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 7页)(正式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伴随着大量职工的下岗和失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个人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一个完善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二、安置原则1.精准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技能、工作经验等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安置计划,使每位职工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公平公正原则:在安置过程中,遵循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安置机会的公平分配,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腐败和人为干扰。
三、安置内容1.转岗安置: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将其转岗到其他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
这需要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满足新工作的需要。
2.创业安置:对有一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支持创业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和相关政策。
3.再就业安置:对一些年老或技能不适应转岗需求的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
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职工提供推荐和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4.培训安置:对一些需要提升技能的职工,通过培训来提高其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等。
四、安置程序1.调查评估:对待安置的职工进行个人调查和评估,了解其技能、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就业意愿,为安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
2.安置方案制定: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明确安置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措施。
3.实施安置措施:根据安置方案,进行转岗、创业、再就业或培训等具体的安置措施。
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或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4.跟踪评估:对安置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估,了解职工的安置情况和满意度,及时调整安置策略和措施。
五、安置保障1.经济补偿:为下岗职工提供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社会保险:为职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将原本由国家全资或主导经营的企业,通过改革措施使其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需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机会。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一、职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及问题1.员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分析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有职工安置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再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等方面内容。
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职工安置效果不佳。
职工安置政策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差异较大,职工安置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2.职工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许多企业在职工安置时将其视为一种“摆脱”而不是转岗再就业,导致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困难。
职工安置中的失业风险问题:由于就业岗位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职工安置后的失业风险较高,丧失工作保障。
二、职工安置的重要性与挑战1.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合理安置可避免大量失业和社会难题的产生。
职工安置也是实施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尊重和关怀。
2.职工安置面临的挑战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企业可能会对职工安置政策的执行持谨慎态度,导致职工安置的困难增加。
再就业机会不足以满足全部职工的需求,造成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三、职工安置政策的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制定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减少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差异。
2.加强职工培训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其转岗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加强与外部用人单位的合作,确保改制企业的职工能够找到稳定、适合的就业机会。
4.建立安置基金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成立安置基金,以补贴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安顿稳定,减轻其经济负担。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摘要:2023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
在这一过程中,职工安置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顺利进行。
方案包括四个主要方面:职工福利保障、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希望实现职工安置的有序转移,确保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一、职工福利保障1. 在职工被安置前,企业将向他们提供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
2. 企业将根据职工的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一定的补偿标准,并与职工协商确定离职方案。
3. 对于有困难的职工,企业将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并协助他们解决再就业或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二、再就业培训1. 企业将组织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水平,以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
2. 企业将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为职工提供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帮助他们适应市场需求。
3. 企业将提供职业规划咨询和就业指导,帮助职工理清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增加就业成功的可能性。
三、创业支持1. 企业将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 企业将与金融机构合作,为职工提供贷款和融资渠道,降低创业风险。
3. 企业将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帮助职工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惑。
四、社会保障1. 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 企业将与当地相关机构合作,帮助职工解决各种社会保障问题。
3. 企业将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获取政策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总结: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旨在确保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该方案包括职工福利保障、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和社会保障等四个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实现职工的有序转移,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企业还将与相关机构合作,获取政策和金融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施行日期】200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转发你们,并将我省现行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工会: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
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市要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各市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失业预警机制,特别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失业风险降到最低。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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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
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
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
月平均工资。
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对与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退等协议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
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
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经费提留
(一)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
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
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相关费用。
(二)抚恤金和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三)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1-6级工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预留费用,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净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