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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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谈论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著作权XX】谈论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保护(共3690字)我们可以看到,“微博”作品并不因为其字数(不得多于140字)而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它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篇不足140字的“微XX"作品就可以为我们生动描述一个有主题的中心思想,有完整的表达内容的故事,这样的文字创作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也完全满足著作权法中XX作品“原创新”和“独特性”要求.因此,这类微型的创作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是更多的“微博”作品却达不到这样高的创作水准。

它们或许只是生活事件的记述和评论,甚至只是毫无思想毫无价值可言的流水账.对于这样的作品,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中学同学相聚。

”“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生油。

”类似这种简单平民化的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让你在没有我的地方疯狂,让我在没有你的世界坚强。

”这类运用了一定的表达技巧,表达一定中心思想,人无我有的“独创新”表达,字数虽短,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于“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认定,应当落脚于该作品的表达方式、表现思想和表达价值。

XXXX“微博"还具有XX和评XX能,“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短短的几句话、几个字,甚至是一个表情状态发表评论,抒发感情,对于这类简短、别致的表达,又该如何认定?“微博"的XX和评论涉及到对于原创作品的利用问题,显然脱离了原创“微博”,XX和评论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类表达行为针对的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在原创作品上附加评论内容。

对于这类XX评论,是应该和原创作品联系起来一起考察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妥当,还是把该评论XX内容剥离原创作品认定为宜?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必然导致XX评论内容达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程度但仍然给予保护的错误结果。

与原创作品联系,XX评论内容本身就丧失了自身的“XX性”,就难以判定其到底属不属于一个XX的作品。

浅谈微博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微博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2-2017 年第 9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

微博客更能表达出每时每刻的思想和最新动态,而博客则更偏重于梳理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所见、所闻、所感。

本文首先介绍了微博的发展情况,对当前这样信息传递与沟通方式进行说明,然后针对微博诞生以来所发生有关著作权的纠纷,分析微博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相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并对微博著作权维权意识提出相关法律保护及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微博的立法保护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用户沟通、交流、分享和传播信息的综合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微博,并实现即时分享。

一、微博的功能微博客产品从创立至今正逐步完善,由于市场需要已衍生出数十种功能,主要功能有发布、转发、关注、评论、收藏、私信。

(1)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发布简短文字、图片、其他网站链接、音乐和视频等,即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

(2)转发功能:用户将同一平台的其他用户微博上的内容原文照搬的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3)关注功能:用户甲可以对任意的用户乙进行实时关注,成为用户乙的微博关注者或称为“粉丝”,用户乙所有在微博上的实时更新内容,用户甲都会从自己微博上看到。

(4)评论功能:同一平台的用户可对任何用户的任一条微博进行点评。

(5)收藏功能:用户根据喜好可以对任何人的任意一条微博进行收藏。

(6)私信功能:私信功能是新浪微博开发出来用于两个用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流的工具,私信内容仅两人可见,不能公示,这也体现了网络交流的隐私性质。

私信突破了原有微博围观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交流体验。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以及例外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应用备受网民青睐,但在著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微博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便可主张著作权。

浅析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

浅析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
/ / 浅析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
口 李 书 淳
摘要 :随着 网络 技术 不断更 新 ,微博 作为 一种新 型 网络信 息沟通平 台,在 改变人 们 生活方 式的 同时,必然对传 统著作权 保 护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侵 权 方 式随 之 而来 。 我 国应健 全 网络法 律体 系 ,并借 助运 营商技 术 措 施对 相 关权 益 予 以 保障。 关键词 :微 博 ;著作 权 ;侵权 作者 :李 书淳 ,西安交通 大学硕 士研 究生 。
2 0 1 3 年1 月1 5日,中 国互 联 网络 信息 中心发 布 《 第3 1 次 记 录 ,包 涵 日常语 句 、照 片及 视 频 ,原 则 上 系作 者 个人 独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展 状 况 统计 报 告 》显示 ,2 0 1 2 年 中 国微 博 立 创 作 ,且 属 作 者思 想 的 表达 , 因此 微 博 属 著作 权 法 意义 用 户 已达 3 . 0 9 亿 。我们 正 在 创造 “ 全 民微博 ” 的时 代 ,随 上 作 品 。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有 的财 产权 利 和 精神 权 利 的 总称 。 内容 的 双 重性 、具 体 化 的专 有 性 、著作 人 身权 保 护 期 的无 限 l 生是
( 一 )侵权的界定
微 博 著 作权 侵 权 ,指 违 反 《 著 作 权法 》、侵 害权 利人 其 三 大 特性 。 《 著作 权 法 》规 定 著作 权 自作 品创 作 完 成之 依法 享 有 的微 博 著作 权 益 的行 为 。就 微博 作 品 而 言 ,侵 犯 日取 得 , 旨在 保 护人 类 劳 动成 果 。但 非 所 有 成果 都 能 获其 著作 人 身 权一 般 是 修 改权 、署 名权 及 保 护作 品完整 权 受 到

