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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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12•【字号】铜政〔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24〕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铜陵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三)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积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

根据国家、省评估调整要求,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铜政办[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22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尽快建立起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按照《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

到2012年,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全面覆盖、比较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1.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到2012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化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实现新增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完成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城镇消除零就业家庭,农村消除零就业转移农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推行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为切实提升我市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一站式”综合服务功能,高效利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办事场所和节约人力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思路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与人员编制少、事项办理频率低的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实行统一帮办。

属于即办件的简易事项由委托部门全权授权统一帮办窗口当场盖章生效;对承诺件实行“受审分离”审批方式,办理结果快递免费送达,实现申请人和审批人“不见面”的审批模式。

二、总体原则(一)应进俱进,一窗通办。

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优化整合提升市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通过统一帮办审批服务模式实现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俱进。

(二)委托帮办,权责明晰。

按照“谁授权、谁负责”原则,委托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宜和双方工作职责,并授权预审账号和部分事项行政审批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帮办窗口承担前台受理职能,委托部门负责其他事项的平台审批及咨询解答。

(三)统一受理,受办分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市本级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市本级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市本级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19
•【字号】办〔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市本级社会事
业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为发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社会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本届政府的良好开局,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共安排市本级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项目37个,年度计划投资7.23亿元。

现将《铜陵市2018年市本级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四督四保”要求,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倒排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二、强化项目管理。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并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利用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项目资金要素保障力度,在控制政府债务规模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推广运用PPP模式,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全力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办〔2019〕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办〔2019〕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协商共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管理社区财产和资金、解决社区治理难点问题、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等方面拥有更多权限,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身份,规范特别法人证书发放与管理,提升居民委员会自我服务管理能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民事权利,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参加社会活动1.厘清功能界限。

以县区为单位梳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功能界限,明确基层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保障责任。

2.突出法人身份。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可突出特别法人身份,除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外,在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居民公约自治规范等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行使特别法人相关权利。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开展的服务、进行的治理、出具的证明等,产生的民事后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铜陵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深化和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为目标,通过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评估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实施绩效评估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标准和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考核评估内容,分为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业社工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主要考核服务项目总体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情况,项目运作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宣传、公众意见吸纳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相应服务的质量,包括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次、具体成果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受益、服务对象改变率等情况。

(四)社会效益。

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提供方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具体评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16〕93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16〕93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16〕9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日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流程,按照“敏、谋、新、实、特”的要求,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增强文稿的战略性、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前瞻性,提高文稿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文稿范围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重要文稿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政府工作报告》;(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委全委会、政府全体会、经济社会发展务虚会、经济形势分析会等全市综合性会议上的讲话;(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综合性规划、意见、决定;(四)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相关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在全市专项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上的讲话;(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全国、全省各类会议的发言、经验交流材料;(六)省政府领导来铜调研市政府汇报材料;(七)市政府就重大规划、重要立法所作的说明材料;(八)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材料;(九)其他重要文稿。

二、重要文稿职责分工重要文稿起草实行全程全权负责制,做到谁牵头、谁起草、谁修改、谁送审。

(一)《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委全委会上的讲话,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抽调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直相关部门起草人员成立写作专班,集体研究起草。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环境整治(绿化带和绿道)、公益性房建、停车场、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设施、道路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园林绿化、照明、强电、交通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建设(代建)单位通知各接管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加项目移交接管准备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代建)单位。

第五条接管部门(单位)及其职责:(一)市住建委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隧道,不含枞阳县、义安区、铜陵经开区)、广场公园、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照明、道路排水(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区防洪排涝设施)、消防栓设施等及其附属工程验收、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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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铜政办[2013]65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铜政办〔2013〕6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1.教育类
2.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4.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5.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6.全市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7.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2.医疗卫生类
8.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
询及宣传服务
9.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
工作
10.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11.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12.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13.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14.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15.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16.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17.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8.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19.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20.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3.文化类
21.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22.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23.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24.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25.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26.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27.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28.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29.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0.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31.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4.体育类32.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33.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4.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35.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36.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38.其他体育类服务事项
5.交通运输类39.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40.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41.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42.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一级目录(5项)二级目录
(49项)
三级目录
(260项)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6.住房保障类
43.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44.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等辅助性工

45.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
助性服务
46.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47.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48.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7.社会保障类
49.社保经办服务
50.社保稽核服务
51.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52.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53.其他社会保障类服务
8.公共就业类
54.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55.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56.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57.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58.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59.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60.劳动力资源调查
61.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9.人才服务类62.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63.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64.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65.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66.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67.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10.服务“三农”类68.“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69.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70.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71.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72.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73.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74.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75.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的辅助性工作
76.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77.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78.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一级目录
(5项)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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