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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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志愿服务方案

法律志愿服务方案

法律志愿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法律志愿服务是指通过志愿者为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服务活动。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扩大法律援助的普惠范围,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培育法治文化意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因此,开展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和服务是非常必要的。

二、项目目标1.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困难;2.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意识;3.培养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为社会培育法律服务队伍。

三、项目内容2.法律援助服务针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团队,为他们代理法律事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义务法律培训为社会公众和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培训班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加法律宣传。

4.法律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制作法律宣传材料、发放法律小册子等。

5.法律服务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平台,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与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法律服务站点,便利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四、项目实施1.组织结构成立法律志愿者组织,招募和培训志愿者,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

设立项目指导组、服务组和宣传组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资源整合争取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支持,获得项目实施所需的物质和人力资源。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捐赠和资助,筹措项目经费。

3.合作机制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建立长期合作机制,进行法律援助和培训。

与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4.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报刊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项目评估1.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项目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效果和改进意见。

志愿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与注册第五条志愿者招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募信息。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四)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者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近期免冠照片;(三)志愿服务承诺书;(四)志愿者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三章志愿服务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理念、宗旨和原则;(二)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三)志愿服务安全知识;(四)志愿服务纪律和规范。

第十条志愿者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态度;(二)志愿服务技能;(三)志愿服务效果;(四)志愿服务纪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活动形式多样化,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三)活动组织有序,确保志愿者和受助者的安全;(四)活动宣传及时,扩大志愿服务影响力。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活动照片、视频、文字材料等。

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不获取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宗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宗旨是:依法援助,公平正义,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第四条组织管理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志愿者条件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心法律援助事业;(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六条志愿者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法律援助培训;(二)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三)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自愿选择和法律援助相关的岗位;(五)退出志愿者队伍。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三)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四)保密受援人的隐私;(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愿者职责法律援助志愿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提供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文书;(三)参与案件办理;(四)开展法治宣传;(五)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培训和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律援助业务、职业道德等。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志愿者奖惩和选拔的依据。

第九条法律援助志愿者激励和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志愿者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个人和团队。

1.3 原则:志愿者服务应遵循自愿、无偿、平等、互助、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与管理2.1 招募条件:志愿者应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志愿服务的意愿和能力。

2.2 招募流程:通过公开招募、推荐、自荐等方式,经过面试、培训、考核等环节,选拔合格的志愿者。

2.3 志愿者注册:志愿者需在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建立个人档案,记录服务时长和表现。

2.4 志愿者培训:定期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服务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2.5 志愿者考核:建立志愿者考核机制,对志愿者的服务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活动3.1 服务范围:志愿者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教育支持、环境保护、紧急救援等领域。

3.2 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应由志愿者组织或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组织。

3.3 活动记录:对每次服务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服务内容等。

3.4 安全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激励与表彰4.1 激励机制: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4.2 表彰制度:定期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提高其社会认可度和荣誉感。

4.3 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费等。

5.2 财务透明: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5.3 资金使用:资金应用于志愿者培训、活动组织、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6.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激励和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志愿服务是基于志愿者的自愿参与,不得强迫;(二)公益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开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规范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招募志愿者前,应明确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招募志愿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一)单位内部宣传;(二)社会公益组织推荐;(三)网络平台发布;(四)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招募。

第七条志愿者招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热爱志愿服务事业,有奉献精神;(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四)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培训第八条志愿者培训是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志愿服务理念、宗旨和法规政策;(二)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的特点;(三)志愿服务技巧和方法;(四)应急处理和自我保护知识;(五)志愿服务礼仪和团队协作。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包括:(一)集中培训;(二)在线培训;(三)现场观摩;(四)经验交流。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二)组织志愿者招募、培训;(三)监督志愿者服务过程;(四)处理志愿者投诉;(五)开展志愿者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纪律,服从管理;(二)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三)尊重服务对象,保护个人隐私;(四)维护志愿者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志愿者形象的活动;(五)对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

