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实施细则1.目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过程中的检测参数、要点、方法、应用标准等的选用和实施进行指导。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过程中,各检测参数的具体检测要点和方法的实施及控制。
3.引用标准3.1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2 上海市消防局1999.08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3.3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3.5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6 GB 50193-19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3.7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检测仪器及工具4.1检测仪器4.2检测工具5.检测参数5.1防护区设置检测5.2贮瓶间设置检测5.3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测5.4集流管检测5.5高压软管和单向阀检测5.6选择阀检测5.7阀驱动装置及功能检测5.8喷嘴检测5.9灭火剂输送管道检测5.10灭火控制器功能检测5.11系统功能检测6.检测程序6.1防护区设置检测要点:(1)防护区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
容积大小、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等均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防护区的门窗及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
(3)密封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泄压口的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查看防护区结构,用卷尺测量防护区面积,泄压口设置的高度。
测量泄压口的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贮瓶间设置检测要点:(1)贮瓶间应靠近防护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贮瓶间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贮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地下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3)室内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贮瓶间应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检验项目及分类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0。
8(3)、4。
2.1、4.2.4、4。
3。
2、5.2.2、5.2.7、5。
4.6、5。
5。
4、6。
1。
5、7.1.2、8。
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进场检验74。
co2灭火系统操作规程3篇

co2灭火系统操作规程3篇【第1篇】co2灭火系统平安操作规程一、目的为保证煤粉制备区域内的设备和人身平安,检查并准时处理灭火系统设备隐患,确保灭火系统工作的牢靠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藏装置、各种控制阀、电气控制柜、喷头、管道等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工作)。
2、本规程适用于全厂全部员工。
三、工作内容(一)、巡检内容1、定期检查co2的供给源即co2储藏容器,包括液位、压力、制冷机和平安阀状态是否正常等。
假如co2的储藏量削减10%时,应立刻补充充装。
2、检查火灾探测系统、启动控制系统(包括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声光报警系统以及平安信号、标志等。
3、检查管道、挑选阀、喷嘴组件有无损坏、移位或被杂物堆放等。
4、查看防护对象、封闭空间状况有无变化,走道是否畅通,门能否自动关闭,通风设备状态是否正常,以及有其它不利情况。
(二)、常规检查、保养和修理内容1、修理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格根据《电气平安操作规程》举行作业。
2、把握设备的控制原理、结构特点、修理要点;娴熟运用修理工器具,修理技能满足修理需要。
3、维护和修理质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返修率为零。
4、正确使用工器具、节省材料、修旧利废,完成成本指标。
5、时刻观看各个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6、除了常常性检查外,每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某些组件和部件的检查可在不作喷放的状况下完成,须要时可对部分系统作一次喷放实验。
喷放实验时要注重操作平安程序。
假如发觉任何部件有损缺,应立刻修复,排解故障。
四、平安对策1、必需按国家有规定和设计图纸施工,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co2的储存压力。
2、低温co2储罐上必需配置液位计、压力计和最高允许压力和最低容许压力报警仪器以及压力泄放设施。
3、忌做co2延续释放实验:遇有误喷应快速找出缘由,制止再次误喷。
同时向co2储罐准时(要求30小时)以内充装co2到原定充装液位,不得超量。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2001-03-01实施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1总则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气体灭火系统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2.0.2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
2.0.4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6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7单元独立系统unit independent system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8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附录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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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 2001-03-01实施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检验项目及分类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表 1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完)4 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4.1 系统组件4.1.1 灭火剂贮存容器4.1.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1.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耐久性铭牌,标明灭火剂名称、容器皮重、总重、容积、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及贮存容器出厂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4.1.1.3 规格尺寸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检验方法:用通用量具测量。
4.1.1.4 色标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
其下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所对应的防护区的编号等。
检验方法:目测4.1.1.5 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a)充装量技术要求: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b)充装压力技术要求: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c)同一防护区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等。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贮存容器充装记录。
抽样称重贮存容器的重量并作记录,计算贮存容器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荷重测量仪。
4.1.1.6 称重检漏装置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或压力损失10%时,应能可靠报警。
检验方法:目测4.1.1.7 安全泄压装置技术要求: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目测4.1.1.8 安装a)位置技术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其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往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设在地下室的贮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检验方法:目测b)间距技术要求: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c)压力表朝向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内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d)固定方式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1.9 备用贮存容器技术要求: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联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作切换试验。
4.1.2 容器阀4.1.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2.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容器阀外表面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损伤。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等。
检验方法:目测4.1.2.3 手动操作装置技术要求: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4.1.3 选择阀4.1.3.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3.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选择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及防护区名称或编号。
并将铭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检验方法:目测4.1.3.3 手动操作装置技术要求: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4.1.3.4 安装a)位置技术要求: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其安装高度应便于手动操作,不宜超过1.7m。
当选择阀安装高度超过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其高度。
b)连接方式技术要求: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在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检验方法:目测4.1.4 单向阀4.1.4.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单向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4.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单向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有生产单位或商标、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等。
检验方法:目测。
4.1.4.3 安装技术要求:液体单向阀与集流管及主管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或密封膏,密封材料不得进入管内。
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5 连接管(高压软管)4.1.5.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连接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5.2 外观技术要求:连接管外表面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检验方法:目测4.1.5.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每根连接管都要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检验方法:查看水压试验记录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 集流管4.1.6.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集流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6.2 外观、色标技术要求:集流管应采用焊接方式制造,焊接处应平整、光滑,焊接后内外应进行镀锌处理。
集流管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方法:目测4.1.6.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
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4 泄压装置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4.1.6.5 安装技术要求: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7 驱动装置安装4.1.7.1 电磁驱动装置技术要求:电磁驱动器的电气边线应穿金属软管,并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验方法:目测7.1.7.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技术要求: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设在专用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可靠。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7.3 机械驱动装置技术要求:以物体策略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25mm。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7.1.7.4 气体驱动装置a)规格尺寸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b)固定方式技术要求: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c)标志技术要求: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d)管道安装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0mm。
细的管路应沿设备主体、房屋及主管道布置。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e)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4.1.8 喷嘴4.1.8.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喷嘴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作证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