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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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

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

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天津市的房地产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住宅建设,天津市政府制定了2023年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类住宅的标准。

一、普通住宅划分标准天津市将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定义为普通住宅:1.规划用途为居住的住宅:即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办公或其他用途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住宅。

2.建筑面积: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若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则不属于普通住宅。

3.房屋售价限制: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限制。

天津市会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情况设定相应的房屋售价限制。

4.建筑风格:普通住宅建筑风格应符合天津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并且应具备较为基本的安全、舒适和便利性。

5.墙体材料:普通住宅的主体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并符合环保要求。

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1.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的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商业、办公、旅游、文化、休闲娱乐等非居住类住宅。

这些住宅不属于普通住宅范畴。

2.高端住宅:非普通住宅还包括高端住宅,即售价较高且配置高端装修和设备的住宅。

高端住宅往往拥有较大的建筑面积,以及豪华的设施和配套服务。

3.墙体材料与建筑风格:非普通住宅的墙体材料和建筑风格并无特别限制,但也需要符合天津市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能满足相应的安全、舒适和便利性要求。

三、划分标准的意义制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规范房地产市场:划分标准使得住宅市场更加明确和规范,有利于避免恶意抬高房价、控制房地产泡沫等问题。

2.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普通住宅的设定符合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助于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3.推动城市发展:非普通住宅的建设为城市增加了商业、办公和文化娱乐等多元化发展的空间,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录绪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0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1)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4)第三章砌筑工程 (5)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6)第五章木结构工程 (9)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9)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10)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1)第九章构筑物工程 (12)第十章室外工程 (14)第十一章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 (15)第十二章脚手架措施费 (15)第十三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 (16)第十四章混凝土蒸汽养护费及泵送费 (16)第十五章垂直运输费 (16)第十六章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17)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 (17)第十八章组织措施费 (17)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绪论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房屋内部实际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部分。

一般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指套内使用面积加上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之和。

3. 公摊面积:指将整栋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如楼梯、电梯、走廊、门厅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各户的面积。

4. 建筑面积:指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之和,也就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5.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由专业测绘机构测量得出的实际建筑面积。

在房产交易中,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计算规则,因此在具体计算时,建议参考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规定和标准。

此外,对于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了解房产面积的计算规则有助于清楚房屋的实际大小和价值,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的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房产交易或其他相关活动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引言:计容建筑面积是指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来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介绍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计容建筑面积的定义及计算原则计容建筑面积是根据建筑法和建筑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建筑物的建筑功能、规模和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等因素,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来计算的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是制定建筑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关键参数。

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

3.不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1.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建筑物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是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功能而定的。

一般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教育、医疗等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

计算方法是根据建筑功能的标准面积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得到基本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

以住宅为例,根据天津市的标准,每个住宅单位的标准面积为70平方米。

假设某个住宅单位的修正系数为1.2,那么该住宅单位的计容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1.2=84平方米。

2.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水箱间、排烟机房、发电机房、垃圾处理室等。

计算方法是根据这些附属设施的标准面积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得到附属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

以楼梯间为例,根据天津市的标准,每个楼梯间的标准面积为2.5平方米。

假设某个建筑物的楼梯间的修正系数为1.1,那么该建筑物的楼梯间的计容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1.1=2.75平方米。

3.不计算的建筑面积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还需从总建筑面积中减去不计算的建筑面积,包括外阳台、凹阳台、外檐、门廊、室外平台、车棚、露台等。

这些建筑面积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不计入其中。

三、天津市计容建筑面积的制度规定根据天津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应的建筑法规,天津市对计容建筑面积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定。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前言为了统一和规范天津市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提高精确度和一致性,特制定此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计算。

2. 术语定义-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简称BA):指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区域各面积之和。

- 建筑的占地面积(Building Plot Area,简称BPA):指建筑物与地面之间的面积,即建筑物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 室内净面积(Net Interior Area,简称NIA):指建筑物内部经围护结构包围的各层之间皆有的室内使用面积。

- 所有权面积(Ownership Area,简称OA):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部归某一特定业主独有的面积总和。

- 公摊面积(Shared Area,简称SA):指建筑物内部用于公共设施、通道、楼梯、电梯间等共用而不归特定业主所有的面积。

3. 面积计算方法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BA)的计算按照下述方法进行:1. 采用最小外形法计算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的区域面积。

2. 对于复杂形状的建筑物,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2 建筑的占地面积计算方法建筑的占地面积(BPA)的计算依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将建筑物的平面投影到水平面上,计算其所围成的区域面积。

3.3 室内净面积计算方法室内净面积(NI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

2. 去除每层的共用面积,得到每层的净面积。

3. 对于非正常形状的室内空间,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4 所有权面积计算方法所有权面积(O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室内净面积(NIA)。

