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执法资格强制性任意性规范

执法资格强制性任意性规范1.执法主体资格法律规定了执法主体,又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职权和法定权限,但具体操作程序和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执法主体与职权的不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权不能滥用,有责无岗,缺位可不作为。
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执法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发生。
这种情形不仅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有权无权的人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当有权或无权的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能或者不履行义务时,作为一种责任可以由相应执法者来承担:比如规定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使职权会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是对行政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的必要依据和条件。
如是,即执法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执法主体资格,就是法律对其权力能力(包括主体和行为)授予并赋予其一定权力、职责以保障。
2.执法主体的主体资格认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设定、变更、撤销,以及由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变化引起的权力关系变化时,其行使权力的主体资格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如果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归属和资格认定问题,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而非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关系作出处理时,执法主体就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行政机关还必须明确其具体管理职权,并根据职权和相关法律对该职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这也体现出了立法机关的规范性程序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规范性程序”既是相对独立性而又是相对独立性是诉讼区别于行政活动最显著和最具影响力和最具有争议性的特征。
[1]所以,对于行政执法主体是应当是具有特定性质与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的、带有强制措施、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可以成为其他执法主体;否则,就不能成为该法规范主体对象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适用不合适的规范规定来保护特定客体并实现其权利也即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活动,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效果的实现,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因此,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指受到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
我国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享受合法权益的基本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民族籍者。
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律实体,它们享有法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军队和其他党派团体等。
这些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范围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领域和范围。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济、环境、教育、卫生、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
行政机关对这些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经济活动领域,还包括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的领域。
在行政执法的范围界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宪法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依据,为行政机关赋予了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法律法规是具有立法效力的规范,对行政执法的对象、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则是各个部门对特定行政执法事项制定的规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依法操作,不得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范围。
行政执法的对象与范围界定还需要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一、引言:作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机关,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体系的关键一步。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确定资格条件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定义:行政执法单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附属机构,负责行政管理职能的实施与监督。
行政执法单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权力。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性:1. 保证执法公正: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的确立,有助于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才能胜任履行执法职责。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障执法权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威。
合法、合规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执法单位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能增加公众对其执法行为的信任,提高执法效果。
3. 提升执法效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有助于提升执法单位的整体效能。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提升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执法主体资格的设立也可以促进执法单位的内部规范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基于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合规。
执法资格应与所执法律法规相契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执法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专业能力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基于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单位应有不同的专业要求,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当公平、公正。
执法单位的资格应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避免不当干预和人为偏袒。
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省政府对省直部门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一、省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31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牡丹江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鸡西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伊春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七台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鹤岗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绥化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哈尔滨航务管理处齐齐哈尔航务管理处佳木斯航务管理处黑河航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伊春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鸡西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七台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二、有关要求(一)本通告发布的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 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 9 月 6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执法主体 全称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董晓斌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 29 号
邮编
266000
行政执法 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 主体类别
行政职权
11370202005130293T
联系电话
85753968、85753965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企业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导读: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进行行政执法,保障执法公平、公证的进行。
那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吗,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
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哪些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一、中央机关与机构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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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
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
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
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
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
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把法律要件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执法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确定的。
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自己又去实施这一权力。
这种观点与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政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组织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要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获得有权力机关的批准。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部、委、行、署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厅、局、委等工作部门,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组成,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的任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署、厅、局等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规范,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按法定方式公布。
公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时间和批准时间,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性质、级别、任务、职权、机关的印章和办公地点等。
公布的具体形式,既可以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也可以用登报的形式公布。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定授权为前提,而在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前就已经存在,只有因为授权这些组织才能取得了行政执法权,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要件是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法律、法规一般不把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授予个人或松散型的组织,而授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因此,在确认某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除了审查它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外,还应审查它是否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