浅谈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国内法律保护

浅谈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国内法律保护

浅谈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国内法律保护摘要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促进人们交流的同时,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屡见不鲜。

本文立足当前国内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微博作品中如抄袭、篡改、恶意转发等侵犯著作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时代意义,从而提出建立微博实名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搭建网络审判平台等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微博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方硕、房建恩,河北农业大学。

近年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应运而生,随时更新、随时评论,微博以其快速、便捷、全面等其他媒介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得到广泛应用。

但由于其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也促使了一系列侵权问题的产生,如何更好的保护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微博构成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认定微博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微博内容是否符合原创作品的特征。

首先,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由此可见其最基本的要件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某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因素结合的结果,微博中的博文、图片、gif文件、音乐等也是通过作者自行安排、设计来传情达意,符合独创性的特征。

另外,从微博大量转发的事实中也可以看出其完全符合可复制性的特点。

再者,微博作品的作者可以主张发表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而所谓“公之于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其解释为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在微博中,用户一旦发布内容便可被所有微博用户看到,这也可以解释为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因此,也可以认定该作者享有作品的发表权。

由此,微博符合作品构成的要件和其应有的特性,是完全可以成为原创作品的。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 关键词】 微博作品; 著作权侵权; 法律保护
微 博 , 一 种 基 于 用 户 关 系 的 信 息分 享 、 播 以及 获 取 平 应 当是 作 者 自己 的选 择 、 舍 、 排 、 是 传 取 安 设计 、 合 、 述 的结 果 , 综 描
台, 用户可 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 , 以极其简短 的文字发布信息 ,
王 郑渊 洁所 写 的 一 条 微 博 被 网友 “ 雨 0 7 未 标 明 出处 地 发 布 品) 是 某 种 特 定 的思 想 或 感 情 的 表 达 , 内容 上 来 说 具 有 独 创 方 0” , 从 在 微 博 上 , 即 在 网络 上 引 发 了“ 4 随 10字 的 微 博 是 否 有 版 权 ” 的 性 , 创 作者 智 力 劳 动 的 结 晶 。 作 品 内容 虽 然 短 小 , 符合 上 是 其 但
也是 目前引发微 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 。 主要表现为网
友 将 原 微 博作 者 具 有 独 创 性 的微 博 内容 直 接 复 制 , 注 明 原 微 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 播渠道 的特殊性 , 不 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 博 作者 网名 , 布 到 自 己的 微 博 上 。 这种 行 为 不 同 于微 博 上 平 权、 发 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也更易发 生, 同时对 侵权行 为的认定也 台 本 身 提 供 的转 发 功 能 , 因 为 直 接 隐 去 了 原 微 博 作 者 的署 名 面临更大 困难 。从现 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中来看 , 以为微博 可 ( 常 是 微 博 网 名 ) 前 文叙 述 的 黄 健 翔 和 郑 渊 洁事 件 便 是 这 种 作 品 的著 作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包 括 如 纷
微博 的交互 性、 播 的迅速 性、 泛性和载体环 境的特殊 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 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 传 广 性使 得其著作权无论 在认定上还 是救济上都较传 统作品 的著、 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 、 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 良风 俗的微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微博是一种新型的社交媒体平台,其特点是信息传播快速、范围广泛、互动性强,被广泛应用于个人交流、娱乐资讯、政治话题等领域。

与此同时,微博也是一个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平台。

本文从微博里的著作权角度出发,对其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微博用户作品的著作权微博上的用户产生了大量的原创内容,如文字、图片、视频等。

这些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以独创性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

