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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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总结范文(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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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范文(三篇)会议纪要范文(三篇)公司会议纪要范文xx年xx月xx日下午,公司召开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机关20xx 年3-5月份岗位工资发放等事宜,公司会议纪要范文。

张xx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总经办、党群办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

会议原则通过。

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

会议纪要范文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范文《公司会议纪要范文》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

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

人力资源处配合。

借款者本人要作出还款计划。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代发事宜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代发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代发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

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

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

会议纪要范文五、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处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的建议。

会议决定机关员工3-5月份岗位工资发放,对已经下文明确的干部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没有下文明确的干部暂维持不变。

待三个月考核明确岗位后,一律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会议最后强调,公司机关要加强与运行船舶的沟通,建立公司领导每周上岗接船制度,完善机关管理员工随船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产权 的房 屋所有 权证 , 民男 的工 作单位 占该 房 公
屋 6% 0 的产权 。 19 年 , 民男的工 作单位 依 据 97 公
国务 院 《 于深化 城镇住 房制度 改革 的决定》( 关 国 发 [9 4 4 19 ] 3号) 与 公 民女 以公 民 男的名 义签 订 , 故 此 , 者更 倾 向于 后 者 , 笔 主要 基 于 以下 几 方面 的考虑 : 1 从合 同生效 的要件 看 , 同 的签 订要遵 循 . 合
偶, 应先 对该 共有房 屋分 割析产 。分割析 产后 的 剩 余部 分 , 由公 民女和公 民男 的法定 继承 人办理
继承 公证 后 , 民女才 能 申请办 理房 屋所 有权 登 公 记 。第二种 观 点认为 , 民男 的工作单位 对 因病 公
签 订备 案后 , 内网并没 有及 时导入 。外 网是给 开
公 民男的工作 单位 依据 国务 院 《 关于继 续积极 稳
了 《 ×市住 房制度 改革 部分产 权转 换全产 权购 ×
房 合 同》 ,将 该房 屋 剩余 的 6 % 0 产权 以公 民男 的
名义 出售给 公 民女。 该合 同经所在 市辖 区人 民政
府住 房制度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审验 、批 准 后 ,

E te st a
法 定公 证 , 须 由法律 、 必 行政 法规 规定 。 将 该房 屋部 分 作为 公 民男 的遗产 继 承 , 既不 真 实 , 不合法 , 也 公证机 构不 可能对 其 公证 。 如果 当事 人 没有 申请 继承 公证 的意愿 , 屋登 记机 构 房 强制 当事人 申请 继承 公证 , 当事人 不 做继 承 公证
备 这样 的条件 , 故此 备案 登记 时点应 当 明确为 备 案 登记 机 构受 理 材料 、 核通 过 的 时 间 , 房地 审 而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尊敬的领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在一些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领导审阅批示。

一、问题梳理与现状分析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无法确定其合法所有者。

2.违规占地:一些宅基地存在违规占地的现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3.建设混乱:部分宅基地上的建筑无序搭建,缺乏规划和管理,给城市风貌带来负面影响。

4.基础设施落后:一些历史遗留的宅基地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如道路、水电、排污等方面的设施不完善。

二、处理意见与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1.确权登记:对权属不清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其权属关系。

确权过程中应尊重历史事实,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管理:加强宅基地审批和登记程序的管理,杜绝违规占地现象。

同时,建立宅基地动态监测系统,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3.规划引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引导居民有序建设。

对乱搭乱建的建筑进行整治和整改,改善城市风貌。

4.基础设施改善:加大对历史遗留宅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道路、水电、排污等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5.政策扶持:制定针对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的政策扶持措施,如提供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6.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座谈会等方式,提高居民对宅基地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让居民自主参与宅基地问题的解决。

7.司法途径:对于涉及纠纷的宅基地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配合,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8.综合施策: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宅基地问题,采取综合施策的方式进行处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全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已6年有余,现工作任务已完成大半。

考虑到确权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作出调整。

一、调整后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为:(一)城市拆迁涉及需确权的房屋。

根据项目需要,抽调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确认组,按照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政策进行确认。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填表申报,提交申报资料。

2.房屋所在区负责调查初审。

区规划、国土、房产、城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盖章,区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3.房屋所在区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联合确认组,联合确认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申报为1984年1月5日前房屋的是否与1985年航摄、1986~1987年编汇的地形图相符等内容;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属及用地性质等内容;建设部门负责对单项建设审批手续的界定;房产部门负责审核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内容;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4.对经联合确认组确认符合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确认书。

(二)拆迁范围外的市属单位、企业、个人申报确权的房屋。

此类房屋确权作为常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X〕35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X〕42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于X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实施步骤(一)组织联合会签。

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依规进行现场会签,对相关建审、验收手续予以联合认定,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

目前,各区申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会签认定。

(二)提供办证材料。

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光盘)、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

此项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受理办证。

由各区政府负责,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证计划,并至少提前一周在社区张贴告示,明确办理地点、相关要件等,引导和鼓励居民抓紧办理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经办点和增设便民流动服务车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社区、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不断扩大办证数量。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57号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57号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铜陵市政府令令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倪玉平2014年9月24日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铜政办[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25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日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通知》(铜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使我市户籍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市转移农村人口50%以上。

三、改革内容(一)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政策1.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

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在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且在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含铜陵县)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市区居民户口。

3.凡在我市购买50m2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或10m2以上商业网点房,允许拥有房屋合法产权者亲属1-3人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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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282 更新时间:2010-12-21 11:32:45
[提要]本文介绍了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建房市函[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现就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

购房人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物业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令开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税费。

二、对于单位房改、集资建房以及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实行公告确权制度。

先由单位对申请登记房屋在《铜陵日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无异议的,属于房改购房的,购房人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表、协议书、价格核定单、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凭集资建房确认名单批复、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协议价或市场价购房的,购房人凭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三、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中,因拆迁人建设手续不全导致拆迁人无法办理安置(回迁)房屋登记的,被拆迁人可凭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四、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规划等报建手续不全的,应先完善手续和补交税费,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出具用地和规划证明资料,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

五、未办理质量验收的房屋申请所权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屋登记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变更的,由原投资主体、上级主管单位或接管单位、改制后新体负责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市房屋登记部门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之日(2008年7月1日)前所建成和购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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