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市监认检20230585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和授权签字人能力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等三个领域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实施本次能力考核对象为取得市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领域授权签字人,共有764人参加考核,另有38人放弃授权签字人资格未参加考核。
(一)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空气和废气、噪声和振动任一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以及2023年2月16日后新增水和废水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88人参加考核,另有11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2023年3月5日后新增机动车检验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64人参加考核,另有7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三)食品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食品检验领域(不包含食品相关产品)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12人参加考核,另有20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考核结果经过两轮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714人次,合格率为93.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50人次,不合格率为6.5%。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350人次,合格率为90.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38人次,不合格率为9.8%。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62人次,合格率为96.9%;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2人次,不合格率为3.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52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分级分类。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举措,实施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检验检测监管规则、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科学高效。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切实提升检验检测治理能力,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审议确定:截至2012年12月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7件,废止6件,失效2件。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2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机构诚信意识,倡导安全诚信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意愿、服务提供与保障能力、市场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或原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二)在本市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实施信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第五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作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机构信用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取机构自评与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3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机构信用评价细则(附件1、2),对上年度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自评结果。
当年度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参加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第七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可通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数据采信等方式,组织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上年度信用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中发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交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核查。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三级指标评分制。
一级指标按照百分制标准评分,并根据所赋权重得出该项指标得分,所有一级指标的得分总和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最终得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2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编号:沪质技监特〔2017〕386号产生日期: 2017-09-12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电梯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近期,质检总局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含TSGT7001/7002/7003/7004/7005/7006)的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为了做好上述规则的实施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检规定期检验实施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开展新版检规的宣传工作,对新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要提醒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前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在定期检验前落实整改工作。
二、关于新版检规监督检验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包括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申请单位应提交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要求的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证书,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三、关于“制动试验”项目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式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按照新版检规中“制动试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对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使用5年及以上的,最迟在2020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相关检验。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制动试验”定期检验计划,具体如下表:四、关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和“制动试验”的现场确认新版检规要求现场确认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制动试验”检验项目,可以在定期检验前由维保单位约请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在按规定开展维保或自检时一并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1.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 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 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 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 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 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 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 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 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 活动。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目前已发布补充要求的行业:
1. 食品检验机构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4. 机动车检测机构 5. 食品复检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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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
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
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
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门的监督信息以及信用平台的查询情况,核实申报单位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由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符合资质的申报单位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出具质量信用报告。
(四)结果公示(2017年11月中旬)。
通过适当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宣传首批质量信用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二)申报材料需同时递交盖章的申报书和证实性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书面申报书一式贰份,证实性材料一份。
(三)试点机构需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七、材料受理
联系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孙建英、李存
联系电话:54045527、54045057
联系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1205室
联系邮箱:sunjy@,licun@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2.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