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微博上的用户发布的原创作品自然被视为著作权对象。

但是,众所周知,微博的表达方式比较简单,很难保证每一个微博作品都具备独创性。

例如,瓜皮儿知识、大V私房话这类小清新,大量存在于微博上的内容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具备著作权。

微博用户在转载他人的作品时,是否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表、改编等行为。

因此,微博用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需要遵守三方面的规定:1. 转载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同意转载,微博用户便可以放心的进行转载了。

2. 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引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引用作品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标明出处和作者,不得改变原作品的内容。

3. 如果作品已经过去了著作权保护期,那么转载权也属于公众权利,微博用户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转载。

三、微博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死亡后50年。

对于微博里的内容,由于其特殊的表达方式、传播渠道、涵盖内容等因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 图片作品:如果微博中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那么其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死亡后50年。

如果是注重功能性的照片,则有效期为10年。

2. 音视频作品:对于微博中的音视频作品,其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死亡后50年,但是转播权属于电视台和电影公司等报道机构。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微博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

在微博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观点、感受,也可以传播他人的信息和作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微博里的著作权如何保护?在微博里,著作权的问题涉及到内容创作者、平台运营商和用户三方。

本文将从这三个角度来对微博里的著作权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让我们来看看在微博上的内容创作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微博用户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也就是说,用户创作并发布在微博上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这意味着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修改或者利用这些作品。

而作为内容创作者,用户也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微博上转发他人的作品时,需要注意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允许,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作为内容创作者,在微博上发布作品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

我们来看看微博平台作为运营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微博承载了大量的用户生成内容,平台运营商有责任对这些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用户的著作权。

微博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对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及时删除和屏蔽,防止侵权行为的扩散。

平台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著作权保护工具,例如水印、数字版权证明等,帮助用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

平台运营商应当主动履行著作权保护的责任,建立起一个健康的内容创作和分享环境。

微博里的著作权问题涉及到内容创作者、平台运营商和用户三方,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保护著作权,维护一个良好的内容创作和分享环境。

作为内容创作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作为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内容管理和技术支持;作为用户,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

浅析微博里的著作权近年来,微博已经成为了许多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

在微博里,往往会出现一些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比如转发、评论、摘编他人作品等。

所以,对于微博里的著作权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一番浅析。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微博里的著作权是指微博用户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所享有的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即受到法律保护。

微博里的原创作品也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微博里转发、评论他人作品的行为涉及著作权。

在微博里,经常会看到一些用户转发他人的微博,或者在评论里引用他人的作品。

这些行为都可能触及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发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在微博里,我们在转发、评论他人作品时,应该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尽可能标注作者信息,并避免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

微博里的原创作品还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

在微博里,有些用户可能会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文字、图片等内容,这就涉及到了著作权中的引用权。

《著作权法》对于引用作品的规定是,引用作品应当符合合理引用的要求,标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微博里发布原创作品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引用权的问题,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微博里发布作品可能会涉及到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是指权利人以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在微博里发布的作品就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因此涉及到了网络传播权。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微博里发布他人的作品,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网络传播权。

我们在发布作品时,也要注意到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避免侵权行为。

微博里的著作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转发、评论、引用、网络传播等多个方面。

在使用微博时,我们应该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对于自己的原创作品,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避免被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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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微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日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发布海量信息,这种沟通媒介大有超过传统网络媒体之势。

然后,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微博内容被不加出处地转载,使得微博原创作人的权益受到干扰。

本文通过对微博著作权属性的探讨,试图分析微博是否应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以揭示以法律途径保护其内容的合理意义。

关键字:微博作品著作权
一、微博简介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

作为一种创作者及传播者参与度都更高的媒体(也被成为”自媒体”),微博有着受众更广泛,传播更便捷且迅速的特点。

网络的发达,使创作作品及其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某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未注明作者,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种行为已然成为现今网络环境中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而微博这种新型传播方式也难以摆脱传统网络侵权行为的袭扰。

二、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
微博究竟具有怎样的知识产权属性?微博的内容,除去所配的图片,一般以文字为主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博客不同,其具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即字数不能超过140字,追求言简意赅的传播效果,这与其所期望打到的传播便捷迅速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最多140字的短小文字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型,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作出如下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两个实质要件:一,具有独创性;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下面就以这两个要件来分析微博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由于法哲学基础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知识产权理论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受”商业版权说”的影响,注重保护版权人的财产利益,故而法律更多地鼓励人们通过创作不同类型的作品来促进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除了保护拥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也保护没有多少创造性的事实作品、功能性作
品,如179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版权法将地图和图表纳入与图书同样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早期的英美国家立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比较低。

