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紧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安全是企业运营的灵魂,特别是在重点单位,如化工、石油、食品、航空、能源等行业。
这些领域的企业有着高度敏感的产品和业务,因此,必需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证生产和经营的稳健性。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文将探讨这些系统的核心要求。
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对于重点单位来说,其业务的机密性极高。
因此,必需实行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
为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是至关紧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信息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信息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3)信息安全管理掌控:订立和实施安全管理掌控措施,确保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信息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和素养。
(5)信息安全监测:实行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测信息安全情形,适时发觉和解决安全漏洞。
2. 建立物理安全管理系统物理安全是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物理安全管理重要是指对企业的设施和设备进行防盗、防火、防爆等掌控措施。
其核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地形和建筑保护:对企业的地形和建筑进行保护,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物理攻击、偷盗和破坏。
(2)防火措施:订立和实施防火措施,例如设置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3)防爆隔离:对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品进行隔离措施,限制其对其他设备和工人的损害。
(4)入侵掌控:通过物理隔离和安全门禁等措施,掌控外部人员的进出,防止盗窃和破坏。
3.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和广泛应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重点单位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构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网络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网络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网络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智能安防系统基本技术要求(上海地方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5 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1
1 范围
智能安防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智能安防系统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智能安防系统建设。 已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智能安防系统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市其他单位或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智能安防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15322.2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0138-2006 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 代码)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 3)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d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dA 90备案号: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7-2007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局部:城市轨道交通2007-04-24发布 2007-09-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假定干局部,其中:——第1局部:展览会场馆;——第2局部: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所;——第3局部:金融营业场所;——第4局部:公共供水系统;——第5局部:电力系统;——第6局部:学校、幼儿园。
本规范是DB 31/329的第7局部,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规划、树立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本规范除4.1表1中序号2、3、6、10、13、14、19、23、25、28、31、45、53、59、61、62、63、64、65、67、68、69和5.1.1、5.1.2、5.2.4c)、5.8、5.9、5.10为引荐性条款,其他为强迫性条款。
本规范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中国迷信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讨所、公安部第三研讨所、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讨院、上海申通地铁集团、上海道肯奇科技、上海国际技贸结合、上海港铁树立管理、上海博康视讯系统、上海市轨道交通保安效劳。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杨杰、封松林、周左鹰、刘晓新本规范参与起草人:彭兴宝、宋有成、陶焱升、任海、邢涛、王虹、景小峰、何伟、曹俊文、邹菊文、林璧顺、席雪燕、宋睿、楚剑萍、虞利强本规范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规范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于2007年4月初次发布。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局部:城市轨道交通1 范围本规范规则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总那么、要求、检验、验收。
上海市地方标准安防DB

DB31/329.4-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电力系统
245
DB31/329.5-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公共供水
246
DB31/329.6-200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247
DB31/329.7-200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248
DB31/329.8-200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249
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250
DB31/329.10-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251
DB31/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院
252
DB31/329.12-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训练场所
241
DB31/329.1-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242
DB31/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243
DB31/329.3-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xxx:xx.xxx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2008-4 -1发布 2008-9-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 329.10-2008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商业零售。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0部分,是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1.1表1中序号2、4、5、8、11、16、21、22、24、30、34、37、38、40、41、42、43、44、45、46、54及4.2.1.1、4.2.1.2d)、4.2.1.3、4.2.5.3、4.2.9.5、4.2.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长臣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潘正明、彭兴宝、刘晓东、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江剑喜、顾忠平、王巧林、朱明初、程国平、吴锡宏、何子中。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A90备案号:XXXXX-XXXX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6、学校、幼儿园安全技术规范

— 1 — 附件1: ICS: A 9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329.6-200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2006-08-31发布 2007-0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 2 —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 3 —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https://img.taocdn.com/s3/m/6424c42dcfc789eb172dc829.png)
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