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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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

一、(四)继承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 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 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 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
案例2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 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 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 8 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 4 斤重的 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出生 3 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 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被继承人 生存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 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 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 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 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的概述

继承法的概述

5、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 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 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 转继承-----被继承人先死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4)、时间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 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 ) 母亲(15) 姐姐( ) 姐姐(15) 妻子 子女( ) 子女(15) 张三( 张三(15/0) ) 哥哥( ) 哥哥(15)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 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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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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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民学-第二十四章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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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而丈夫无父母和兄弟
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个妹妹和一 个弟弟。这时,应当推定丈夫先
死,妻子后死。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后,连同其本人的 固有财产,由其妹妹和弟弟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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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之诉和其他与遗产有关的诉讼的区别。 继承之诉须符合不真正继承人已占有遗产,其占有 遗产无合法根据和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否认三个条 件。欠缺其中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继承之诉,而是 其他的个别之诉,如遗产分割之诉、所有权确认之 诉等。例如,父亲甲死亡后,其儿子乙占有全部遗 产,女儿丙要求分割遗产,乙则认为丙已经出嫁, 无权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如果丙因此提起诉讼,该 诉讼即属于继承之诉。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 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而甲之父母则声称乙不是 甲的妻子,不能继承遗产,乙诉于法院,要求确认 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应属于自己之 遗产,该诉讼应属于继承之诉。如果乙占有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2.继承的分类; 3.继承能力; 4、继承的客体; 5.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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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单一继承制度与复式继承制度 (三)强制继承与自愿继承 (四)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五)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第二十四章 继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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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他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得有任何干预遗产的行为。但是,继承人不可以部 分接受,部分放弃,如接受房屋、企业的合法财产 和债权债务,而抛弃对盗赃物的占有及责任。

继承法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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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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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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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司考例题
目录

继承法

继承法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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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2)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律根据; ②事实根据; ③身份根据。
2.继承能力。 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
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胎 儿的继承能力
第十二章 继承概述
本章重点 第一节 继承权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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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本章以继承权为中心,讨论继承法律关系中
的几个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继承权 及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了解继承权的取得与行 使;掌握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理解遗产的概念 和范围;掌握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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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与意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 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 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意义。
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使其在遭到侵害时 能够及时恢复。
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特定的亲属; ③在内容方面,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遗产 的继承权;义务主体一般只承担不作为义务; ④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 人财产。
*继承关系和遗赠关系的区别: ①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②二者的权利客体有别。 ③二者的接受表示方式不一。
(二)继承人与继承权 1.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法享受继承 权利,其法律地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替代。 ①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
②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 媳或丧偶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③只设法有效的遗嘱承受 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通例,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 位不能被替代。 2.继承权。 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它具有两个重要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 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特征。 (1)遗产具有来源上的专属性。 (2)遗产具有可转移性。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1.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立法主张。
一种是认为遗产并无确定的所有人,处于一种 特别地位。
(4)在遗产分割前擅自处分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以及其 他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提起请求回复继承权的诉讼,既是确认 之诉,又是给付之诉。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特点。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概述
在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 提起保护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的期限。
(二)我国《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关于继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
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以及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
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
另一种是认为自继承开始时,遗产当然由继承 人继承,其所有人即已确定。 2.遗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二、遗产的范围 (一)我国法定遗产范围 1.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除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外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 他物权、债权和债务。 (二)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权利义务 1.遗体。 2.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
形式为主。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
产,由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 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范 围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 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 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或者遗嘱继承人放 弃继承权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有关的遗产按无人 继承遗产处理,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二)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6条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 力或资格。
三、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继承权的性质。
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放 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 定义务。
2.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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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 承 权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 继承法律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②权利主体往往被法律严格限定,在我国,继承人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
理。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从人民调解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公民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包括:
(1)非继承人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非法占有被继承 人的遗产。
(2)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但无权取得遗产的人, 或者其他表见遗产承受人侵害真正继承人的继承 权,非法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以前抢占或侵吞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 某种罪
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 格。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
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返严回到重本的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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