于此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从开始就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

这些国家的立法注重保护作品中蕴含的作者的人格精神权利,要求作品具有较高的”创作高度”,故而将大量平庸的、常识性的东西排除出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对作品保护条件的规定:”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初创作品。

作品中反映的思想不要求是新的,但其文学的和艺术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作者首创的……”,这一规定显然更倾向于英美法系的标准,即只要求作品的首创性,而不对作品的价值做更高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的独创性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表述,对于作品原创的标准已经明确,但是否要求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则没有明确规定。

以微博所载内容来看,由于字数的限制,相较于传统文字作品的信息量大大压缩,但文字本身的多寡,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为作品的依据。

比如作为传统作品领域的诗歌,有其特殊的格式要求和文学价值,无可争议地被认定为作品的范畴。

某些微博的内容也的确具有一定的思想价值,如近年来逐渐兴起的微型小说,一般也就数十字,姑且不论其文学价值的多寡(这也不是法律能够判断的问题),其创作本身体现了作者一定的思想,是作者自身思维内容的表现形式。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没有明确的量上的规定,从保护微博作者创作积极性,以及鼓励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说,
对此类内容给予作品的认定,应为合理。

但对于没有实际意义,纯粹流水账式的记录,如对一天工作内容的总结,或者网友间的聊天调侃,由于其缺乏最基本的创作要素,当然构不上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

著作权法构成作品的另一个形式要件,即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要求也不能成为否认微博是作品的理由。

在网络环境下,文字、图形、影像等信息并不是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和传播的,但是这些信息可能仅是传统作品表现形式的转换,并无实质差异,对这些信息能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曾存在一定的争议。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数字化以后的文字、图形、图像等信息与其本身一样,都被认为是作品,那么,认定微博内容为作品就没什么障碍了。

三、微博的法律保护意义及方式
既然微博可以被认为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其处于网络环境中,又有其自身不同以往作品的特点,故而权利内容与其他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差异。

传统文字作品,诸如书籍、报刊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
依靠商业渠道出售得以实现,如图书作者通过将图书的版权卖给出版商,进而印刷出版,消费者付出价款获得纸质书籍,从而使权利人取得商业利益。

即使是数字化的图书,也是通过权利人授权网络中的用户,用户付费阅读的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

(虽然网络盗版较之纸质出版更加严重,但并没有对其商业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作者创作,用户付费阅读的模式)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微博作为网络环境中的作品最重要的权利形式之一。

以信息网络传播的微博作品,与其他文字作品同样蕴含了作者的智慧和思想,区别仅是篇幅长短。

但是,仅仅认为对微博的保护就是保护其内容,显然是不恰当的。

”任何作品的内容,无论是反映哪一事实现象,都是作者思想观念的集中反映。

如果赋予作者对其思想的垄断权,势必会禁锢人类文化的发展,阻碍作品的广泛传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版权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现形式。


微博作为一种很简短的表现方式,一方面表达出原创者的思想,另一方面通过对所表达思想的高度概括、提炼,以极为精炼的方式(在短短140个字以内)呈现出作品的内容来,可以说,这种简单、概括的方式正体现了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而这种独特本身体现在它的表现形式上,而非其中蕴含的实际内涵,因为从内涵的角度来看,由于篇幅限制,其与传统的文字作品在表达的广度和深度上肯定会存在差距。

因此,笔者认为,对微博的保护是保护其在网络传播中,以特定形式展现给受众的这种表现方式,即特定的微博创作者,通过创作一条140个字以内的微博,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的方式。

对其最基本的保护,应当是在转载其微博时注明作者的姓名,尤其是在未直接转发作者原始微博(因为直接转发会显示原作者的姓名)的情况下,应当标明原作者以保护其合法权利。

由于微博的兴起才短短数年,对其是否应纳入著作法的保护以及具体的保护方式还存在不少争议,有待我们进一步地研究。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view/156709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0日
[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蒋文达(1986-),男,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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