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案例复习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辅导资料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债的主要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2.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1)招标投标(2)拍卖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成立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合同的提示条款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的概念2.合同生效的条件3.效力未定合同4.可撤消合同5.无效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 合同的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规则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3.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4.分批交货的买卖5.分期付款的买卖6.凭样品买卖7.试用买卖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三、借款与存款合同四、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五、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六、提供劳务合同七、技术合同八、保险合同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民法二期末复习

民法二期末复习《民法二》期末复习题一、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
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
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
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
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
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
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
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
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那么:(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2、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全宇公司在S 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电大民法学2案例21至42章

第一章:背景介绍1.1 电大民法学2课程简介电大民法学2课程是我国电子科技大学推出的一门重要法学课程,旨在系统地介绍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定,使学生对我国民法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1.2 案例21至42章简介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电大民法学2课程中的案例21至42章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并提高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案例分析2.1 案例21: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例主要围绕债权人的债权展开讨论,涉及到债权的种类、来源、行使、转让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学生可以深入了解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等。
2.2 案例22:契约的解释与合同成立本案例主要以契约的解释和合同成立为主题,通过分析案例中涉及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契约的基本要素和解释原则,以及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方式。
2.3 案例23:不当得利的返还本案例围绕不当得利的返还展开讨论,重点介绍了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和返还程序。
学生通过学习此案例,可以了解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4 案例24:物权的取得方式本案例主要讨论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特别规定取得等情况。
学生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从而提高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案例讨论3.1 案例25:合同标的的确定本案例围绕合同标的的确定为主题,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了解合同标的的确定适用条件和方法,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 案例26:违约责任本案例主要讨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责任的限制和免责等方面内容。
学生通过学习此案例,可以了解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原则,从而提高合同违约处理的能力。
3.3 案例27:无因管理本案例围绕无因管理展开讨论,重点介绍了无因管理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电大《民法学》2小抄名词、问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2)名词解释: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法律现象。
3、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5、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8、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9、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0、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11、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2、招标方式: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4、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16、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17、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8、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9、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最新电大民法学(2)历年试题大全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B )。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以下关于赠与合同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B.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C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自( B )。
A.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C作品完成构思之日起产生 D.作品经国家著作权登记之日起产生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申请续展注册,时间为期满前( D )。
A.1个月内 B.2个月内 C.3个月内 D.6个月内5.甲在木桶里养了一条毒蛇,一日外出,便将木桶盖紧,委托给乙看管,丙和丁到乙家里玩,当丙得知木桶里装着蛇时,好奇心起,趁乙不在时,不顾丁的劝告,将木桶的盖子打开看蛇,结果丙被蛇咬伤。
丙的受伤应由( D )。
A.蛇的所有人甲负责 B.蛇的看管人乙负责 C.第三人丁负责 D.受害人丙自己负责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6.债的发生根据有( ABCD )。
A.买卖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7.下列权利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BD )。
A.荣誉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生命健康权8.依照我国专利法,下列领域中不能授予专利的是( AB )。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B.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C.富有美感的产品形状设计 D.产品结构的新技术方案9.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书后,在回家的路上,李某因车祸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B )。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0年回家乡定居。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公务员频道(www./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
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
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
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
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
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
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
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
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
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
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
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
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来分析一个实际的案例。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就销售一辆汽车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价款为10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
乙方按时交付了汽车,甲方也按时支付了10万元。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和乙方是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就销售一辆汽车达成了共识。
合同的目的是汽车的销售,内容是汽车的数量和价款。
合同是书面形式,通过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经过合法的合同成立程序,合同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并且能够强制执行。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因此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
2. 案例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下是一个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租金。
然而,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收到租金。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参考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其中明确了两种违约责任,即违约金和赔偿合同中维持合同目的所需的费用。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
3. 案例三:合同解除与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当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时,双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同关系。
以下是一个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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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案例复习
案例分析的解题要点,仅供参考
我们知道,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
法学之所以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
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
而案例分析就是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方法的手段。
我们在做案例分析时,就必须冷静地思考,反复多读几遍题目,看清题目的要求和问题,然后按有关步骤来分析案例。
首先,我们就应当确定案件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在我们遇到一个案例时,应该沉着,分析此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彼此有什么联系,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分析分析案例的基础。
只有明确了关系,才能分清责任。
其次,对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问题所在,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要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要分析谁有权利,谁承担义务,责任在哪一方。
再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就要看他们属于哪上方面问题,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违法问题,即分清民法适用问题。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民法的原则来分析问题,合理地处理。
当然对于一个案例,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要做到有理——说清权利义务关系、有据——有法律依据,文字严谨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
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
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
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
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
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
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
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
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
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