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操作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操作规范1、概况信息——地区(行业)介绍要求:信息分类清楚,数据准确,对本地区(行业)信息都做详尽介绍。
信息要从基本信息(包括:地理、自然资源、气候状况、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宗教等)、经济、法制、文化、社会以及附录(大事记、统计公报、经济普查数据公报)等几个方面全面概括介绍本地区(行业)的整体情况。
(1)公开方式: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不公开的信息要说明理由,只填写“信息名称”、“索取号”,其它信息条目可不填写。
(2)文件编号:文件类必填。
(3)公开时限: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
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明确到处室。
信息索取号编写规范:根据《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格式规范表》填报信息,都必须填写“信息索取号”。
每条信息编写一个信息索取号,每条信息的索取号是唯一的。
1、信息索取号的基本构成信息索取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填报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索取号的编写规范(1)地区及部门编号: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构成。
如市发改委,其所在地区是市级部门,市级部门编号为“FO”,发改委部门的编号为“220”,市发改委的“地区及部门编号”则为“FO220”,依此类推,详见附件一:《地区编号》和《部门编号》。
(2)信息所属类别号:各地、各部门直接使用《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表》中的“类别号”,详见附件二。
(3)信息生成年号:某条信息生成的年号。
如:某条信息是2007年X月X日生成的,那么此条信息的“信息生成年号”为“2007”。
(4)信息填报顺序编号:某条信息通过《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填报时的顺序号,各信息填报责任人依序自行编号,至少编写五位数字。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通过确认的上海市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通过确认的上海市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号】沪质技监量〔2011〕661号
•【施行日期】201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通过确认的上海市
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1〕66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要求,我局对本市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的确认申请进行了审核,确认顾耀宗等73位计量标准考评员符合相关条件,其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0月30日。
现将通过确认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通过确认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审议确定:截至2012年12月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7件,废止6件,失效2件。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2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22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工作的程序,加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第三条(名录管理)本市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三)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应具有3名以上专职的质量鉴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在其申请鉴定的领域至少应有3名以上的鉴定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沪质技监人[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的通知(沪质技监人〔2010〕259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决定建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
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的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对本市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督促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完成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任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研究工作,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并进行教育指导。
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由张德智等7名同志组成(详见附件1);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专家组由朱昌明等52名同志组成(详见附件2),下设3个小组,受市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各项工作。
附件:1.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人员组成名单2.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专家组成员名单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人员组成名单主任:张德智常务副主任:汤晓英专职副主任:黄文和成员:石生芳、施鸿均、邱郡、侯志毅附件2: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筹)专家组成员名单一、综合小组:朱昌明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任颂赞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李峰上海上安机械施工公司高级工程师万忠培上海市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乐竟辉上海竞力机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徐建芳上海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沈辉忠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周琪上海金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高级技师李杰宝钢股份公司安环部高级工程师吴卫国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高级工程师安顺来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施雯钰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施仁华上海市建工设计院建设机械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汤坤林上海市机械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关凯书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蔡凤英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王志文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华天定上海化工机械一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余德祖上海市工业锅炉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宣正发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毛加丰上海通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陆克昀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吴正义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孙能正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顾素兰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总站高级工程师刁部源上海高桥石化设备检验所高级工程师周炳峰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胡永国上海东方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二、承压类小组:姚建平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汤陈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丁建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李剑容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吴如庆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张幼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尹爱荣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孙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罗国良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镇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高级工程师韩军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马燕勤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张玉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杨宇清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三、机电类小组:任立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林海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葛雨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阮海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姜培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技师缪正荣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江幼龙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俞中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恩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李鸣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沪质技监标[2008]246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8〕24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相关工作,为加快建设完善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08]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一)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上没有设置技术委员会,而我国有制修订国家标准任务或标准需要的领域也可组建技术委员会。
(二)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领域应无交叉、重叠。
申请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应与已有的技术委员会(包括已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在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化领域上无交叉、重叠,在已有技术委员会下组建分会或工作组,其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应在该技术委员会的范围之内。
(三)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应成体系,结构合理。
二、申报重点(一)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有分会或工作组,而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分会或工作组的对口技术委员会(名单见国家标准委网站)。
(二)具有我国优势特色的产业领域。
(三)新兴技术产业领域。
(四)无国际对口且没有设置分会和工作组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见国家标准委网站)。
三、申报材料(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承担秘书处单位的工作成绩、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浦东新区门户网站()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领取,还可以到浦东新区档案局(馆)领取,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01号行政楼一楼。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浦东新区门户网站()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具体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
开两种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主动公开信息。
该查阅点地点位于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58216302。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在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一楼设立触摸屏,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获取。
1、受理申请机构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宜山路728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54264368,传真号码54263745,邮政编码200233,电子邮箱地址gongkai@。
2、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也可直接在受理机构所设的公共查阅点领取。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
3、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本机关监督机构为局办公室,监督电话:58216651,电子邮箱:pdxq@,
地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000号303室
邮编:20013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
附件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依申请信息公开收费标准。