2. 对于某一业主的所有权面积,将该楼层该业主的室内净面积相加。

3.5 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公摊面积(S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和室内净面积(NIA)。

2. 公摊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减去室内净面积。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区域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修缮定额详解

天津修缮定额详解

第二部分: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第一册)
• 4、房屋修缮第一册包含土建、装饰部分。 利润率取费:
2008土建利润取费
2008装饰利润取费
房屋修缮利润取费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四类工程
12 一类工程 10 二类工程 7.5 三类工程 4.5 四类工程
35 一类工程
36
29 二类工程
30
24 三类工程
第二章 土方工程
土石方体积折算 系数表
天然 密 实 度 体 积
虚方 体 积
夯实 后 体 积
松填 体 积
1.00 1.30 0.87 1.08
0.77 1.00 0.67 0.83
1.15 1.49 1.00 1.24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二节:计算规则
1、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m以内就地挖、填、找平。其 工程量按建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m计算 。(08 土建平整场地的计算规则) 2.人工挖土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
>3000 >12 >6 >3000 >17
四类 ≤12 ≤800 ≤12
≤3000 ≤12 ≤6 ≤3000 ≤17
项 公共建筑 构筑物

层数 面积 檐高 烟囱 水塔 筒仓 贮池
一类
层 m2 m 高度
(m) m3
>20 >12000 >67 >75 >75 >30 >2000
二类
三类
四类
>13 >8000 >42 >50 >50 >20 >1000
第一章拆除工程
• 4.地下室全部拆除项目是按砖混结 构考虑的,如遇钢筋混凝土结构,按 分项拆除基价执行。
• 5.房屋整体拆除已综合考虑了楼、 平房不同的层高,屋面坡度,泥背厚 度,砖、瓦的规格等因素在内,不论 任何情况,均应执行本分册。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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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城镇区域内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维护结构的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第十八条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加以利用的,可将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建筑物设有变形缝、沉降缝,且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节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第二十条空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二十一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空层。

第二十二条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线和支线等。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二十五条屋顶平台及利用下层房屋面的晒台。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面积按幢进行测算。

首先熟悉房屋总平面图和竣工(施工)平面图,然后依据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现场测量,取得房屋的边长数据。

第二十八条房屋丈量工具用圈尺或简易测距仪。

若用皮尺圈尺施测时,应做好比尺确认尺长误差,以便进行尺长改正。

第二十九条房屋边长尺寸应丈量两次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不超过下式规定:△D=±0.004D式中△D---两次丈量边长的较差,米。

D---边长,米。

第三十条楼房的建筑面积测算应分层进行,楼房的总建筑面积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MP=±(0.04√───────────P+0.0003P)式中MP---房屋建筑面积中误差,平方米;P---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三十二条房屋边长尺寸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第一节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内容第三十三条商品房计算的基本单位:成套的住宅楼(办公楼)按“套”计算;非成套的办公楼按“户”(每户实有的房间)计算;商业楼按层或“部位”(建筑固有的房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商品房基本单位的建筑面积为套内、户内、部位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每户(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二节套内建筑面积内容及其计算第三十五条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三十六条套内使用面积内容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三十七条套内墙体面积每户(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各户(套)之间的分隔墙、户(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第三十八条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设计为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节公用建筑面积内容及其计算第三十九条公用建筑面积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建筑面积。

二、各户(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四十条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地下车库、仓库。

三、售房单位的自营和自用房屋。

第四十一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全楼的建筑面积扣除楼内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地下车库、仓库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第四十二条局部范围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按其外廓墙体水平投影中线所围的面积单独计算。

第四十三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全楼公用建筑面积除以全楼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户(套)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全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第四十四条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所服务的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户(套)分摊的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所服务的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局部范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第四节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第四十五条楼房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范围,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

第四十六条楼房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进行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协议内容进行分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套)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公用建筑面积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建筑固有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全楼公用建筑面积由全楼各户(套)分摊;局部范围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其所服务的各户(套)公摊。

相同使用功能、相同房型的各户(套)公摊公用建筑面积应一致。

第四十八条两个单位拥有同一幢楼房,当其中一单位发生楼房裁卖时,应整幢楼房范围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第五节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算第四十九条应熟悉楼房的竣工(施工)平面图和了解楼房内各公用部位、设备间的使用功能、服务范围。

第五十条对楼房整体及各户(套)进行实地测,实量尺寸与图上标注尺寸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以竣工(施工)平面图标注尺寸进行计算。

无竣工(施工)平面图的,以现场实量为准。

第五十一条运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房各层边长尺寸、各户(套)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尺寸均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运算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如各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保留四位小数。

四、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六位小数。

五、最终计算成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十二条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应有完整的面积计算成果书。

其内容包括:一、全楼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1/200平面图)。

二、各户(套)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

三、全楼各户(套)建筑面积汇总表。

四、填写面积计算说明,对面积计算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均需做出说明。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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