法治志愿服务方案

法治志愿服务方案

法治志愿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等。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深入发展,各地纷纷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其中,法治志愿服务项目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治志愿服务方案。

二、方案内容1.项目名称法治志愿服务项目2.项目目标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3.项目内容(1)法律知识宣传。

运用多种形式,如讲座、培训、宣传栏、手册、海报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素养。

(2)法律咨询服务。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回答公众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调解服务。

组织开展调解服务,协调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4)志愿者培训。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志愿者法律素养和服务水平。

4.项目实施(1)组织架构。

设立项目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设立法律知识宣传组、法律咨询组、调解组、志愿者培训组等,负责具体实施。

(2)项目培训。

安排培训课程和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咨询、调解技巧等。

(3)服务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服务时间计划,安排志愿者的服务时间。

(4)服务地点。

根据实际需要,选定服务地点,如社区、学校、工厂等。

5.项目成果(1)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2)维护法律尊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补充社会公益事务,增加志愿服务的重要性。

三、落实方案(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志愿服务项目的管理和指导。

(2)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支持和参与法治志愿服务项目。

(3)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法治志愿服务项目的影响力。

(4)加强评估和改进,不断优化法治志愿服务方案。

四、结语法治志愿服务方案,是一项创新性的社会公益活动,具有深远的意义。

希望各界能够积极响应和参与,共同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深入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志愿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十八周岁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选择志愿服务项目;(三)了解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必要条件;(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六)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三)不得获取报酬;(四)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志愿服务宗旨、目的、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终止和清算等内容。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志愿者的招募与注册
第三条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一定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第五条志愿者注册应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专业技能等,并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三章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六条志愿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服务理念、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

第七条志愿者应遵守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应由服务组织统一安排。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益与保障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参与服务活动的权利,同时享有接受培训、获得表彰等权益。

第十条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服务监督机制,确保服务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
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服务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提升服务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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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法律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舟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司发〔20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基层工作知识和能力,经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自愿无偿为社会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治新区”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章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申请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品行良好,责任心强;
(三)具备与所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65岁之间;
(五)具有舟山市户籍或者在舟山市居住。

第四条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曾从事法律业务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四)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政府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五)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申请从事人民调解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二)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申请从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职或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国家公务员、群团部门干部;
(二)在职或退休的教师、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专业人士、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
(四)社区、村(居)委会干部、居民;
(五)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人或负责人;
(六)其他热心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士。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七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公开公布并获授权参与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志愿者或受服务人的申请,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五)其它由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认可或分配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志愿者的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申请人在“舟山新区公共法律服务网”上“我要入”专栏在线提交申请,或向司法行政部门、辖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经舟山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统一发放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服务编号和在线网络账号进行授权。

第九条申请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通过网上在线或纸质递交等方式完成愿者申请表填写;
(二)其他各类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具有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志愿者花名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一)3次以上无理由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分配的法律服务义务的;
(二)两年内未参加1次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受服务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等与公益性服务性质相违背的行为;
(四)有违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五)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
(六)申请退出的;
(七)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情形的。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媒体宣传和信息资料;
(二)获得相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三)对于服务对象不合作的,可以申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批准终止服务;
(四)要求委托机构帮助协调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对公共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加入或退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指派,履行服务承诺,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形象;
(三)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委托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五)负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不得以公共法律服务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得向受服务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七)妥善保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可利用资源,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名义进行其他有损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声誉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九)履行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志愿者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后,法律志愿者根据参加志愿活动的时间长短,可评为五类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计算每五年清零一次。

相关部门将根据星级评定结果,适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给予公交打折卡等市政公共服务优惠奖励。

第十五条星级志愿者标准划分方式及奖励内容:
(一)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二十小时以上(含二十小时);
(二)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四十小时以上(含四十小时);
(三)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六十小时以上(含六十小时);
(四)银星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一百小时以上(含一百小时);
(五)金星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两百小时以上(含两百小时)。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招募和服务活动。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给予相应奖励。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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