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原判决对其利益产生了重大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而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诉讼程序。
下面将分别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原判决作出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提起只能在原判决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等对第三人生效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的三年内提起,并且需要具备特定的诉讼条件和诉讼利益等。
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类似,但是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的诉讼利益要求更高,需要对判决产生的影响做出具体的证明和解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用于保护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但是彼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依赖关系。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选择适当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
(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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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
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
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
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
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当案外人同时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时应如何处理?适格的当事人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还是“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笔者认为,适格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讼方式,一旦选定了一种诉讼方式,就不能因为“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
对于以上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出发,适格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审结,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苏的,法院不应受理。
反之亦然。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成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屏障,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的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整合此前的司法解释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应保留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以便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