协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等,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僧众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四、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参禅念佛,严守戒规,整肃僧仪。
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
五、依照佛教戒律仪轨正常开展法务活动,制定佛教管理制度,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抵制邪教,树立优良的道风。
六、为保护寺院的文物古迹,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成立消防小组,配置消防器材,既有防火规则,又有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做好环境卫生等工作。
每逢节日香期,安排部门值班人员,确保安全。
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仓库物资由有关执事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验货、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八、客堂是寺中行政机构,主持日常事务,对外接待客人和联系工作,对外接待客人和联系工作,对内负责人事调整和处理一般问题。
凡违反重戒、有严重错误,不遵守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予以迁单,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九、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接待工作分别由住持、监院、知客担任,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遵守外事纪律,做好接待登记。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汉传佛教寺院管理,落实民主管理原则,维护寺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佛教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寺院是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寺院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第三条寺院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第四条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护、传承、发展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海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应自觉加强道风建设,保持清净庄严,维护僧团和合,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抵制佛教商业化不良影响,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和公益慈善事业,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第五条寺院应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和佛教团体教务指导。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寺院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民主管理组织。
民主管理组织可采取寺务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寺院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的任期一般每届五年。
第七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由住持担任,由班首、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正信正行、作风民主、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前言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
寺院各项管理制度

寺院各项管理制度一、寺院的组织结构1. 寺院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清晰,包括了住持、方丈、主持、执事和僧众等。
住持负责寺院的整体管理和佛教教义的传播,是寺院的最高领导者;方丈负责寺院的日常事务和僧团的管理;主持负责寺院的宗教仪式和法会的组织;执事负责寺院的日常生活等;僧众包括了从属僧人与在家居士等。
2. 寺院的组织结构应当遵循佛教传统,尊重佛教的教规和传统制度,同时也应当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采取民主、科学、法制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
3. 寺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了僧团理事会、寺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等,以便于统一管理和决策。
二、寺院的人事管理1. 寺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了人事聘任、教职管理、考核评价和奖惩措施等。
在人事聘任方面,应当遵循佛教的戒律和教规,选拔具有佛学修养和道德修养的僧人,严格按照佛教制度和程序来进行僧侣的聘任。
在教职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岗位调整、聘用和解聘等。
在考核评价方面,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评价,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应当采取奖励措施,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 寺院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建立相应的人才选拔和培训机制,为寺院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道德好的德才兼备的僧侣和管理人员。
3. 寺院应当尊重每个僧人和在家居士的个人尊严和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禁止对任何人进行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三、寺院的财务管理1. 寺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了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等。
在财务预算方面,应当依据寺院的经济规模和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资金的使用和支出。
在会计核算方面,应当遵循国家的会计制度和法规,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核算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
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和侵占寺院财产。
最新寺院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互相支持。
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
把本寺的事情办好。
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
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清除出寺。
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给予表彰奖励。
1.寺院各项规章制度<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拍拍网有售第一篇寺院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事务管理第二章寺院斋食管理第三章寺院住宿制度第四章寺院采购制度第二篇寺院****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组织第三章学经制度第四章活佛体系第五章藏密观修第六章修行第七章灌顶第八章法会第三篇寺院人事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人员管理第二章寺院组织管理制度第三章寺院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篇寺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资产管理第二章寺院财务规范化管理第三章寺院财务会计管理第四章寺院财务审计管理第五章寺院财务信息化管理第五篇寺院环境保护制度第一章寺院环境保护管理第二章寺院绿化管理第三章寺院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第六篇寺院文物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文物保护第二章寺院文物保护基本方法第三章寺院文物鉴定技术第四章国内外文物保护经验第七篇寺院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第二章寺院涉外礼仪管理第三章寺院人员出入境管理第八篇寺院后勤总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用品管理录第二章寺院车辆管理第三章寺院物资管理第四章寺院安全管理第九篇寺院建筑维护与修缮管理第一章寺院建筑保管与维护第二章寺院建筑防腐第三章寺院建筑的放火、防雷及防震第四章寺院建筑修缮方案制定第五章寺院建筑油漆工程修缮管理第六章寺院建筑石工程修缮管理第七章寺院建筑彩饰工程修缮管理第八章寺院建筑木工程修缮管理第九章寺院建筑修缮工程验收第十篇寺院宗教事务管理第一章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第二章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三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第四章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第五章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璀第六章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七章防范和取缔邪教第八章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附录相关政策法规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节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寺院等级管理制度

寺院等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寺院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佛教文化传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寺院的管理,包括佛教传统寺院、道教、儒家等宗教寺院。
第三条寺院应当依照此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寺院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符合相应条件的寺院可申请升级。
第五条寺院管理制度由寺院院长或主持负责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寺院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寺院管理制度由寺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过寺院法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寺院等级评定标准第九条寺院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寺院规模:寺庙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规划布局等。
(二)僧侣人数:执事僧、在家居士等。
(三)佛教经典收藏:佛经、佛像、法器等。
(四)修学活动:法会、讲经、礼佛、念佛等。
(五)社会影响: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
第十条寺院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寺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第三章寺院等级申请和评定第十一条寺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请升级或降级,需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寺院等级评定由寺院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定结果报寺院法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寺院等级评定结果由寺院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报相应宗教机构备案。
第四章寺院等级管理第十四条初级寺院应保持基本的佛教活动,举办法会、讲经等,对外开放接待信众。
第十五条中级寺院应增加法会、讲经等活动,扩大佛教经典收藏,加强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高级寺院应举办大型法会、讲经等活动,典藏珍贵佛教文物,开展更多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寺院应当聘请有高德、高学位的僧侣担任重要职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寺院应加强与政府、其他宗教机构等的合作,促进佛教文化传承和交流。
第十九条寺院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寺院应加强对僧侣的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
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经过)
前言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
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
僧人务须僧装,素
食,独身。
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她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她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它佛教活动场所举行。
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它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
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
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
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
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
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经过省佛教协会颁发。
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
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