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教学内容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汤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心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
出家的条件和方法(一)依据如来的正法规(dhamma)与律(vinaya),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欲受戒出家的人,除了要拥有虔诚恭敬且正确的信念之外,尚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父母亲或监护人的同意许可(佛制可通融),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检证明(有的地方不要)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
2. 四肢齐全(佛制)。
(缺欠手脚、手脚歪曲、瘫痪、小儿麻痹症患者、麻疯病患者、歪头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
)3. 五官端正(佛制)。
(瞎眼、斗鸡眼、耳聋、耳缺、歪嘴、兔嘴或缺嘴、哑巴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
)4. 没有染上会传染的严重疾病(佛制,病好了可以出家)。
(如爱滋病,多种皮肤病等。
但伤风感冒不在此例。
)5. 没有债务问题缠身者(佛制,债务还清了可以出家)。
(如:破产、生意失败而欠下一身债务者。
)6. 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缠身者。
(指遭警方通缉者。
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满出狱者不在此例。
)(佛制可通融)7. 沙弥年龄不小于7岁(佛制),沙弥年龄不小于17岁(政府)。
(佛制年满二十受大戒,不满二十的可以出家做沙弥。
出家年龄没有上限,佛在世时有一百二十岁才出家受戒的。
但是最少要生活能够自理,有能力修学受持戒律,否则不许出家。
)8. 精神健全(佛制,病好后可以出家)。
(指没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症、精神分裂症、羊癫症之类会失去知觉理智而失态之病症。
)9. 心理健全、正常。
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浅谈僧道度牒被宋代统治者广泛运用的原因

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浅谈僧道度牒被宋代统治者广泛运用的原因“度牒”是古代封建统治者给予僧道等出家人的一种合法身份证明,它最早起源于南北朝时期,是管理神职人员的一种制度。
封建统治者通过定期对神职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度牒”,以此控制僧道的数量以及他们的社会流动。
因此“度牒”这种制度自建立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历代的封建王朝统治者所承袭。
这种对神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封建时代盛行了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上绝无仅有的,说明度牒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当度牒制度发展至宋代时,进入到了高度成熟的时期,它此时不仅仅是出家人证明身份的合法凭证,还在宋代社会中被封建统治者广泛运用。
那么作为管理神职人员的度牒为何会被宋代封建统治者广泛运用呢?我们先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
一、度牒制度的形成度牒制度最早起源于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但与度牒不同的是,这个活动仅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官方的行为,因此是不被官府所承认的,也就不具备任何政治意义。
后来道教上清派宗师陆修静革新道教“道宅科录”,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使得道教教制与政权法制的关系趋于协调。
陆修静画像陆修静的这种措施,受到了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只不过当时的封建政权并未将这种教制法律化,也就是说,当时的“道宅科录”制度虽然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却没有被封建法制将其列入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等于封建政权还未正式承认。
直到南北朝时期,北魏的寇谦之果断地革除了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了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者的赞扬。
于是北魏皇室给予寇谦之传度弟子的特权,开始把原本属于道教本身的“道宅科录“制度进行政权法制化。
孝文帝于太平十五年秋下诏:“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仍名为崇虚寺。
”从此,道教的活动受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约束、政府开始对从事宗教活动的道士、女冠人员进行正规的国家户籍管理,这也是度牒制度的最初萌芽。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经过)前言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前言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
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作者: NULL
作者机构: 中国佛教协会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3-5页
主题词: 佛教协会;汉传佛教;宗教事务;中国佛教;管理办法;身体健康;比丘尼;宗教活动场所;
僧籍制度;社会主义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本会于1996年5月 29日至6月 2日在无锡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对本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等三个文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三个文件切中时弊,正本清源,对中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会后,本会将这三个文件分送我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以上领导审阅修改,并采纳吸收了大家所提出的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这三个文件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1997年3月16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前门饭店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了教制建设的这三个文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这三个文件十分重视。
1997年10月以后,我会领导曾多次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达成了共识。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8月11,日以国宗函[2000]142号批转颁布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的三个文件。
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表明当代汉传佛教的管理,正在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
这也是佛教界积极与?。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

百丈清规丛林二十要则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汤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心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
出家的条件和方法(一)依据如来的正法规(dhamma)与律(vinaya),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欲受戒出家的人,除了要拥有虔诚恭敬且正确的信念之外,尚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父母亲或监护人的同意许可(佛制可通融),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检证明(有的地方不要)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
2. 四肢齐全(佛制)。
(缺欠手脚、手脚歪曲、瘫痪、小儿麻痹症患者、麻疯病患者、歪头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
)3. 五官端正(佛制)。
(瞎眼、斗鸡眼、耳聋、耳缺、歪嘴、兔嘴或缺嘴、哑巴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
)4. 没有染上会传染的严重疾病(佛制,病好了可以出家)。
(如爱滋病,多种皮肤病等。
但伤风感冒不在此例。
)5. 没有债务问题缠身者(佛制,债务还清了可以出家)。
(如:破产、生意失败而欠下一身债务者。
)6. 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缠身者。
(指遭警方通缉者。
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满出狱者不在此例。
)(佛制可通融)7. 沙弥年龄不小于7岁(佛制),沙弥年龄不小于17岁(政府)。
(佛制年满二十受大戒,不满二十的可以出家做沙弥。
出家年龄没有上限,佛在世时有一百二十岁才出家受戒的。
但是最少要生活能够自理,有能力修学受持戒律,否则不许出家。
)8. 精神健全(佛制,病好后可以出家)。
(指没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症、精神分裂症、羊癫症之类会失去知觉理智而失态之病症。
)9. 心理健全、正常。
(双性人不可出家。
度牒僧籍管理制度

度牒僧籍管理制度一、度牒的意义和作用度牒是出家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已经接受戒律,愿意放下尘世的名利与情欲,专心修行佛法。
度牒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承诺。
持牒出家的人必须遵守戒律和清规戒律,积极修行,以求做到身心纯净,帮助众生,同时也带给自己无限福报。
度牒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确认出家人的身份,还在于管理出家人的行为和福德积累。
度牒上载明了持牒者的法号、出家日期、戒律方面的规定等内容,为出家人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以便其在佛法修行的道路上不偏离方向,在僧众中保持良好形象和声誉。
度牒也是管理僧籍的一种方式,通过度牒管理制度,寺院和佛教团体可以规范出家人的行为,保护佛教的声誉和形象,确保僧众团体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度牒管理制度的内容度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度牒的发放、使用、管理、变更和作废等方面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度牒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度牒的发放度牒的发放由本寺院或佛教团体的高层领导或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出家人在完成入寺院或佛学院学习和实习后,可以向上级领导申请发放度牒。
发放度牒需经过相关法师和长老的考核和审定,确保出家人具备成为僧人的资质。
2.度牒的使用持牒出家者在进行各种佛教仪轨、修行、传法活动等时,必须携带度牒,并遵守度牒上的规定和戒律要求。
度牒是出家人的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以便他人核实其身份和资历。
3.度牒的管理度牒管理由寺院或佛教团体的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持牒出家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戒律和教义,合乎僧众的规范和准则。
在度牒管理中,管理机构应设立度牒档案,记录每位持牒出家人的基本情况、修行进展、违规行为等内容,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罚。
4.度牒的变更如果持牒者因戒律失效、出家不当、行为不端等原因,导致其持牒身份应撤销或变更,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度牒进行相应处理。
变更度牒需经过法师、长老和相关部门的审议和决定,确保处理公正和合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2000年9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
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
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
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
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单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
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挟嫌报复。
如遭排挤报复,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